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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仲:世界的根本规律到底是什么?

 zcq257 2020-11-05
王仲:世界的根本规律到底是什么?

王 仲

王仲:世界的根本规律到底是什么?

钱学森

王仲:世界的根本规律到底是什么?

乌 杰

钱学森给王仲的信

王仲同志:

我很感谢您寄来大作评乌杰的文章。因我订阅《哲学研究》,已先在第5期上读了这篇好文章,当即复制了几份分送几位搞系统科学的同志(如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理事长许国志同志,副秘书长于景元同志)。我们对乌杰的书都熟悉,早就不赞成他那所谓差异协同律,认为他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这些人都非常高兴有您出来澄清是非,批评这位山西省副省长。

此致

敬礼!

钱学森

1993.7.26

王仲:世界的根本规律到底是什么?

附:钱学森给王仲信的原件

世界的根本规律到底是什么?

——与乌杰同志商榷

王 仲

乌杰同志在《系统辩证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下引只标页码)一书中,创造了一个“新的哲学——系统辩证论”(第 32页)。他说,他创造的这个“系统辩证论综合发展了唯物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思维辩证法的一系列的哲学范畴而形成自己的哲学范畴,并按其内在联系组成新的科学体系',它“既是一般世界观,又是一般方法论、认识论、价值论,是一种新的思维和新的哲学形态'(第74页)。他在书中详细地论述了他创造的这个“系统辩证论的科学体系”(第73页)或“系统辩证论新的哲学体系”(第373页),这个体系以系统概念为逻辑起点,以整体优化律,结构质变律,层次转化律,差异协同律四大规律为主干,把五大类型的十五组范畴“贯穿成一个整体'(第77页)。乌杰同志说,他的系统辩证论哲学体系是根据“哲学的基本特性,即时代性'(第27 页),本着“在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方面,我们中国人应该积极做出自已的贡献'“这种认识'(第32页)来创立的。“面对今日世界,我们一定要有新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认识论'(第34页),而他所创造的系统辩证论哲学体系正是应运而生的“当今世界的产物'(第363页)。乌杰同志说,他的新哲学体系,“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发展到系统辩证论这个新阶段'(第365页),“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新形态'(第1页),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哲学相比,“系统辩证论哲学更能适应当今世界进程中对哲学的需要'(第35页),“它的规律和范畴是普遍适用于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领域的'(第73页),它的四大规律是'揭示支配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的最一般的发展规律'(第80页),它的中心规律差异协同律比唯物辩证论的核心规律对立统一律“更具有生命力,更能揭示系统物质世界的本质属性'(第124页)……。总而言之,乌杰同志认为,“系统辩证论作为一种当代哲学体系,它表征着时代的高度和发展趋向'(第365页)。

本文不准备全面评论乌杰同志的系统辩证论哲学体系,只想探讨一个问题,即对比一下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哲学体系的核心规律对立统一律和乌杰系统辩证论哲学体系的中心规律差异协同律,看看谁是更深刻地反映着物质运动世界本质的根本规律。

(一)不构成对立的差异是外在的一般区别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范畴是矛盾范畴,乌杰同志系统辩证论的核心范畴是差异范畴,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观是矛盾系统观,乌杰同志的系统观是差异系统观,他说“差异是指系统整体内诸要素、诸层次、诸功能在结构和在时空中的差别。差异是系统存在、整体优化、协同发展的内在自组织机制”(第121页);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大小系统的运动是矛盾运动,乌杰同志认为客观世界大小系统的运动是差异运动,他说客观世界“不同层次的系统内部、系统之间、各系统不同的子系统内部和子系统之间,都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差异运动”(第110—111页,重点为引者所加)。如果说,乌杰同志可以把以矛盾为核心概念的唯物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的话(第9页),我把他以差异为核心概念的系统辩证法称为“差异辩证法”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就把乌杰同志的“差异辩证法”和意大利新黑格尔主义者克罗齐的“差异辩证法”完全等同起来,因为他们在本质问题上的立场还是不同的)。

差异概念在乌杰同志的新哲学体系中如此重要,它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乌杰同志说,“差异是普遍的,对立是少数”(第122页),“在实际中,绝大部分的差异、差距、不同、不一致等现象和问题,不会轻易转化到对立斗争矛盾这一阶段”(第123页)。这就是说,客观世界大小事物大小系统中普遍存在着的是差异,而其中少数差异是对立的,“绝大部分的差异”不是对立的(当然更谈不上是矛盾的了!)。

