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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行政委托不等于行政授权

 道德是底线 2020-11-04

导读: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和处理行政事务的两种常见方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这两种方式被大量运用,老百姓在和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时,往往因为不清楚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去法院起诉因为被告错误或者被告不明确而耽误正常的诉讼效率,进而影响诉讼请求的实现。因此,笔者有必要对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进行准确、合理的区分,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二者概念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依法取得行政委托的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统称为委托组织。没有相关规定而自行授权其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职权的,属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明确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二者区别

(一)职权来源不同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职权来源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二)职权性质不同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组织的名义行使;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获得的职权可以独立行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三)法律后果不同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归于委托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行政授权关系中,受授权组织的行为后果由其本身承担,在行政诉讼中,针对被授权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应以被授权组织为被告。

(四)表现形式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行使职权一般应当征得委托组织的同意;行政授权具有单方面意志性,不以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授权组织不得拒绝接受行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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