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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12岁男孩不是杀人犯?!

 个案说法 2020-10-30

据《新京报》报道,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12岁男孩吴某在自家卧室持刀杀害了自己34岁的母亲陈某。

而杀害母亲的原因,疑是男孩在家中抽烟,被母亲发现后用皮带抽打,男孩不满母亲管教太严,便心生怨恨,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砍向了母亲……

最终,吴某康的母亲身中20余刀,当场死亡。

12月13日,湖南弑母案涉事男孩吴某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由监护人及相关多部门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吴某的爷爷奶奶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吴某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接受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父亲将继续外出打工赚钱养家。

嘉宾: 唐莹瑞

方弘:对于一个杀死自己母亲的男孩,在很多人看来这完全是罪恶滔天不可饶恕,但是他却因为未满14周岁而不受刑事处罚,为什么?

唐莹瑞: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其中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根据所犯罪名的不同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中可以推论出湖南益阳12岁的未成年人杀母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因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无罪。

我还想纠正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将吴某说成是“杀人犯”的说法,从法院定罪权来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款是对人民法院定罪专属权的规定,是从立法上确立了定罪权的专属,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换句话说,不论从责任能力还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而言这个孩子都不是杀人犯!而网上许多知名专家评论员,甚至有个别律师直接称呼其为杀人犯是不对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8年7月,湖北孝感城郊一名初中女生在放学回家路上遭到一名男同学持刀抢劫,在尖刀的威胁下被迫脱光衣服。反抗中,她的脖子手臂和腿上被刀割伤。行凶者黄某当晚就被抓获,但因其未满14周岁,很快就被释放。据当地警方透露,黄某父母拒绝了政府对黄某的收容教养,此后黄某辍学在家帮忙干活。

2017年12月8日晚,四川大竹县公安局通报,12月5日晚,文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43岁的文星镇居民陈某某在家中被13岁的儿子袁某某持刀杀害。后经调查,袁某某杀害母亲的原因同样是怨恨母亲对其管教过于严格。但是袁某也没有为自己的行为被追责。

方弘: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酿惨案悲剧,社会上有一种建议即应该调低刑事责任年龄,您怎么看?

唐莹瑞:首先,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这要从“自由”这个词谈起,我们认为,世上是否存在自由,取决于决定论是否成立。如果决定论成立,则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然界受“因果律”(凡事物都有原因、凡事都被“自然规律”决定)的支配。

所以,自然界是不自由的。但对“人”而言,“人”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的。因此,“人”是自由的。

也正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人”应该为其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负责任。这也正是确定责任年龄的主要根基。

就社会学、生物学以及我国国情的一般认识而言,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需要成人的监护。同时,其对法律也缺乏应有的概念与认识,对具体法律规定知之甚少。社会与学校也还没有完成对其必要的法治教育。

所以,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本质上还近似等同于自然界中一般意义上的生物,还不能认为其为完整意义上的“人”。这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上有障碍的“人”一样,在他们的世界里,或许只有趋利避害、本能的反应。

因此,对其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归责定罪是毫无意义的,除了泄愤外,发挥不出法律所应有的教育、指引、警示的作用。因为,不论是罚还是不罚,其他未成年人和精神上有障碍的“人”都形成不了应有的认知,自然没有太大的借鉴作用。

其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吗?

网上评论中许多人认为现在孩子大多早熟,很多孩子在14岁以下就已经长到1米6、7了,看着完全是个大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遏制类似恶性事件发生,否则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将产生示范效应。

诚然,与1979 年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相比,近40 年间,同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加快了。但作为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相反,犯罪低龄化的出现,恰恰揭示了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知和辨识能力依然欠缺。

特别是我国国情的特殊性,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户籍制度和教育模式,一方面使独生子女被倍加呵护、照顾甚至溺爱,许多上了初中、高中的孩子还不能独立上学校,填鸭式、功利性的应试教育使孩子们对社会的理解往往是抽象的、单线条的。

另一方面,现行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进城务工的人在城市里落不了户,买不了房,子女也无法上学,只能将孩子留守乡村。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子女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问题得不到疏解,必然导致其偏离健康的生活追求和道德准则,心智的成熟度远没有达到想象中的完善程度,也必然产生12岁弑母案中“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的所谓“冷漠、残忍”的言论。

再次,将责任年龄降到多少是个底线?

将14岁降到12岁,只不过是扩大了惩罚的范围,那12岁以下的孩子从事了刑法禁止性行为怎么办?从目前互联网曝出来的信息看看,6、7岁的孩子也能从事贩毒、投毒、杀人、防火的行为,总不能将 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6岁吧?

最后,草率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社会效果未必好,惩治的效果未必能实现,可能仅仅满足当下严惩“熊孩子”的情绪宣泄。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如果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而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一个12岁的孩子有罪,除非死刑,否则最多在监狱中服刑25年,那时他才37岁。而一个脱离社会25年的、在监狱里“熏陶”25年的人再次迈进社会,以我国目前的犯罪矫治的情况看,留给他的生存路径并不多。他很可能重新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一个12岁的孩子还是一张白纸,人生还没有开始,通过正确合理的教育、矫治、疏导,完全能够使走上正常的轨道,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而且法治社会也应该成为一个能治病救人的社会,而不是一个逼上梁山的社会!

