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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风险管控的三大措施:授权明确、兜底条款、设立防火墙

 草容生 2020-11-02
诉讼调解风险管控的三大措施:授权明确、兜底条款、设立防火墙

在民事诉讼正式开庭之前或审理完毕之后,法官都会询问原被告或双方代理律师是否同意调解。作为代理律师,即使代理的己方占据相对优势,一般也是不会拒绝主审法官进行调解的建议。因为达成调解协议与判决相比较,具有多方面优势。诸如可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判决不确定性风险,双方关系得以缓解,可以继续合作等。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另当别论。

但是调解结案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和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签收调解书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只要签字即不能反悔,不能上诉。因此签订调解协议也就更加重了代理律师风险管控的职责。为了避免在调解过程中因疏忽和调解协议条款遗漏,给当事人造成意外的损失。作为代理律师更应审慎,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调解风险管控,以杜绝失误。

一、律师代理调解要有委托人明确、具体授权。

律师代理调解必须获得委托人特别授权,这是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只有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才可以代为调解和解。但是特别授权只是代理律师获得代理调解的资格。具体如何调解,调解的权限和目标同样也必须要明确、具体,并且要设定底线和和解点,具体范围,履行方式和期限等等。只有如此,代理律师方可代理进行调解。

二、代理原告调解,必须设定兜底条款。

因原告方在调解过程中往往要减少诉求,让利于被告,以换取判决需要漫长的时间的机会成本,以及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但是调解达成了,并不等于被告一定会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在现实中,部分被告利用调解获得原告让利及解除查封或冻结的银行账户或资产。其后却违背承诺,不履行调解协议。为了防止原告赔了夫人又折兵,必须采用以下必要的防范措施,其中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调解书中约定:“被告不履行或逾期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原告有权按照原诉求全部行使权利,”如此约定,一旦被告爽约,就等于原告诉求获得法院全面支持。另外也可约定被告部分逾期履约,应当承担的加重违约责任。如被告逾期履行应按照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按日计算支付违约金。以上两种约定作为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必备兜底条款,是签订调解协议不可或缺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代理被告调解则要设立防火墙。

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因原告让利,被告代理律师为委托人减少了损失,实现了代理诉讼目的,极易放松职业警觉。签订调解协议时,只见眼前利益,而对其中的事实陈述或认定疏于推演,缺少警示和足够的关注。致使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在调解书中被认定,而毫无察觉之事难免发生。导致原告以调解书中被告承认的事实为证据,尔后提起另一个诉讼,从而使被告陷入不利的境地。

因此代理被告参与调解时,也应谨慎审视调解协议中的每一个条款,调解协议应控制在只记载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最终达成的调解事项。

对于是非结论或主张的事实认定,应拒绝在调解书中记载。同意调解,同意履行原告部分诉求,并不表示被告默认是非,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

调解书中无是非结论和事实判定语句,是被告代理律师应当坚持的原则或必备的防火墙。否则该结论性判定和事实主张,极易成为原告再次提起另一诉讼的诱因。将对被告产生预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因为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多次交易,存在多种关系,为防止本次诉讼之火蔓延,该防火墙是一定要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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