在客观世界中有没有非对立的差异呢?有。这就是没有内在同一联系的外在的一般区别,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那个“绝对的区别”、“外在的差别”、“杂多”。这种非对立的差异,只是纯粹区别各种彼此独立自在的没有内在同一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事物的一个站在第三者地位的冷漠的比较者。正如黑格尔所说,这种非对立的差异的双方,只是“不同的事物各自独立,其性质与别物发生关系后互不受影响,而这关系对于双方是外在的”(《黑格尔论矛盾》,第175页),'差异物彼此之间并不是作为同一与区别,而是仅仅作为一般差异物看待,它们彼此之间和对其规定性都是漠不相关的”(《逻辑学》下卷,第39页)。乌杰同志所说的普遍存在或绝大部分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差异,都是非对立的差异,也就是上述那种没有内在同一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各自独立的差异,因为乌杰已经明确宣布了:非对立的“差异是普遍的,对立是少数的”,在“实际中绝大部分的差异”“不会轻易转化到对立”,非对立的“差异是系统存在的主要形式和主要阶段”(第122页),非对立的“差异是系统的常住阶段”(第124页)。

其实,乌杰同志所说的那个绝大部分不会转化到对立的非对立的差异世界是根本不存在的,他本人在书中就在到处不断动摇着推翻着自己的理论。当他大讲系统内外各种差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同、融合、和谐”的时候,这个差异已经不是外在的非对立的差异,而本身已经是作为内在的差异的对立了(当然这种同一中内在差异即对立的发生已经自在的是矛盾了)。

辩证法所研究的差异,不是用感性和形而上学的知性的眼睛所能够直接看到和把握的外在的差异,它是只有用间接的辩证理性的“眼睛”才能够透视出来的内在的差异。辩证法所研究的差异,不是事物现象外在的差异,而是事物本质内在的差异,也不是事物在物质质量上的一般内部差异,而是事物在物质运动发展本质上相反的对立的内在差异。乌杰同志所说的那个物质系统整体诸部分“在时空中的差别”,显然不是在指后者而是在指前者。乌杰同志所理解的无对立的系统差异,只是物质系统整体诸部分之间的“一般差异'(第123页),即一般物质性区别。这种系统差异观具有很明显的机械唯物主义色彩。

事物系统本质中的差异,绝不是指事物系统内外在一般质和量上的各种静态区别,它指的是事物系统内外各种相反成分在本质上的对立。或者说,它指的是造成事物系统动态运动发展的矛盾本质中的一个自身环节。从认识论的角度说,它指的是人们在对事物系统运动的矛盾本质进行辩证论证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逻辑环节(即黑格尔所说的本质自身反思或映象的范畴演进过程中的一个逻辑规定、一个逻辑环节),它本身并没有独立于矛盾的稳定本质,在具体事物系统的同一中内在发生的差异,它同时已经是自在的对立了,而具体事物系统内在的同一和差异(即对立)的共生或互生,同时已经是自在的矛盾了。黑格尔所说的“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小逻辑》,第254页)和“区别一般已经是自在的矛盾”(《逻辑学》下卷,第55页),表明的正是这种共生性和共时性。毛泽东说的“差异就是矛盾”,也是这个意思。“差异”是唯物辩证法非常重视的一个概念,它既是具体事物系统矛盾展开的源头,又是人们认识具体事物系统矛盾的切入口。

很显然,乌杰同志所说的事物系统中普遍存在的绝大部分的非对立非矛盾的差异,不是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所讲的本质中的内在的差异,而是形而上学和形式逻辑所讲的一般性的外部区别和内部区别。“内在”和“内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很难想象,在这个非对立非矛盾的僵死的差异概念基础上能够建立起具有辩证特性的“系统辩证论”!

(二)外在差异是内在差异的表现吗?

