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男)和朱某(女)都是某985名校毕业,两人是同学,2009年入校的第一年起,两人开始谈恋爱。毕业以后,王某留在城市老家靠父母的能力和自己考试,考上了公务员,而朱某家是独生女,家长也希望孩子留在自己身边,这边男孩子也希望女孩子的工作有了着落再告诉父母,但是朱某报考公务员考了2次都没考上,毕业的第二年,朱某没办法回到自己老家考了一个乡村教师,两人在交往期间也算有投资眼光,在女孩离开城市之际,两人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价格120万元,房本只有女方姓名,由贷款80万男方工资供着,朱某也出资首付的一半20万元。 2019年年底,这种异地恋彻底把两人的感情吹的烟消云散,两人决定分手,并签订了《分手协议》一份,协议中载明了两人曾为情侣关系,分手后因为经济纠纷,王某和朱某自愿约定房产归房子归女方所有,房子现在市场价240万。 王某和朱某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王某和朱某签订的分手协议是无名合同。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达成的分手协议,因为双方并没有配偶,所以协议并不是一方有配偶而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并且此协议,并非单纯地解决情感问题,因为双方共同买房,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该协议也是解决了两人分手后的经济问题。因此该《分手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履行。 特别提醒大家:如果《分手协议》中写明,这是男方给女方,或者女方给男方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多少元,因为这样的约定有损公诉良俗,约定无效。 本案中,但是如果小王和小朱真的约定了青春损失费,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小王已经向小朱支付了青春损失费,想再要回来,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小王还未向小朱支付青春损失费,小朱起诉要求小王给付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结语:小王和小朱双方都未婚,其谈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分手协议约定,应当认定有效。而如果约定了青春损失费,虽然无效,但是一旦给付,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没有给付,则可以不给了,因为这个违公序良俗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其实小王补偿给小朱一部分钱,也算小王对小朱的最后一分情谊吧,毕竟以后一个在农村一个在城市,谈了10年恋爱,真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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