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丹阳湖即为江南“巨浸”,其后由于不断淤塞分割,约在两汉时期,逐渐形成丹阳、固城、石臼、南漪等湖。隋唐以来,当涂、宣城、溧水三县环丹阳湖而居,明弘治四年(1491),高淳县从溧水分出建县,环湖而居的就变成了高、当、宣三县。 一直以来,关于丹阳湖的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自明中后期起,三县特别是当涂与高淳之间,围绕湖区的分界问题聚讼不断。万历二十七年(1599),虽将丹阳湖判归当涂县,但与实际管辖权不相吻合,因而遭到高淳县的反对,现实中也很难执行下去,这就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种子。但民间自有其现实中的约定俗成的界线,双方倒也能基本相安无事。 1919年,高淳人赵粹记欲领垦丹阳湖北段,1920年,皖北人黄志澄、何南僧等欲领垦该湖南段,但都遭到当地民众的阻拦。安徽省议会议长吕志元、宣城袁一清、高淳吴寿宽、刘庭燎等地方名流,还分别向皖、苏两省政府陈述围垦丹阳湖的危害,最终这两起领垦案均被该省政府予以撤销。 然而黄志澄等并未死心,1925年5月,黄志澄组建华兴垦务公司在当涂县领垦花津湖滩地,刘邦兴、何南僧组建宝丰垦务公司在宣城领垦雁星团外滩地,从而引发了长达数十年的三县丹阳湖归属权之争。为避免行文枝蔓,本文只涉及宣城与高淳之间的争议。 10月,袁一清以三县水利联合会的名义,控告华兴、宝丰垦务公司领垦违法,随后两省即分别派人进行了查勘。10月14日,安徽省垦务局局长亲临雁星团外滩地实地踏勘,并考查高淳、宣城两县志书所载,认为“该滩东至大澄沟河,上接水阳河来源之水,经鳡鱼咀(即下水阳)至澄沟口,转北直下,而达龙潭河,其河心(即大澄河之河心)乃为苏、皖两省分界之线,东岸属苏之高淳,西岸属皖之宣城”。即认为雁星团外滩地完全属于宣城县。而江苏省代表则认为,所谓雁星团外滩地实际只是天荒荡的西南角,只有约60亩滩地属于宣城,其他均归高淳所有。 二省分歧既如此之大,各省都无权单独处置,加上不久北伐军兴,国内政局混乱,双方均无暇顾及,遂不了了之。宝丰公司的垦务,自然遭到高淳县民的阻拦,1927年6月28日,该公司陈永贤等持枪至天荒荡陈家场,当场打死高淳县民三人,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一次会勘:1928年7月起。此次会勘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仍然是各执一词,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第二次会勘:1929年9月20日起。内政部派许以栗为委员,对苏皖两省各自主张的边界进行了实地勘察。10月1日,在南京内政部正式召开会议,商讨两省划界方案。双方争论到10月7日仍无结果,最后许以栗提出了自己的折中方案:“本席细为推求,觉塘沟河西之孔家拐附近崇宁等三小圩,既经在淳完纳钱粮,高淳县亦行使行政权,可援塘沟之例,划归高淳。其余则以云粮大河中心为界,以期明显。”许以栗的方案实际上赞成了安徽、宣城的主张,同时也适当照顾了一点江苏省的要求。江苏代表虽不赞成,但不好明确反对,遂以“无权作主,需请示省政府”为由进行拖延。其后内政部只好决定进行第三次会勘。 第三次会勘:1930年7月28日始。代表们再次考察了争议界线,并对沿途各种碑记、古迹等一一详查,而且走访了当地民众。8月2日起,仍回南京内政部进行讨论。然而苏、皖两省各不让步,争议又回到了原点。 有鉴于此,内政部根据新颁布的《省市县勘界条例》,并根据第三次会勘的实际情况,由席咨骃、向小柳起草了处理高当宣省界的方案。该方案依然以运河中心为界线,同时考虑到丹阳湖的蓄水防洪功能,暂行禁止雁星团外滩和花津湖的垦务,“俟河道疏浚以后再行筹议放垦,庶可免垦荒害熟之弊”。该方案交由行政院审核,并最终获得通过。 江苏省迫于行政院的强大压力,只好同意该方案。1931年5月27、28两日,苏皖两省各派代表两名并会同高、当、宣县长,根据行政院裁定方案,在两省分界处关键地点竖立了7处木质界桩,并绘制了地图以作证据。 但是,该方案引起了高淳民众的强烈不满,并不断上书司法、行政各部,对此方案提出质疑,高淳县农会还组织代表赴南京情愿;再加上雁星团外滩既已划归宣城,宝丰垦务公司又在安徽省领有垦殖执照,实际上并未真正停止垦务。因此宣城与高淳的边界纠纷并未因行政院的仲裁而消失,相反,随时有爆发冲突的可能。 1937年8月9日,高淳县民陈金波、杨光玉等与高淳县保安三中队队长杨如川、分队长钱海明等,率领大批高淳民众渡过大澄沟,抢割宝丰公司种植的稻禾,遭到宝丰公司佃户的抵抗,并抓获2人扭送宣城县政府审讯。8月15日,杨如川、钱海明等率保安队数十人对宝丰公司的佃户进行报复,当场打死4人,重伤2人,并抢去尸体一具。 该案因不久抗战爆发,宣城、高淳相继沦陷,最后不了了之,但矛盾依然没有解决。抗战胜利后,百废待兴,国民政府鼓励恢复生产,兴办失业,1946年5月,当涂利民垦务公司再次与高淳民众发生激烈冲突,双方死伤六十余人,这就是震惊全国的“小花滩血案”。 (作者系宣城市历史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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