乌杰同志说,“系统分内在差异和外在差异。外在差异是内在差异的表现,在一定条件下,又掩盖系统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第122页)。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事物系统的外在差异就是这个事物系统内在的差异的外在表现,但“在一定条件下”(不知道是什么条件),这个事物系统的外在差异不能对应表现反而掩盖了这个事物系统的内在差异,这个被掩盖了的事物系统的内在差异则是指该事物“系统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

乌杰同志所讲的外在差异与内在差异,和黑格尔主义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所讲的外在的差异与内在的差异,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辨证法所讲的差异的内在和外在之分,不是一般感性认识和知性认识上的那个内部和外部之分,它是以同一关系为基准来区分的。在同一关系之内的差异叫内在差异,这种内在差异的双方具有相互规定对方和相互影响对方性质的作用;在同一关系之外的差异叫外在差异,它与内在差异毫无内外关系,它的双方是彼此独立而互不影响对方性质的差异物,它们之间的相异关系只是作为第三者的主体进行纯粹比较活动时的一种暂时关系,这种相异关系对于双方来讲都是外在的、漠不相干的。

乌杰同志讲的外在差异和内在差异的关系,似乎是在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的基础上来讲的,具体地讲它指的似乎是事物系统现象上的外在差异和该事物系统本质上的内在差异的关系,而两者的关系,则是前者为后者的表现和后者为前者的根据。这样从现象和本质的范畴来套内外差异的关系,从形式逻辑上来看似乎是顺通的,但一分析,就会发现借用者(内外差异的关系)和被借者(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在这里都是不能够得到成立的。因为,现象上的外在差异如果能够直接对应地表现本质上的内在差异,那外在差异和内在差异以及现象和本质就完全合一了。这样一来就省事多了,因为现象的外在差异直接就是本质的“内在差异的表现”。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页)乌杰同志的“内在差异”概念,指的不是事物系统内在各种相反成分在本质上的对立,而是事物“系统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外在差异”概念则是指这个事物“系统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不被掩盖的直接表现。“内在差异”指的是事物系统存在本身的各种复杂区别,“外在差异”指的这个事物系统存在本身各种复杂区别的表现;前者是差异存在,后者是差异存在的表现;两个差异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个差异。乌杰同志在这里所讲的内外差异,根本不是事物系统本身在现象和本质关系上的体现,因为他的内外差异讲的都是同一个东西,即事物系统本身在质量和结构上各种大大小小的区别,这些大大小小的区别并无本质之内和现象之外的区分,它们都是现象,它们只有内部现象和外部现象之分。乌杰同志的“内在差异”概念和他的“差异'概念也是完全一样的,这种“差异”或“内在差异”,根本不是决定事物系统本质的本质差异。决定事物系统本质的内在差异,不是该事物系统各种非对立非矛盾的孤立成分之间的纯粹区别,而是能够造成该事物系统自己运动的各种相反成分之间对立统一关系(即矛盾关系)的本质性差异。

(三)差异和矛盾到底谁包含谁?

乌杰同志说,“差异是普遍的,矛盾是差异的特殊表现”,“矛盾是差异发展的特殊阶段”,“差异包含矛盾,但矛盾不等于差异”,“差异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激化为矛盾”(第122 页)。

乌杰同志把差异和矛盾的关系,理解成形式逻辑的属种关系和辩证逻辑的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他把差异当成属概念,当成整体的、一般的,普遍的、共性的东西,当成事物系统运动发展过程中常住的阶段,而把矛盾相对的当成种概念,当成局部的、个别的、特殊的、个性的东西,当成事物系统运动发展过程中暂时的阶段。他所说的“差异包含矛盾”,并不是在说差异本身已经就是矛盾了,而是在说差异的全过程中包含有矛盾的特殊阶段的存在。在乌杰同志看来,差异是一个比矛盾更重要更深刻的哲学概念,似乎事物系统发展的本质和根据不是矛盾而是差异,似乎事物系统自己运动的泉源和动力不是矛盾运动而是“差异运动”(第111页),似乎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核心不是矛盾规律而是差异规律。

乌杰同志在物质世界运动发展的本质问题上抬高差异贬抑矛盾,他提出了两条理由来作为根据:

第一,他说“在实际中绝大部分的差异”“不会轻易转化到对立斗争矛盾”。这就是说,客观实际中绝大部分的差异都是非矛盾的差异。乌杰同志想通过“实际中绝大部分的差异”不是矛盾,来说明差异在数量和范围上多于和大于矛盾,并以此为根据来证明差异是普遍的,矛盾是特殊的。但是遗憾的是,他没有能够从客观物质运动世界中给我们确确实实地举出那怕一个只有差异而无矛盾的事物系统实例来证明它的存在,这就更不用说有什么可能进而去证明客观物质运动世界中绝大部分事物系统是只有差异而无矛盾的了。

