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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撞限高杆身亡 后车全程拍摄不提醒要担责吗?驾驶员要负刑责!

 个案说法 2020-10-30

现代快报讯 10月28日 , 江西省新余市 , 发生了一起意外。视频记录下揪心的一幕:前车13岁小孩小钟将身子探出天窗外,直接与限高杆相撞,当场死亡。

拍摄视频的是后面一辆车的驾乘人员。而让人寒心的是,视频中显示,后车人员一边在拍摄,一边还笑着讨论:" 装X,前面有限高栏,撞上必死无疑!"

之后两人目击前车撞上全程,在车内惊呼!有网友质疑,后车人员明知前面有限高杆却不提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而作为驾车的司机为何任由孩子坐在天窗上?

现代快报记者独家获悉,开车的是渝水区良山镇中学的袁老师,他是孩子父母的好朋友。

渝水区良山镇中学校长余某告诉记者,男孩的家长原来也是良山中学老师,后来调去了新余,是体校教练。

"事情发生当天是星期天,他们四五个家庭,相约到外面去玩。" 余校长称,两家人关系非常好," 他们上午去看花海,中午去水库吃便饭,下午一起回城。"

事情发生的时候,孩子的父母在另外一辆车上。余校长说,两家人住在同一方向,男孩从小就喜欢坐袁老师开的车。

而拍摄视频的是陌生人,并不是他们一起的。

后车全程拍摄不提醒要担责吗?

驾车的袁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孩子的父母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嘉宾: 郑君律师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有网友认为后车见死不救,不该如此冷血。后车全程拍摄明知有危险却不提醒,是否需要担责?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讨论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在这种情况下,后车该怎么救?

郑君律师:关于后车该怎么救的问题,我觉得有两种方式可能会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按喇叭、同时打灯光,提醒前车司机;

二、加速超车提醒前车或者逼停前车,但这种方式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这里听友可能更关心的是后车拍摄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我认为后车拍摄者不管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是无需承担!

从法律角度来讲,承担民事责任,就应当违反了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比如侵权,违约、缔约过失。但在本案中是后车拍摄者不存在这样的义务。

同样的,刑事责任就更无需承担了。

当然,从道德的角度,后方车辆应该提醒驾驶员前方有危险。

方弘:我认为后车的提醒应该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还没有发现限高竿的时候。后面拍摄的人员没能够预料到会有那么危险的事情发生。后车拍摄者把前车当成交通违法行为拍摄了。如果当时紧急逼停,前方驾驶员袁某可能会紧急刹车,这对孩子也会造成伤害。

第二个阶段:当拍摄者发现前面有限高竿的时候如何去施救的问题。当发现前方有限高杆的时候,情况就已经特别紧急了。无论是按喇叭还是其他的方式或许都不能够起到一个有效的办法。如果司机紧急刹车,还可能会造成孩子甩出去。

驾车的袁某纵容孩子把身体伸出车窗,同时看到限高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是否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郑君律师:从新闻介绍来看,司机袁某和死者父母是熟悉的,想要故意让死者钟某死亡的杀人故意应该是可以排除的。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的。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那死者上半身露在车外的行为是否系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我认为本案中不属于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系乘客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交警部门可以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乘坐人员予以罚款。

故司机袁某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袁某就不涉嫌刑事犯罪吗?

我认为袁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从拍摄视频可以看出,死者上整个半身在天窗外,而这一行为如果袁某知情,且袁某又清楚的看到前方有限高杆,这里袁某涉嫌疏忽大意,构成过失,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样的,袁某既然构成过失,就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方弘:孩子的父母是否该担责?

郑君律师:孩子系13周岁,从民法的角度来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个人认为孩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就会减轻驾驶员袁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方弘:道路上什么地方应该设置限高杆?前方有限高杆,是否应该在不远处有警示?公路管理部门是否该担责?

郑君律师:能否向公路管理部门索赔关键就是看限高杆的设置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

但我查询了相关法律文件,我国对限高杆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相关的规范文件。所以,孩子家人向公路管理部门主张索赔有难度。

方弘:如此看待此事的发生?

郑君律师:此次悲剧的发生我们应当反省几个问题:

一、司机应安全、文明驾驶,并提醒乘客安全乘坐。同样的,乘客也承当安全、文明乘坐,切勿把生命当儿戏。

二、“限高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应尽快完善,制定统一标准。因为,“限高杆”杀人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三、也希望广大听友能奉献一份爱心,莫当路人,提供一份帮助。

方弘:在生死一线的时刻,摄影师或拍摄者到底是先救人还是先拍照采访?现实中,不同的摄影师或拍摄者有不同的选择。

1994年,南非摄影家凯文·卡特拍摄了一张濒临饿死的苏丹儿童照片,上面的小孩子皮包骨头,后面一只专吃尸体的秃鹫紧紧盯着孩子。卡特凭借这张照片获得普利策奖,但是因为他没有救人受到公众强烈抨击,不久被舆论所迫而自杀

显然无论是摄影师还是拍照者首先是人,遇到生死攸关时刻,生命应该永远放在第一位,救人要紧!

我想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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