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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讲解相违和相属

 逸心茶舍 2020-10-29
在讲解所知的相违和相属的分类中,又分作:讲解相违,讲解相属和略作辨析探究三部分。

一、讲解相违
其中又分:讲解性相和分类二部分。首先,“相违”的性相为“是相异和不存在同体的法”。其事例如,常和物二者、色法和识法二者、柱瓶二者、瓶和瓶口二者、瓶和是瓶的分位、瓶和是所知的分位、常和无常二者、热和冷二者、光明和黑暗二者等。相违和互绝相违是同义。若对相违的性相作解释,无论任何法,若有两种法既是互为相异,又不存在同体,就是说不能存在同是其二者的事的时候,就是所谓相违的意思。譬如,柱瓶二者应是互为相异,以瓶与柱是相异,而柱亦和瓶相异的原故。此因成立,以瓶是和柱各别的法,而柱也是和瓶各别的法的原故。应不存在瓶柱二者的同体;以没有既是瓶又是柱的事的原故。由此,瓶和柱应是相违。
在其性相表述的部分里,以所谓“互为相异”排除了认为“兔角和瓶二者是相违”的想法,以其二者虽无同体,但却非互为相异的原故,因为兔角和瓶不是相异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兔角不是和瓶各别的法的原故,以其不是法的原故。在性相表述部分里,以所谓“不存在同体”排除了如物和瓶二者等成相违的说法,以其二者虽是互为相异,但却非不存在同体,以有既是物又是瓶的同体的原故。此因成立,以金瓶即是的原故。“gJod”一字的意思有时解作“心的分析”,但在这里应解作“排除”。
应有与所知相违的性相;以其就是“与所知相异,且不存在既是所知又是该事的同体”的原故。其它也可照此类推。应有不相违的性相,以其就是“是不相异或有同体的任何一种”的原故。其事例如,物,以及无常和所知二者等。其中初者,以物作有法,其不应相违;是不相异或有同体的任何一种的原故。此因成立,以是不相异的原故。以无常和所知作有法,应不相违;以有其同体的原故。此因成立,以瓶即是的原故。某法无论是一是二,若有“是它的法”则应不相违。
其次讲相违的分类。若从相违的返体方面来分,可分作:不并存相违和互绝相违两种。首先,讲解不并存相违的性相和分类。“不并存相违”的性相为“不能从能力相等的方面持续伴随的物”。其事例如,光明和黑暗二者。其次说其分类,可分作:不并存相违的直接相违和不并存相违的间接相违两种。“由对直接抵触事作抵触的方面,不能持续相伴的物”是“不并存相违的直接相违”的性相。其事例如,热触和冷触二者。“由对间接相抵触事作抵触的方面,不能持续相伴的物”是“不并存相违的间接相违”的性相。其事例如,烟势大和冷触势大二者。以烟势大和冷触势大二者作有法,对其应有称之为“不并存相违的间接相违”的理由;于任何若有烟势大的地方应有火,而由于火是冷触的直接相违,故烟成为冷触的间接相违,因此而作如是称呼的原故。“不并存相违的间接相违”和“不并存相违的依量相违”是同义。
再来讲“互绝相违”的性相和分类。首先,“互绝相违”的性相为“互相若是其一,则能排斥一方面物”。其事例如,柱瓶二者,光明和黑暗二者,所作性和非所作性二者,黑和白二者,常和物二者。互绝相违和相违二者是同义。其词义解释为,若是作为相违的其中一方,则定对另一方能作破除或排除,以能排斥的原故而称之为互绝相违。譬如,以是瓶则定能破除或排除是柱。同样,以是柱则定能破除或排除是瓶。
其次,讲互绝相违的分类,可分作:互绝相违的直接相违和互绝相违的间接相违两种。初者应有其性相,以即是“相互若排除其中一方面则能了解另一方面的相违物”的原故。互绝相违的直接相违和直接相违是义。其事例如,常和无常二者,一和异二者,是瓶和非瓶二者。若对其性相作词义解释,其心若排除某一方,亦即了解其非,则间接将了解或能了解另一方,譬如,若心排除虚空是无常,则其心间接能了解其是常。因此,这就是互绝相违的直接相违。
瓶柱二者应不是互绝相违的直接相违;以非柱不是瓶,非瓶不是柱,不仅如此,在了解非柱的间接中没有可了解是瓶的理由的原故。
“互绝相违的间接相违”的性相为“由与其法不存同体的方面成相违,而非遮返其法”。互绝相违的间接相违和互绝相违的依量相违以及间接相违是同义。其事例如,所作性和常二者。以所作性和常二者作有法,对其应有称之为互绝相违的间接相违的理由;譬如,由了解声是所作性的心中,虽不能否定声是常,然由凡所作性皆无常,而常和无常二者是直接相违的原故,是作如是称呼。

二、讲解相属