第二,他说,“差异存在于系统物质世界的一切方面、一切过程和过程的始终,”“差异是系统存在的主要形式和主要阶段”,“矛盾是差异发展的特殊阶段”,“差异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激化为矛盾。”这就是说,在世界系统和世界每一事物系统的发展过程中,从始至终存在着的非矛盾的差异,只有在特殊阶段的特定条件下,非矛盾的差异才会转变成矛盾的差异。乌杰同志想在事物系统发展的全过程中,给非矛盾的差异安排一个“常住阶段”或“主要阶段”,给转变成矛盾的差异分配一个“特殊阶段”,以此来证明差异是普遍的而矛盾是特殊的。与上一个根据一样,乌杰同志在这里同样没有能够举出一个实例来加以证明。它仍然是一个毫无事实的虚假根据。

乌杰同志为什么会认为差异高于矛盾呢?这在于他对矛盾概念和差异概念的误解。什么是矛盾?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分清两种意义不同的矛盾。一种是在思维过程中出现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自相背反的形式逻辑矛盾,它是形式逻辑不矛盾律要排除的逻辑错误;一种是现实事物和人的认识中客观存在的现实矛盾和辩证逻辑矛盾,它是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所研究的造成现实事物和人的认识自己运动的本质和根据。辩证法所讲的矛盾,就是客观事物自身对立统一的存在本质和运动本质,它既是客观事物自身存在的本质根据,又是客观事物自身运动的本质根据。矛盾的基本结构是对立统一,即“一分为二”和“合二而一”的对立统一,对立面的对立和同一的统一,对立面的斗争性和同一性的统一,对立面的否定性和肯定性的统一。乌杰同志所理解的矛盾,根本不是辩证法所讲的完整的矛盾。他把作为矛盾一个内在方面的对立和斗争,与完整的矛盾混为一谈,当成了同等意义的东西。他把矛盾哲学称为“矛盾对立哲学”(第124页),把矛盾运动过程称为“对立斗争矛盾这一阶段”,把矛盾范畴规定为“对立、斗争、转化'(第121一122页),在这些对矛盾的表述中,作为矛盾内在的统一、同一、同一性方面,完全被乌杰同志切割下来抛掉了。矛盾失去了统一、同一、同一性方面,矛盾也就不成其为矛盾了。

乌杰为什么会把矛盾曲解固定为没有同一性而只有单纯对立斗争性的东西呢?这是因为,他想在确定矛盾就是单纯的对立斗争的前提下,通过说明“差异的并存、服从、协同、融合、同归于一的现象,比(矛盾的——此三字是引者所加)对立、斗争更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更接近系统物质世界的本质”(第124页),来证明差异、差异运动和差异原理比矛盾、矛盾运动和矛盾原理“更具有背遍性和客观性,更接近系统物质世界的本质”。这完全是一个主观的强制性的推理,比较的双方——差异和矛盾——根本不是两个同层次、 相对等、可比较的概念。矛盾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概念,它是对立(内在差异)和同一的综合,而差异(内在差异即对立),只是完整的矛盾概念内在构成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用矛盾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的内在差异(即对立)和整个矛盾(对立与同一)去对比,去证明部分大于整体,去证明差异比矛盾更普遍、更客观、更能反映物质世界系统的本质,这是既不符合形式逻辑也不符合客观逻辑的。辩证法的矛盾概念和差异概念,两者不是相抵牾的而是相贯通的,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前者包容后者的。在事物系统的本质范畴“同一——差异——对立——矛盾——根据”系列中,同一、差异、对立并不是与矛盾并列的概念,它们作为矛盾的环节或表现形式都包括在矛盾之中,矛盾是这个本质范畴系列的真正主题和真正本质,只有矛盾概念才是真正揭示事物系统生命本质的真理。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这个问题曾经有过比较清楚的表述:“假如同一,差异和对立这几个最初的反思规定都用一个命题来提出,那么,矛盾这一规定就更加应该用‘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一命题来包括来表达,并且诚然是以这样的意义,即:这个命题比其他命题更加能表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逻辑学》下卷,第65页)。黑格尔在这里所说的,比矛盾命题要肤浅的“其它命题”,当然也应当包括乌杰同志的这个差异命题。

