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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万买奔驰无法上牌 法院判4S店退车赔270万

 个案说法 2020-10-3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号发布了一则判例,题为《二审判决:杭州中升之星奔驰“退一赔三”赔偿车主270万元》,基本案情如下:

2017年2月,王女士在浙江中升之星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王女士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另外,王女士还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押金14000元,王女士购买车辆保险支付22506.27元。

然而,当王女士开着新买的奔驰车去上牌照的时候,却被车管所告知车辆涉嫌改装无法上牌。原来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的,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

车主张女士要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4S店并不同意。因协商无果,车主起诉4S店,要求退一赔三。即退回车款67万,并赔偿车辆价款的三倍1974000。

嘉宾:张静律师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西安奔驰发动机漏油事件的女车主在和解前也提出过退一赔三的请求,但是和解的结果是换车。什么情况下,车主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而且能被法律支持?

张静律师:车主主张退一赔三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想适用该条款,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适用主体为消费者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反之,如果是为业务或经营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是本法保护的主体。

2、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退一赔三”的主张,须在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将被视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被法院支持。

3、经营者需有欺诈的行为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4个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3、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的后果需达到使消费者对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

《消法》第五十五条是一条惩罚性条款,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均能适用该条,汽车经销商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还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结果与惩罚的相当性。

只有欺诈行为导致的后果达到使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程度,达到了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产生的重大影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利的程度,车主才能退一赔三。

例如只是车辆仅涉及外部配件、外观维修,不涉及核心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车架、电子设备等部件的维修与更换,同时也没有影响到汽车的性能或正常驾驭,通常不适用退一赔三。

综上,西安女车主是否可以退一赔三,关键是看汽车经销商是否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本案目前只知道汽车交付后出现了发动机漏油情况,但经销商是否故意将发动机漏油的汽车销售给女车主无从得知。

若新车交付前检查表(PDI)发动机检查合格,且车主已经签字确认,此时经销商并没有主观欺诈的故意。只有当经销商故意隐瞒发动机漏油的事实,追求或放任消费者买车,才能适用退一赔三。

本案西安女车主并未选择诉讼,可能是基于上述的原因,要证明经销商的主观欺诈难度比较大,所以她选择了和解了事。

方弘:在王女士维权的这个案件中,中升之星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欺诈行为。案涉车辆由于在运输途中轮毂和轮胎有擦伤,到店后又因19寸轮胎没有货,临时换上18寸轮胎后用于4S店展厅的展示车,之后因中升之星公司管理疏忽而没有及时换回原来19寸的轮胎。

王女士来购车时,奔驰CLS320型号现车只剩这台展示车,双方经过洽谈和议价,中升之星公司同意降价125000元将该展示车出售给王女士,整个交易过程双方都是平等、自愿的,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虚构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误导王女士的行为。

而王女士认为自己根本对于车辆被更换了轮胎轮毂的事情不知情,如何判断王女士是否被欺诈,她能不能要求退一赔三?

张静律师:本案的关键点是,经销商所说的和王女士所主张的出现了矛盾点,经销商想要证明自己已经把所有的车辆更换情况告诉过王女士,但因为只是口头的告知,并没有相应的证据固定下来。

所以,法院最后没有采信经销商所说的证言。是否构成欺诈主要看经销商有没有主观的故意性,如果经销商并没有主观故意欺诈,王女士也同意更换,那么双方就应当固定相应的证据,比如签署补充协议或者是在汽车销售的协议当中说清楚已经更换过什么样的部位,就不会出现后续的纠纷了。

本案当中因为经销商的证言没有被法院认定,法院最后认定中升之星汽车经销商构成了欺诈,这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升之星公司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曾更换过轮毂及轮胎,并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该情况中升之星公司并未向王女士告知这一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其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应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尤其在买卖合同发生期间,案涉车辆的同款车型仅此一辆,轮毂与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其瑕疵表现明显。可见中升之星公司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

中升之星公司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王女士与其形成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方弘:一审法院是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一赔三,但是中升之星公司不服,又提出了上诉,最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升之星公司退还王女士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赔偿王女士1974000元。

这是终审的判决,王女士其实是非常成功的维权了,这也是消费者维权当中一个很典型也很积极的案例。因为西安奔驰漏油事件维权成功,各地车主纷纷效仿奔驰女车主W女士维权:

17日,甘肃兰州某奔驰4S店内,一名女车主也坐上了奔驰引擎盖。她称,自己花115万元购买奔驰车,但安全气囊存在故障。

18日,兰州之星4S店一名工作人员称,事发后,4S店一直与车主进行沟通协调,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18日,广东佛山顺德某奔驰店发生一起车主维权事件。

视频可见,一位孕妇坐在贴满白色横幅的奔驰车车顶,拿着扩音器大声喊道,“我的车才开了两天,在高速公路上就出现发电机严重故障,我随时和宝宝在高速公路上一尸两命。”当地市场监管局已介入此事。

18日,湖南长沙某4S店也出现类似情况,但这位女车主是坐在凯迪拉克车引擎盖上。

现场视频中,女车主手拿鞋子,坐在4S店展厅内一辆车子引擎盖上,质问店内工作人员为何将旧车当新车卖给他们。

北京时间 网友曝料,4月19日,江苏省丹阳市一宝马4S店,女子坐在宝马车引擎盖上嘶嚎,疑似与店家发生纠纷,不料引擎盖被坐坏。22日,涉事4S店证实了此事,并表示已报警。

知情人士称,该女子因所购宝马X1越野车发生事故后安全气囊未弹出致车上人员受伤,找店方交涉无果,遂模仿西安女车主坐上引擎盖“讨说法”。

方弘:发现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该注意些什么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权并且不违法?

张静律师: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条款的关键点是经营者是否构成了欺诈,欺诈主要有两点:

一是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资料。

从方弘介绍的上述案例当中,很难看出汽车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了欺诈,这个欺诈不是我们主观认为凡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都是欺诈,欺诈是有一个主观故意在里面,上诉三个案件当中经营者是不是构成欺诈欺骗了消费者,还是因为产品的质量原因导致了后续的纠纷问题,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做一个区分。

其次,如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当中有欺诈的行为,大家也要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比如说可以采用电话录音或者其他相应的合法手段,尽可能的去固定事实,然后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这种类型的案件从现在来看是呈一个逐年上升的比例在发展,这个案件我们做了一个大数据的分析报告,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分别占比8%、8%、8%。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03件。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74件,占比为59%;全部驳回的有247件,占比为39%;其他的有5件,占比为1%。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75件,占比为66%;改判的有178件,占比为31%;其他的有10件,占比为2%。

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情形都适用退一赔三,此种类型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并无统一标准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诉请得到支持,一定要注意欺诈的关键点证据收集。

如果维权,当事人也请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权,否则可能从受害者的身份又变成了其他的侵权人。

方弘:坐引擎盖上的这位女士,她把引擎盖坐坏了,可能就要涉及到赔偿损失。如果消费者纠集一帮人到4S店去说理,影响正常经营,也可能会受到一些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大家还是应该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嘉宾:张静律师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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