其中又分:讲解性相和讲解分类二种。“相属”的性相为“由某相异法中,其相异者若遮返,则其相异法亦必定遮返”。其事例如,火和烟二者、瓶和物二者、瓶和瓶腹二者。其性相的词义解释,所谓相属者,由两种相异法中,所相异的一方若遮返,另一方也必定成遮返,而其所遮能遮是有决定的法,就是所谓相属的意义。以火和烟二者作有法,应是相属;以其是某相异法中,其相异者若遮返,则其相异法亦必定遮返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由二种相异之法,其一所相异法──火若遮返,则另一方的烟亦必定遮返,并且所遮能遮是有决定的原故,以火若遮返则烟必定遮返,而烟若有则火必定有的原故。
以瓶和物作有法,应是相属;以是由某相异法中,若其相异者遮返则其相异法必定遮返的原故。此因成立,其理由为,第一、其二者是相异,第二、是从相异的方面所相异的一方若遮返则另一方必成遮返的原故。此因成立,以若物遮返则瓶必定遮返的原故。此因成立,以没有不在物的自性或体性中成立的瓶的原故。此因周遍,以其若在物的体性中成就,则物若无其亦应成无的原故,以其没有了成立的所依的原故。譬如,金若无,则在金的体性上成就的瓶(即金瓶)应成无。
以士夫屈指和手指作有法,其应是相属;以其是由某相异法,若所相异一方面遮返,另一方面定成遮返的原故。此因成立,其理由为,第一、其二者相异法,第二、若手指遮返,则屈指定作遮返的原故。以其手指是屈指的体性,而除手指外别无其它质的原故。
应有与某法相属的性相;以其即是“与某法是从同一自性的方面成相异,或能是该法的果”的原故。以物作有法,其应是与所知相属;以其与所知从自性相同的方面而成相异并且是所知的果,以及所知若无,其亦应是无的原故。因的第一部分成立,其应是与所知从自性相同的方面成相异,且是所知的果;以其与所知是从自性相同的方面而成相异的原故。因的第二部分成立,若无所知则应无物;以若无所知则应无一切法的原故。
以烟作有法,其应与火相属;以其与火是由自性相同的方面而成相异或是火的果,若无火则烟亦应无的原故。因的第一部分成立,其烟应是与火由自性相同的方面成相异,或是其果;以是火的果的原故。因的第二部分成立,以无火则应无烟的原故。
其次说相属的分类。其中可分作:同体相属和彼生相属两种。首先,同体相属的性相为“由非体性相异的相异中,若其相异者遮返则另一方亦必定遮返”。其事例如,瓶和瓶腹二者、瓶和所知二者、瓶和瓶的返体二者、瓶和“与瓶同一”二者、瓶的作用和瓶二者等。“瓶的作用”即是瓶能载水等作用分位的不相应行法。若对这个性相作词义解释,但凡是法,若其体不相异而同体,然却不是同一,而是返体相异,在这种情况下,其二者由自性相同成立的方面而成的相异,其中若一方相异者遮返,则另一方的相异法必定遮返,得如是决定成立的分位就是所谓同体相属的能立。
以瓶和瓶的返体二者作有法,其应是同体相异;以其二者是由体性无异,即从体性和自性相同的方面而成的相异,以自性相同成立的方面若瓶的返体遮返,则其瓶亦必定遮返的原故。以瓶是瓶的返体的自性、体性,亦是瓶的返体的本性的原故。因此,瓶和“与瓶同一”也是同体相属。另外,瓶和瓶无常、瓶和瓶是色法、瓶和瓶非性相、瓶和所知、瓶和色法以及瓶和有为法等与瓶同体的一切法,应知如前所说相同,且应知如瓶一样,其余诸法也相同。
另外,若要细说“体性相同”的方式,在瓶和所知二者中,瓶本身是所知,而瓶的体性是以所知本身所成立的,而无一所知以外的瓶,故其二者是体性相同。同样,其瓶本身与物、有为法、有、色法以及无常等法是体性相同的方式是相同的。瓶和瓶的返体二者,其瓶即瓶自身的方分,其中于其方分上说是瓶的返体,因此,其瓶是唯在瓶返体的体性上成立的,而以除此之外更无其它的原故,其瓶是瓶的返体的体性,因此,其二者是同体。同样,“与瓶同一”和“与瓶无异”等亦相同。
瓶和瓶腹二者,若只有瓶腹则不成为瓶,以需由瓶的腹、口、座等才成为瓶的原故,瓶的体性是由其腹、口、足之微尘等所组成,因此瓶和彼等是体性相同。为此,体性相同有三种分类:如所知和有二者是“互为是之体性相同”;而如瓶和瓶的返体二者虽不是“互为是”却是“单向是的体性相同”;如瓶和瓶腹二者则是“互非的体性相同”。
再又,应有与某法同体相属的性相;以其即是“由与某法同体的方面成相异,其法若无则其亦定成无”的原故。其事例如,所作性和无常二者、所知和所量二者等。
应有被某法所周遍的性相;那就是“其与某法相异,以该法若灭则其亦必灭”。譬如,瓶是物的所周遍。
应有某法的能周遍的性相;那就是“与该法相异,以其灭的原故,该法亦灭”。譬如,物是瓶的能遍。
应有与某法相互周遍的性相,那就是“与某法相异,其若灭则某法亦灭,某法若灭其亦应灭”。譬如,物和所作性二者是相互周遍。再来讲彼生相属。“彼生相属”的性相为“由质相异而成相异中,其相异者若遮返,相异法亦必定遮返”。其事例如,火和烟二者。以火和烟二者作有法,其应是彼生相属;以其二者是质异,若火遮返则烟必定遮返的法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因遮返则果遮返,而其