乌杰的“差异包含矛盾”的观点,还不止是犯了上述用部分去包含整体的逻辑错误,如果仅仅是这样,那他那个差异概念多多少少还可以算是一个表示矛盾内在差异的辩证概念。但实际上,乌杰同志的差异概念,本质上是一个纯粹表示系统内部各种区别和间离的界标概念或界线概念,这种非矛盾非辩证的差异本身,完全是静止的中性的,它既有可能单独和同一发生联系而走向和谐一致,又有可能单独和对立、斗争、矛盾发生联系而趋向你死我活;它“在一般条件下能够协同、融合、和谐、一致”(第122页),它“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激化为矛盾”、才“转化到对立斗争矛盾这一阶段”。看来,乌杰同志这个差异概念本身,具有一种既超然于同一又超然于对立的中性的独立本质,它似乎是一种神秘的圣洁无暇的差异本体。他的这个只表示系统存在各种大小区别形式的差异概念,根本不是辩证概念,因此可以说,它与“差异和矛盾谁包含谁”的问题本来无关。

(四)差异是矛盾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吗?

乌杰同志说,“差异是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条件,没有差异就没有矛盾”(第121页)。乌杰在这里用了一个“没有...就没有...”的语法结构,表达了一个绝对没有商量的假言判断,似乎差异就是矛盾产生的绝对前提和绝对条件,似乎差异就是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神秘的差异本体来作第一次推动,世界上就没有了矛盾运动。差异成了矛盾之母!乌杰同志的这个观点,也是他否定矛盾普遍性的一个重要根据,他想通过说明差异比矛盾更“基础”,来证明差异比矛盾更普遍更客观更本质。

在这里,乌杰同志误把差异对矛盾的逻辑前提意义对应地推断成差异是矛盾的现实前提,所以他才把差异当成了矛盾产生的现实性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辩证法认为,矛盾是由差异(内在差异即对立)和同一构成的统一体,差异(内在差异即对立)作为矛盾统一体内在有机构成的一个基本倾向,对矛盾统一体的存在来讲并不可能具有外在的前提和基础条件的意义。而矛盾统一体内的差异(内在差异即对立)倾向和同一倾向,它们二者倒是互为前提和互为条件的。辩证法在探究存在本质的范畴结构时,差异只是作为存在本质的矛盾在映现或建立自身的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的逻辑规定、逻辑环节和逻辑前提,在这个解析和整合存在本质的过程中,同一、差异、对立这几个递进的概念,既是逐步揭露存在的矛盾本质的逻辑性环节和前提,本身又展现为矛盾自身发展进程的几种表现形式,但它们都是包括在矛盾之中的东西,不是矛盾之外的东西,更不是既在矛盾之外同时又担当着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条件的东西。当然,在这里更不能把差异当成矛盾产生的现实原因。

矛盾本身什么也不是,它仅仅只是事物系统自己运动或自己运动过程的本质。客观世界是一个在空间中永恒展开着的物质自己运动的时间过程,在这个世界中没有离开运动的物质,也没有离开物质的运动,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第一的最根本的属性,作为辩证论者的恩格斯曾经非常强调这一点,他说,“在物质的固有的特性中,运动是第一个特性,而且是最重要的特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82页)。而物质运动的基础和根本原因,则在于物质本身,在于物质自身内在的矛盾,在于物质自身内在各种成分的对立统一。世界上任何真实存在的事物系统,都是具体的东西,都是“不同规定的统一”,都是各种相反相成的成分构成的对立统一体,它们本身自在地就处在一种矛盾关系之中,所以黑格尔说“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事物系统的存在过程、矛盾过程和运动过程,这三者在客观现实中实质上是同一个过程,事物系统的存在、矛盾和运动,三者在客观现实中是密不可分的共时共在的东西,它们共同反映着事物系统的基本本质,因此,可以把它们连缀起来表述为“事物系统的存在矛盾运动过程”。如果我们对这个过程进行理性分析,它们之间那种密不可分的共时共在的关系则可以这样来描述:一切真实的事物系统存在都必然是具体的,具体的事物系统存在当然不是抽象的同一而必然是包含着各种相异相反的对立倾向的具体同一,因此具体的事物系统本身必然都具有对立统一的矛盾,而事物系统存在本身所具有的对立统一矛盾性则必然引起自身的运动,而事物系统的空间存在在不可逆的时间中进行矛盾运动时则必然展现出自身时间存在的过程。把这种层层分析推演综合起来,可以用定义式的一句话来表述:事物系统是自身存在的诸相反相成要素矛盾运动的整体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矛盾确实是“某种更深刻更本质的东西”,它是事物系统的存在和运动的本质。我们经常说,世界的最后本质是物质及其运动,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在物质及其运动背后确实再也没有任何东西了。但是,这个最后本质虽然身后再也没有可寻之物了,可是它身内还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本质,那就是矛盾。矛盾是世界最后本质的本质,它是物质自已运动的本质

