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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2019年取得的收入2021年才清税,您知道为什么吗?

 笔记财税 2020-10-27

注意啦…!

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只剩下最后一个月了!

还没完成汇算清缴的您可得抓紧时间啦!

但是!并非所有2019年取得的综合所得都需要在2020年完成汇算清缴,有的收入应该在2021年才进行清税

您知道为什么吗?

  不妨跟着小必来涨涨见识吧!

说不定您也是其中一员呢~

💡

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高管在重庆公司任职,在2019年同时被香港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拿两份薪酬。

本年度迎来了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该高管面对新个税新要求新挑战,向我们咨询正确的汇算清缴打开方式。

💡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香港税务条例》第一部第二条:

“课税年度”指任何一年由四月一日起计之十二个月期间;“课税年度前一年”指该课税年度前截至三月三十一日为止之十二个月期间。

💡

案例解析

众所周知,我国境内的纳税年度是根据公历年度来的。也就是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对2019年的综合所得收入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拉通清算。而香港的税制不同,从2019年4月1月至2020年3月31日,才是香港的一个纳税年度。


既然如此,那该高管从香港取得的董事费收入的纳税年度应该按境内的算法还是香港的算法呢?


  答案是两者兼顾

具体来说,就是先看收入取得地香港的纳税年度,即该高管2019年1-3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属于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而2019年4-12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属于另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

接下来,再看对应的境内纳税年度,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天为准归入境内纳税年度,即该高管2019年1-3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所属的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2019年3月31日,对应境内2019年纳税年度,归属于2019年取得的收入,而2019年4-12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在香港所属的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2020年3月31日,对应境内2020年纳税年度,归属于2020年取得的收入。

因此,本年对纳税年度2019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时,该高管的香港董事费收入仅需申报2019年1-3月取得的部分,剩余2019年4-12月取得的部分应延迟至2021年才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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