二者是所生和能生的因果的原故。应有某法是彼生相属的性相;以其即是“与某法相属,并与该法
异体”的原故。其事例如,火和烟二者。

三、略作辨析探究
其中,有人说,若与无常相异,且无常若无其亦应无者,应和无常是同体相属。
对此,以常作有法,应成立彼;以彼之原故。但不应作如此承许,以其不是与无常从相同体性的方面而成的相异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与无常不是体性相同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其是无常的相违一方的原故。
有人说,若与某法是从相同体性方面而成相异的话,即定是和该法同体相属。
对此,以所知作有法,应是和瓶同体相属;以是和瓶从相同体性方面而成相异的原故。若谓因不成,以所知作有法,其应是和瓶从相同体性方面成相异;以和瓶是相同体性,而亦和彼相异的原故。若谓因不成,以所知作有法,应是和瓶体性相同;以瓶是它的别的原故。因的第二部分应成立,以所知作有法,其与瓶应成相异;以其和瓶是互异的原故。若谓因不成,以彼作有法,应成彼,以是瓶的总的原故。若根本许,以所知作有法,应与瓶不是同体相属;以若无瓶不定无所知的原故。若谓因不成,(于)瓶的遮破处作有法,应无所知; 以无瓶的原故。周遍已承许。若许,则以瓶的遮破处作有法,应有所知;以有其它不是瓶的法的原故。
有人说,“烟和火相属”是相属。
这种说法不合理,以“烟和火相属”不是因果的原故,它不是彼生相属;又以其不是相异的原故,它又不是同体相属。同理“相属”、“彼生相属”、“同体相属”等各自都不是它们本身,由于彼生相属之中需要如火和烟二者般的因果;而在同体相属中,需要如物和所知二者般的相异的原故。如是,“所表和能表的相属”和“业果的相属”二者也不是相属;以非二种相属中的任何一种的原故。此理周遍,以在相属中,定是其二者的任何一种的原故。此因成立,以“相同体性的相属”和“同体相属”是同义,而“自性相异的相属”和“彼生相属”是同义的原故。
若是与物相属,应不定是和“与物相属”相属;以虽其“与物相属”是和“物”相属,但却不是和“与物相属”相属的原故。因的第一部分成立,其“与物相属”是与“物”同体相属的原故。此因成立,其“与物相属”和“物”是从相同体性的方面而成相异,而若无“物”则定无“与物相属”的原故。因的第二部分成立,以“与物相属”作有法,应不是和“与物相属”相属;以某不与某相属的原故。此理应周遍,以若是无我,定无某和某相属的原故(即没有自身和自身相属的,以非相异的原故)。
若是与物相违,不定是和“与物相违”者相违;以“与所知同一的返体”虽是和物相违,但其不是和“与物相违”相违的原故。
若是和“与物相违”相违,也不一定是与物相违,“柱的返体”是和“与物相违”相违,但不和物相违。
若是和“与物不相违”不相违,不一定是和物不相违,以“与有同一”和“与物不相违”不相违,但却和物相违的原故。
有人认为,若和“与有相违”不相违,则定和常是相违。对此,以非所作性作有法,应是彼,以彼的原故。若谓因不成,以彼作有法,应是和“与有相违”不相违;以有既是该法又是“与有相违”的同体的原故。此理成立,以“是能表所表二者”即是的原故。若根本许,以非所作性作有法,应不是与常相违;以和常不相违的原故。若谓因不成,以彼作有法,应和常不相违;以其和“常”有同体的原故。
若其是某法的所周遍,其不定是和该法相属;以物的因和物虽非和物相属,但却是物的所周遍,以若物灭,由其灭的影响,其(物的因)亦定灭的原故。
若是既是互绝相违又是所害能害的直接相违的同体,却不一定是互绝相违的直接相违;以光明和黑暗二者,虽既是互绝相违又所害能害的直接相违的同体,但却不是互绝相违的直接相违,以其不是从否定肯定的方面的直接相违的原故。
若是不并存相违,不定是不并存相违的直接相违;以烟势大和冷触二者,虽然是不并存相违,但不是不并存相违的直接相违,以是不并存相违的间接相违的原故。
若是不并存相违的直接相违,不定是不能并存;以热触和冷触二者,虽是不并存相违的直接相违,然而却是有并存的原故,以由热触和冷触相遇,在热触中断冷触的延续的时候,无论怎样快速也要三个剎那的原故。此因成立,以冷热在第一剎那相遇,在第二剎那冷触相续转弱,在第三剎那冷触才不能继续的原故。
至此,在所知名相中讲解所知的相违和相属的分类已经讲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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