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沃达丰与和记黄埔2007年的这笔交易(交易金额110亿美元,交易标的涉及印度移动资产),印度政府必须停止索要20亿美元税款,并向沃达丰支付430万英镑作为法律费用补偿。” 这意味着, 与印度税局缠斗13年,李嘉诚(和沃达丰)最终还是赢了,成功用“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避税392亿港币,不用向印度交一分钱的税。 这也意味着, 印度税局通过耍无赖,妄图通过向前追溯修订税法(最早向前追溯到1962年),来向李嘉诚(和沃达丰)以前的交易追税的想法彻底落空。 雁过拔毛没成功,竹篮打水一场空。 一笔并购交易,一起税务纠纷一笔并购交易2007年,李嘉诚的香港和记黄埔与英国沃达丰达成一笔110亿美元的交易。 这笔交易主要是为了出售印度电信资产,李嘉诚卖,沃达丰买。 具体地, 交易的卖方是:和电控股的BVI公司(下称李记BVI公司) 交易的买方是:沃达丰控股的荷兰公司(下称沃记荷兰N公司) 交易标的是:和电控股的开曼公司(下称开曼C公司)的所有产权和债权债务。而开曼C公司底层主要持有印度电信公司Hutchison(下称印度H公司)的股份。 一起税务纠纷可以看到, 是一个BVI公司将一家开曼公司卖给一个荷兰公司,即,买方、卖方和交易标的均不是印度居民企业,交易完全发生在印度境外。 按照当时的印度税法,在印度未产生利得,印度税局没有管辖权,不应纳税。 但是,印度税局认为, 这家开曼公司(标的)和荷兰公司(买方)都是因税收目的注册的,开曼公司(标的)注册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买家借它而收购底层印度资产。 同时,印度的资产被出售了,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9条征收利得税,李嘉诚应该纳税;沃达丰应预扣税款,如未履行义务,税局可以直接向沃达丰追缴税款。 以此,后面的纠纷围绕印度税局和沃达丰展开。 最高院判决官司打到印度最高法院,2012年,最高院判沃达丰胜诉。 (当然,这远不算完,看后文) 最高院判决: 第一、印度没有管辖权对这笔交易征税。 第二、即使这笔交易应该在印度纳税,沃达丰也没有预扣义务。 最高院认为, 从国家立法征税的原则,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个原则。 从居民税收管辖权角度:交易不符合居住地原则,双方交易的是开曼C公司,而非印度公司的资产交易,标的不是居民,所得方也不是居民。 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角度:来源地,是指交易发生地,而非交易价值的来源地。双方是在境外成交,价款的支付也发生在境外,收入来源地在境外,因此并不存在任何印度境内资本资产的转让,所以也不符合收入来自印度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不过,(1)李嘉诚开曼C公司(标的公司)持股架构在1998年已经搭建完毕,不是为交易临时搭建。(2)李嘉诚毛里求斯架构间接持有印度公司,是为了享受税收协定,这是印度一直以来就认可的。(3)交易标的开曼C公司除了间接持有印度H公司外,还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并附加多项条件,是一揽子交易,无法分拆。 因此最高院认为,这笔离岸交易不是税务欺诈或事先预谋的避税交易。,不适用国际通行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
最高院认为, 首先,《所得税法》195条赋予了支付人代扣代缴的义务,前提是该支付款是应税的且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但如果支付款是不应纳税的,那么支付人的责任也不会存在。 沃达丰和李嘉诚的交易,是两个离岸的非居民之间的股份交易,在印度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所以根本没有产生代扣代缴义务。 其次,如果支付人也是非居民,那么,只有当支付人由非居民指示的印度的代理人/委托人或它的分支机构做出之时,该支付人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换言之,支付人是非居民的,根本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另外,对于税局主张按“受评估方代表”(representative assessee,有代表非居民纳税的义务)起诉沃达丰,又需要同时证明这笔交易存在印度资本资产的转移才可以。 而支付人沃达丰,是非居民-荷兰公司支付,所以沃达丰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同时,这笔交易也不存在印度资本资产的转移,税局也不能按“受评估方代表”起诉沃达丰。 总之,在印度最高院,税局华丽丽的输掉了。 赢了的“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可以看到,沃达丰之所以赢得胜诉,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 李嘉诚搭建的“BVI—…开曼—毛里求斯—印度”架构不是税务欺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避免被“穿透”。 李嘉诚在在1994年投资印度时,之所以通过“毛里求斯-印度”架构投资,而非香港公司或BVI公司等等直接投资持有印度公司,是因为:“毛里求斯-印度”架构,是为享受税收条约而搭建的架构。 因此,印度子公司分回毛里求斯控股公司的股息红利,以及出售印度子公司所得,都是既不需要向印度缴税也不需要向毛求缴税。两边均不征。
除此之外,为了避免被认为“滥用税收协定”, 印度中央直接税委员会2000年4月13日发布第789号公告,声明“毛里求斯政府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作为该公司在印度投资获得免税待遇的证据”,税务部门不应对这些公司核定征税。
上层:“开曼—毛里求斯” 李嘉诚本次使用的是开曼豁免公司,不在开曼境内经营,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 开曼公司介入到李嘉诚投资印度的结构中,并且这次以出售开曼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印度。印度税局认为这是别有用心的避税行为,没有商业目的,应该穿透。 但最高院最终认为,开曼法规完善,开曼架构作为股东没问题,并不被国际认定存在税务欺诈。 因此该离岸避税架构不论实质,还是形式都符合印度最高法院认定的“合理商业目的”,从而避免了该架构被印度税务机关“穿透”而追缴巨额罚款。 后记:印度修法追税,沃达丰再诉到国际仲裁法庭印度最高院判输后,印度税局没完。 为了雁过拔毛, 在判决后仅仅2个月后,印度政府便推出旨在规避法院裁定的新法案,希望通过改变税法来覆盖涉及印度资产的海外交易,以对沃达丰追税。
一边修法,一边与沃达丰提出调解协议。 2013年,印度税局提出,只要沃达丰补缴790亿卢比(约合10亿美元)税款,就可以撤销对沃达丰的其他指控,但是提议遭到沃达丰的拒绝。 2014年,印度政府放弃调解协议,坚持向沃达丰追缴税款,当年,忍无可忍的沃达丰对印度提起了国际仲裁诉讼。 “对沃达丰与和记黄埔2007年的这笔交易,印度政府必须停止索要20亿美元税款(包括税收、利息和罚金),并向沃达丰支付430万英镑作为法律费用补偿。” 海牙国际仲裁法庭裁定,印度向沃达丰(Vodafone)征收税款、利息和罚金的行为,违反了印度与荷兰之间的一项投资条约协议。法庭在裁决中表示,印度政府的要求违反了“公平待遇”,印度实施征税要求的任何企图,都将违反印度的国际法义务。 尘埃落定。 - The End - --------- 加 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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