综上而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是不是需要还要通过大量的、认真细致的社会调查、统计研究。

方弘:很多人可能觉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来可以对这些熊孩子进行法律上的严惩,二来可以预防这样的熊孩子实施杀人或者是其他暴力的行为,会起到这种效果吗?

唐莹瑞:这种效果可能是大家一厢情愿的。

第一、要预防类似事件发生,就必须让潜在的人群对这样的违法事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但是,从目前我国青少年的心理成长的程度来看,他们很可能对此没有太多的认识。所以,无论是重罚了几个未成年人,对其他未成年人而言没有太大的借鉴作用。

第二、把孩子抓起来是容易的,放出来以后的社会效果可能就不一定好。当他(她)再从监狱里出来的时候,他(她)杀的可能就不是一个人,可能是更多的人。因此,还不如现在给他(她)正常的教育疏导,就会预防后续的、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方弘:如果法律不能严惩,他又得不到一个很好的管教,这样的孩子放在社会上像一枚定时炸弹,随时有可能再犯。怎么办?

唐莹瑞:首先,收容教养可取吗?

各路新闻媒体、专家们还提到了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依据是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无文号)“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然而翻阅该通知后却发现,这个通知涉嫌违法。根据《立法法》(2015)第80条规定,公安部作为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充其量也只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以不满十六岁的少年为主要调整对象,显然不是一个内部文件,而是可以约束所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而必须向全社会公布的行政规章。

但该规章不是以公安部的名义,而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这种“外部行为的内部化”是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行政行为原理的。

同时,该通知所涉及的收容教养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创设权是属于法律保留的,《刑法》并没有规定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进行收容教养处置方式。

因此,公安部在1993年发的通知在当下看来是违法的。退一步讲,即使公安部的该项通知不违法,其也没有作用对象。因为公安部无权定罪,法院也不会宣布十四岁以下的少年为罪犯,那又何谈犯罪人员,既无犯罪人员,又哪有收容教养呢?

对于吴某这样的孩子到底该怎么办?这确实是咱们所有国民担心的事儿,而且也是一个特别纠结的事儿。杀不能杀,释放出来又很担心。

对此,我认为即使把孩子送到一个所谓管制学校或者是特殊的学校,不是很可取。

首先,将14岁以下的孩子直接对他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强制对其进行教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孩子缺的还是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将孩子直接送到一个跟父母没有直接联系的或者联系甚少的缺少关爱的学校,实现的效果也未必像想象的那么好。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案后直接重返社会的案例越来越多,社会舆论往往充斥着“自扫门前雪”式的惶恐、担心、谴责以及严惩加害人,要从精神上、肉体上将所谓“熊孩子”一次性消灭的情绪共鸣,却有意无意的忽视了未成年人本身身心健康以及政府、社会机构、普通公民对此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很多人以一种成人的认知能力的来理解一个孩子的行为,仅凭孩子弑母后的只言片语来断定孩子的“残忍、冷漠”,甚至对释放行为大加非议,却没有考虑到孩子遇到了什么?

他的家庭教育、校园生活、成长环境等任何一环上的缺失和伤害,都可能是导致他使用极端暴力的原因。而案发后男孩无知冷漠的表现,也许是正是出现心理障碍的征兆。

对于未成年人犯案,不是动辄就动用法律,讽刺法律的无计可施,无能为力。惩罚只是手段,惩罚也要有目的,不当的惩罚往往事与愿违。

事实上,专业、得当的、人性的教育和干预,可以使绝大多数“问题少年”的行为或心理偏差得到有效矫正。

多改革一项社会制度,多完善一种社会机制,多建一所学校,等于少建十所监狱。”

因此,应当尽早摈弃和改革那些不利于构建良善社会的制度,建立较为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补充社会救助机构和公益组织,呼唤每一个人的内在的“善”和社会责任感,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既让社会要发出“法治”的声音,也让社会要发出“人性”的声音。

最后,用电影《这个杀手不太冷的》重要桥段做个结尾:

“我们之间没有时间去了解彼此,但我要你明白,我不是那种会轻易放弃别人的人。不论她的情况有多糟,不论她犯了什么错。”

方弘:问题孩子的出现甚至是杀了自己的母亲,这确实不仅仅是法律就可以解决的。这要追溯到他(她)的成长环境,追溯整个学校的教育情况。应该说,这是一项大的社会工程,而不仅仅是严惩未成年人就能够解决的。

所以,通过这个案件,如果我们能够对目前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各项社会制度有一些反思,才可能够避免类似于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及其他暴力案件的发生。

很遗憾,吴某的父亲继续去打工了。而且,他也脱离了他的爷爷奶奶。当然,三年内,他对社会的危害性暂时是没有了。我们希望在这三年的教育当中,他能够改过自新,好好的成长!

嘉宾: 唐莹瑞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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