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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男友支付感情补偿款 流产补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分手时能要吗?

 个案说法 2020-10-30

恋爱数月两次流产,女子手持男友所写的“欠条”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要求男方按“欠条”支付感情补偿款。那么,这样的“欠条”有效吗?

女子小许与小郑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6年9月相识,认识后一周便确立关系并同居生活。

同年12月,小许怀孕,后流产,小郑于今年1月给小许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小郑与小许在交往过程中给小许带来了人生中的伤害,现给于补偿,补偿金额为10万元,2017年6月30日付一半,余下部分2017年12月30日付清”。

写下“欠条”的第二天,小许用小郑的手机将小郑支付宝中的3.6万元转到自己账户。

今年4月,小许再次怀孕,后来自行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5月,小许将小郑叫到她的住处,要求小郑对其“补偿”,小郑不同意,两人发生冲突,小郑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小郑同意再支付小许2万元感情补偿款,并写下了“欠条”:“小郑欠小许感情补偿款2万元,约定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

后来,小许拿着“欠条”多次找小郑讨要“欠款”,小郑都拒绝支付。

今年7月,小许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要求小郑支付“欠条”所载明的款项。小郑则提起了反诉,请求确认他为小许出具的欠条无效,并返还自行转走的3.6万元。

庭审中,小许认为两次人流给她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今后怀孕的几率很小,坚持要求小郑按照“欠条”所载内容支付补偿款小郑则认为,他和小许自由恋爱,他在小许的逼迫下打“欠条”,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未婚同居流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情侣分手以后,是否一方是否可以向对方追偿相关的“青春损失费”、“感情补偿”、“分手费”?关于造成女方流产的情况又是否该进行赔偿呢?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

方弘:同居期间打了两张欠条。第一张欠条:“小郑与小许在交往过程中给小许带来了人生中的伤害,现给于补偿,补偿金额为10万元。

第二次流产的时候,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小郑同意再支付小许2万元感情补偿款,并写下了“欠条”:“小郑欠小许感情补偿款2万元,约定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 欠条是否有效,为什么?

谭瑛律师:判断类似的欠条是否有效,主要看两方面。一方面要看是否违反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一方面要看是否违反了我们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本案,这两张欠条的内容都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因两次的流产,形成的欠条。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第二次欠条是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达成的。但是,它违反了我们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我们国家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今年10月1号生效的《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为,《婚姻法》对同居关系是不保护的。也就是说同居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另外,同居行为和我们国家道德要求也是不符合的。因此,同居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由此,双方在同居关系下达成的欠条,从法律上讲,也是一个无效的欠条。

即便是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达成的,从法律上判断,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还是无效的欠条。

同居行为本来就是法律不保护的行为,又一个非法的行为。由此衍生出来的关系当然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受法律保护,是不是我们就可以得出推论,同居关系是合法的。但是,我们国家是不允许同居关系的。

方弘:如果类似于这样不受法律保护的欠条,一方已经给付了,还能要得回来吗?

谭瑛:如果已经履行,法院也不支持返还。它实际上就是一个赠与,相当于是男方赠与女方,而且已经实际履行了。依据法律的规定,赠与已经履行的,是不允许返还的。

实践当中,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或者补偿费以及本案的欠款,如果是已经履行了的,履行一方要求一方返还,法院也不支持。对于打了条子,没有履行、没有给付的,持有条子的一方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法院也不支持。

方弘:  庭审后,考虑到该案应从有利于原被告生活出发,主审法官告知原告小许,她与被告未婚同居有违公序良俗,该“欠条”应为无效;又告知小郑,希望与小许协商解决此事,小郑同意撤回反诉,不要求小许返还自行转走的3.6万元,因小许的身体确实受到了伤害,他愿意再补偿小许1万元,小许同意。至此,小许与小郑均撤回起诉,互相予以谅解。

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些处男女朋友的,没有非法同居。在这种情况下打的欠条是否有效?

谭瑛律师:如果男女朋友之间正常的借款关系,比如借条、买卖或者其他原因产生的欠条,只要法律关系也是合法的。这些条子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们主要强调的是双方因为男女朋友关系,比如说分手了,分手费可能就会以欠条的方式呈现。比如,把分手费写成了借条,借条上说明男方向女方借了多少钱。但实际上,女方并没有借过钱给男方,这个欠条无非是掩人耳目。实质上,这个欠条是分手补偿。但是,男女双方为了达到目的,可能写成一个借款欠条或者借条。这种情况下能,法院一般会查明借款是否真实发生了。当时是否女方真的借钱给男方了。

如果男方抗辩称自己没有借过钱,欠条其实是分手费。那么,女方就有义务来举证借款是怎么交付给男方的,还有没有相关的证据?法院如果查清是真的借款,法律是保护的。但是,如果是分手费,只是说形式上把它做成借款,这种解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另外,老百姓都觉得男女处朋友,吃亏的是女方。所以,一般分手的时候会要求青春损失费,现实生活当中可能是以欠条的形式出现。这样的欠条同样也是无效的。“青春损失费”从法律上讲,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方弘:女方流产的时候,男方是否应该给予赔偿或者是补偿?

谭瑛律师:未婚同居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并非一方强迫另一方。由此,因为自愿发生关系产生的后果---致使女方流产,从法律上讲,不是侵权行为。

但是,现实当中,如果女方发生流产,确实对身体的伤害是非常大的。而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所以,如果女方流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女方要起诉男方,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这都是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我们一般会建议,最好男女双方协商解决。男方从情理的角度以及确实是给女方身体上造成伤害的角度,主动进行弥补。我们不建议这种情况通过诉讼解决。

我也见过一个判例。因为双方同居,女方多次流产。这给女方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女方因此发生了宫外孕,并且导致输卵管或是子宫被切除了,最后彻底不能怀孕了。这种情况,伤害确实比较大。

法官从公平责任的原则出发,可能认为男方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也不是说男方故意要伤害女方。但是,两个人同居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女方的伤害,最后男方承担一半的责任。

但是,一般情况下,造成女方流产,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通过打官司,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方弘:我更想强调的是流产除了给女性身体造成伤害以外,更重要的是那是一条生命,尽管他(她)还没有出生。

所以,女生还是要洁身自好,保护自己!否则,事后无论多少赔偿或者补偿都是于事无补的。

如果女性不把自己当回事儿,那么别人也不会把你当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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