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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是否有效?|公司法权威解读

 公司法权威解读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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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股东的表决权按照持股比例行使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北京律师)

阅读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可自由约定。但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只有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才可约定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

【章程研究文本】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比例=持股比例)。

同类章程条款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本书作者观察,所有上市公司关于每一股份的权利及取得条件均是直接引用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点评】

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同等个性化的条款,该类条款在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属于股东之间的合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持股比例、表决权行使、分红权的行使等方面,作出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利用不同股东手中的资源,吸引不同类别的投资者,进而使各类资源要素充分组合,进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作出此类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规定,因其涉及股权自益权的核心要素,与每一位股东的根本权益息息相关,为防止“资本多数决”制度中以大欺小的弊端,该类约定需要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第一、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完全可以作出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这种情况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可能发生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情形,大股东凭借多数的投票权作出大股东多分利润而小股东少分利润的决议。

第二、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形式,应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写入公司章程。

第三、很多地方工商局要求使用统一的公司章程范本,不允许记载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因此,对于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约定不一致的公司章程要想得到工商局的登记,可能需要非同一般的说服能力。因此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股东协议进行约定: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对该分配方式进行决议,全体通过后,由各方股东各执一份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合法有效,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实例条款1: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实缴的出资比例/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实例条款2:股东甲出资 x%,持股y%;股东乙出资y%,持股比例为x%;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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