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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海: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不能忽视刑罚对被害人具有抚慰功能

 律新社 2020-09-17
律新社特约撰稿人丨王恩海

王恩海

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期间,大连10岁女孩淇淇被13岁蔡某残忍杀害的消息“一时刷屏”,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围绕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展开了新一轮讨论。每逢“熊孩子”作案时,都会引发类似讨论,但此次与大多数“熊孩子”作案相比,有两点明显不同:第一,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第二,行为人蓄谋已久。在媒体报道的类似事件中,与蔡某类似的是发生在2016年广西的沈某案,该案三名被害人只有8岁、7岁和4岁,沈某实施杀人行为后,逃至广东境内方被抓获。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是一个立法而非司法问题,考虑到我国修订刑法的历史,只要立法者认为“条件成熟”,列入刑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就能通过。因此,无论是哪一方观点,关键在于要说服立法者。

纵览双方观点,可以发现双方在如下问题上达成共识:不是说已满14周岁的行为人就自然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一天不满14周岁即不具有这一能力。显然,传统刑法教科书将刑事责任年龄放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进行论述,至少并没有反映问题的全貌,由此可见,双方将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作为论述的主要依据并不全面。

那为什么大多数国家均设置了刑事责任年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

预防司法腐败。毕竟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如何确定年龄是一个简单易行的操作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司法工作人员基于犯罪主体而导致有罪、无罪的自由裁量权。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未来,“多建学校,少建监狱”是全社会的共识。


基于这一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应当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

➤  第一  “熊孩子”实施的犯罪大都是暴力、恶性犯罪,而孩子们早在幼儿园时期即接受了“未经允许不得用其他小朋友的东西”“要有礼貌”“不要伤害他人”的教育,在这样的教育模式和背景下,主张未满14周岁的人不能认识其所实施恶性、暴力犯罪的性质,不能认知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显然并不切合实际。

➤  第二  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表明,部分未成年人在恶意利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规定,在“未满14岁,杀人不偿命”观念的指引下实施恶性犯罪,这种行为显然应当得到强烈谴责,理应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  第三  刑罚对被告人具有惩罚、预防、教育功能,对被害人具有抚慰功能。刑罚是国家垄断的权力,国家不仅不允许社会公众私力救济,而且还会处罚复仇行为。

“熊孩子”实施的犯罪大都表现为强奸、杀人、绑架等恶性犯罪,这些犯罪都有明显的被害人,而“熊孩子”实施的犯罪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点,这就导致被害人的范围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如何抚慰无辜的被害人虽然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面临的课题,但因为不能追究“熊孩子”的刑事责任,其面临的最大惩罚是收容教养,如果民事赔偿再不到位,如何安置此类案件被害人“受伤的心灵”显然更为困难,毕竟现在的处理结论与普通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格格不入,不仅难以为被害人接受,广大社会公众也难以接受这一现实——几乎每次“熊孩子”作案后都会引发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  第四  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无影响。


除此之外,笔者就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做如下说明:

 1  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与“多建学校,少建监狱”的理念相违背。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难以证伪的命题,就此尚有两点予以说明:(1)刑罚的惩罚功能或许能够抵销增加出来的潜在犯罪人的基数;(2)与14周岁的孩子相比,12周岁孩子的体力难以实施恶性暴力犯罪。

  治理“熊孩子”是一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协同努力。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笔者认为刑罚同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

  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体现了法律的慈悲。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第1条确定的立法目的,保护被害人是刑罚的重要功能,当面对恶意规避刑事责任年龄的恶性刑事犯罪时,谈论“法律的慈悲”对被害人而言已经不是“在伤口上撒一把盐”那么简单了。

  少年刑事司法主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保护。

毋庸讳言,少年刑事司法具有鲜明的特色,“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原则不容动摇,但这并非意味着对实施恶性犯罪的“熊孩子”无动于衷,尤其是对被害人也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显然需要足够的智慧。需要强调的是,现阶段在这一方针、原则指引下的矫正措施尚未到位,由此导致“熊孩子”处于“两不沾”地带,这应该是社会公众难以理解现行处置措施的重要原因。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恶性犯罪属于少见现象,“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

与全国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相比,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恶性犯罪的比例极低,但正如前文所言,孩子是国家、民族的未来,每一起“熊孩子”实施的恶性刑事犯罪均会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地、长期地讨论,因此,这虽然属于少见现象,但并非“琐碎之事”,刑法理应有所作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对我国现行刑法带来大的冲击。

笔者认为,只要将现行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修订为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即可,并不会对刑法体系带来多大的冲击和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是现阶段世界所有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多建学校、少建监狱”的理念支配下,种种举措难免有“投鼠忌器”之嫌疑,但我们不能无视被害人那流泪的双眼,不能漠视社会公众那不解的眼神。

“每一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同样道理,“每一个无辜受害者的背后都有无数个优秀的家长”,只有被害人有权利宽恕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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