通过以上简述我们可以看到,事物系统的矛盾是本来自在的,并不存在着一个事物系统有没有矛盾的问题,也不存在着是不是在矛盾之外还有一个能够决定矛盾有无的原因、前提和基础条件的问题。如果硬要给事物系统的矛盾确定一个原因、前提和基础条件,那它只能是这个事物系统本身,或者再具体一点说,它只能是这个事物系统自身存在的诸相反相成的要素,但这些“诸相反相成的要素”一经存在,它们就已经处在矛盾关系之中而是矛盾内部的东西了,因为我们无法把事物系统的存在、矛盾,运动作任何须臾的分离。乌杰同志重视差异概念,不是为了证明事物系统一开始就有矛盾,不是把差异当成事物系统自身矛盾的最初形态,而是要确定差异非对立非矛盾的独立中性本质,把它当成决定事物系统有没有矛盾的绝对性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进而用差异来否定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对一切过程的贯穿性。

(五)差异协同律发屣了对立统一律吗?

乌杰同志说他的差异协同律“深化和发展了对立统一律”(第123页),“发展和丰富了对立统一律'(第129页)。且不说差异协同律有没有可能和对立统一律进行优劣比较的对等关系,它本身能不能成为一个自成逻辑的哲学性规律还大成问题。

顾名思义,“差异协同律”无疑是由“差异”和“协同”两个基本概念构成的一个规律,但这两个基本概念各自又是什么性质的概念,两者之间又是以一种什么关系来构成一个哲学规律的呢?

关于乌杰同志的差异概念,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有了比较多的了解。而他的“协同”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它是一个哲学概念吗?关于“差异协同律”中的这个“协同”到底应该如何给以明确介定,乌杰在书中从头到尾没有给以正面回答或正面表述,他只是把德国理论物理学家哈肯的协同论现成的搬过来,但对“协同”这个科学理论概念如何拔高成哲学概念却没有作任何的交待,就把它拉来和差异概念配成一对,构成了“系统辩证论新的哲学体系”的中心规律。

乌杰同志的协同概念和其差异概念一样,很少辩证色彩,它只和没有对立没有矛盾的差异双方的两个孤立面发生没有丝毫对立关系的纯粹的绝对的同一关系。这个协同概念,指的是与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毫不相干的抽象同一的“融合、 和谐、一致”, 它不是在矛盾的对立统一的相互渗透关系之中的“融合、和谐、一致”,而是在矛盾的对立统一的相互渗透关系之外的与矛盾没有任何粘连的单纯“融合、和谐、一致”。

哈肯的协同概念是一个系统科学理论的概念,但如果把它放到哲学层面来考察,它无论如何也不是乌杰同志所理解的那种与矛盾完全无关的抽象同一概念。哈肯所说的形成非平衡态系统或平衡态系统从无序向有序转化的关键的协同作用,并不是该系统内部诸子系统诸要素之间无对立无矛盾的单纯同一性的表现,而是该系统自身具有肯定意味和稳定倾向的快变量(快驰豫参量)与具有否定意味和非稳定倾向的慢变量(慢驰豫参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这里已经很有辩证矛盾的味道。恩格斯说,“一切运动只存在于吸引与排斥的相互作用之中”,哈肯所说的协同运动与此是不相悖的。可是,当乌杰同志把哈肯这个自身并非拒斥对立统一规律的系统科学理论概念引入自已的系统辩证论哲学体系时,却把它身上那种“自然科学正在产生辩证唯物主义”(列宁语)的积极成分加以清除了,将它异变为与对立性完全无关的单纯“从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同一性(重点为引者所加)等基本原则出发”(第137页)的非辩证概念。

