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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正当管理的内在关系

 商坛论衡 2020-10-25

整合正当管理的内在关系

——《胜市正言》续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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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相关利益主体在价值观上有什么样的分歧,彼此至少在形式上可以在“普世”价值上共鸣,从而求同化异,否则在所谓价值观的多元化中就难有可预期的交集。这就在求同化异的各部分的对接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以正理企、正当管理的内在结构。换句话说,以正理企中的正当管理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正当行为构成的,企业家应当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内部正当和外部正当的关系,使之相互适应、相互促进。马云之所以曾经在做出“不完美但正确”的决定时感到很艰难,那是因为碰到了外部正当与内部正当的纠结。外部正当是指管理是否“正当”主要是以社会民族公众的利益为标准来衡量的,它要求管理者在实施管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时至少要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既定的管理规则和程序,从而产生正当的经营效益。内部正当则是针对内部相关主体之间既定契约的遵守以及合法利益的公平获得,其正当管理既不是管理者倚借强势的自我标榜,也不能因为出发点正确仅仅承认不完美就算完事。相比较而言,外部正当应当被放在第一位,这是由企业必须适应相应的“生态”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但这并非说内部正当不重要,生态企业的营造需要通过内部正当实现相关利益主体的协同,只不过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处理好目的正当与手段正当的关系。目的正当指的是将企业赢利的天然正当性变为合规的现实正当;手段正当指的是在积极进取的同时,拒绝行贿、作假、利益输送等潜规则的职务行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如果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所谓正当的目的,那恰恰是在证明目的不正当。比如作为电商平台,阿里的业绩或者管理者创造的绩效是通过发展电商客户来实现的,电商客户采取什么手段营销似乎不必苛求。但是在2010年,阿里清理了逾千名涉嫌欺诈的“中国供应商”客户,并没有在意对绩效的减损。引咎辞职的CEO卫哲对此给予了说明:业绩是结果,不是目标,“阿里巴巴作为上市公司,不能被业绩绑架,放弃做正确的事!”

处理好主观正当与现实正当的关系。这里所说的主观与现实,是相对于经营环境而言的,主观愿望与环境约束理应和谐共振。抱怨环境不理想的企业家往往认为,自己主观上也想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取之有道”,但迫于权钱交易等潜规则存在的现实,不得已才剑走偏锋。这种看法忽视了所谓“适应”环境可能产生的反作用。正所谓“你在桥上看风景,却被别人当做风景看”。借口环境不理想而实施不正当的企业家即使不是在助桀为虐或者推卸责任,用马云的话说,那也是“缺乏一种信仰”的表现,反过来成为一道潜规则盛行的“风景线”的一部分。当然,营造健康生态的企业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在正当管理中独善其身,关键在于要在不理想的环境中形成一种“抗体”,进而达到“正天下”的渐进效果。

处理好程序正当与实质正当的关系,保持程序正当与实质正当的统一。将艰难的决定交由程序认可,体现的是程序正当;“不完美但正确”的随机处置强调的是实质正当或者实体正当。两方面应当相互兼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程序正当未必能保证实体正当,应当防止“玩”程序的情况出现。珠海中富原大股东CVC在对48家关联企业的收购案中,因为构成关联交易,有6名董事需要回避。由余下的三名独立董事同意,就算“其余董事一致通过”,这种董事会的决议对于更多的小股东来说,显然不公平,难言程序正当。至于CVC利用珠海中富的平台圈钱,其实体处置的不正当嫌疑更难以消除。

处理好即时正当与历时正当的关系,保证“不完美但正确”的决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完美但正确”的决定如果在当时确有随机处置的必要,是正当的,但是如果后来没有将这种正当性坚持到底,也很难结出正果。正如董仲舒所言:“前正而后有枉者,谓之邪道”,不足称道。相反,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决策有错位、甚至有私心,但是只要后来能够主动纠正,那也符合儒家的权变之道,值得提倡。这些在我们今天看来,仍然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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