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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办理程序之设想

 治墨之剑 2020-10-28

目前,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相关工作制度也已经出台,但案件办理程序涉及到业务问题,比较专业,既要依法依规,又要结合县级实际,笔者从事案件查办和案件审理工作多年,试图从自己的理解对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办理程序做些设想,不是权威,仅供讨论交流。

      一、 信访件办理

      1、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应将信访举报件原件移送县纪委信访室。

      2、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由派驻机构直接办理;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一般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可移送驻在单位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办理。

      二、初步核实

     1、对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需派驻机构初步核实的,经县纪委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

     2、对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对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一般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移送驻在单位按照规定核实。

     三、立案审查调查

     1、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纪问题的立案,由县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对反映驻在单位管理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县纪委决定。

      四、案件审理处理

      1、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结束后,提出党纪政务(或政纪)处分初步建议,经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

     2、案件审理小组形成初步审理报告后报送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审核,案件审理小组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审核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向派驻机构反馈。

     3、派驻机构将审理后的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并按照党章规定走支部程序,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驻在部门未设立党组(党委)的,派驻机构将审理后的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总支(党支部),由驻在部门党总支(党支部)按程序报县直机关工委讨论决定。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报县纪委决定。派驻机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的政务处分参展执行,并以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须报县纪委批准,开除公职处分的报县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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