乌杰同志的差异概念与协同概念,两者又是以一种什么关系连接起来去担当“系统物质世界最根本的规律”(第120页)的呢?他说:“任何系统都是差异和协同的整体、同一体。差异与协同是辩证的统一。协同总是以差异为前提,而任何系统内在差异又总是和协同相贯通、相联系。系统间的差异在一定条件下是绝对的,协同是相对的,差异与协同之间既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又存在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第122页)。这段话充满了自相矛盾或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毫不相干的既非对立又非同一的只纯粹表示一般区别的差异概念,它又怎么可能和一个只具有单纯同一性的协同概念构成“辩证的统一”呢?!正如杯子和水一样,两者根本不能构成有机的对应关系,根本不能构成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辩证关系,既非对立又非同一的差异只能呆傻地被动地等待着单纯同一性的协同单方面地去依赖它、去联系它、去作用它、去渗透它,去给整个系统大大小小的它贯通和谐统一。乌杰同志说,“系统的发展是系统内部要素差异协同自组织的运动”(第121页),“系统发展的原因在于系统内部发展结构的差异性、协同性、和谐性与自组织性(第120页),“差异、协同与自组织是系统物质世界发展的根本原因”(第122页),这就是说,整个客观物质世界系统以及一切事物系统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其内在辩证矛盾结构的自我对立统一运动,而是其内部机械差异结构的单纯同一性的自我协同运动。乌杰同志把这种机械差异的单纯同一性的自我协同运动,当成“系统物质世界的本质'和“系统物质世界存在、联系和发展的实在内容”(第120页),并把自已这个差异协同律当成“系统物质世界最根本的规律”和“揭示支配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的最一般的发展规律”的“中心规律”。乌杰同志的系统辩证论,从根本上抛弃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性,它应该准确地称为“系统差异协同论”。

(六)矛盾是有生命的东西

矛盾普遍存在于物质运动世界的一切方面和一切过程及其始终,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我们不应也不能对客观事实采取不承认主义。矛盾是物质运动世界的本质,人类能够认识到这个客观真理,对自身来讲是一次伟大的超升,因为这意味着人类在生存环境中获得了最本质的自由主动权。制造工具,使人得以从动物界分离出来,而掌握了以矛盾范畴为核心的唯物辩证法,则使半自觉半自在的人变成了真正自觉的人。

人类并不是轻而易举获得这个伟大的自由工具的。在人类生存实践的漫长认识史上,通过无数思想精华不倦地哲学探求,矛盾范畴经历了经验性阶段和概念性阶段的不断深化,直到以它为核心构成唯物辩证法逻辑体系,才真正成为可有效操作的科学工具(当然它本身在人类活的思想矛盾运动中还要不断完善自己)。这一伟大思想成果应该是属于全人类的,但是人们要想真正掌握它,如果不经过长期坚持不懈地自觉地刻苦学习和实践磨炼是不行的,因为个体的自流思想是永远难以摆脱片面的直觉和固执的知性的左右的,靠自发的辩证法是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意识中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在人们的日常认识中,往往对矛盾存有很大的误解,一是分不清形式逻辑所讲的在人的认识中的背理的逻辑矛盾和辩证法所讲的客观存在的辩证矛盾的区别,二是分不清由对立与同一构成的完整的矛盾和由单纯对立自成的片面的所谓矛盾的区别,把一切对立倾向(冲突、对抗、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等等)当成矛盾,而把依存、协同、融合、合谐等等同一倾向完全排除在矛盾之外,乌杰同志的体系性哲学失误正是导源于此。

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它是道德情感和道德义愤所不能消解的。党史上历次“左”倾教条主义和“文化大革命”的令人憎恶的残酷斗争,其哲学祸根并不在千矛盾范畴及其普遍客观性,而在于对它本身的辩证真义的背离和形而上学片面误解的固执。我们在拨乱反正的时候,不应该用一种形而上学去替代另一种形而上学,更不应该进而迁怒和否定矛盾的普遍客观性。

今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应该倒退回去和西方哲学家讨论矛盾有无普遍客观性的低层次问题,而应该在当代社会发展和科学成就的基础上去不断完善自身,去研究和解决新的矛盾。热极一时的系统科学理论,并无意否定矛盾的普遍客观性,相反,系统科学的各种理论正是自觉和不自觉的在矛盾对立统一关系的基础上来展开的。系统科学理论家们所研究的各种系统演化过程,都离不开协调作用和排斥作用的对立统一。例如,普里高津的耗散结构论表明,在系统演化进程中,涨落、功能、结构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而演化的动力机制也在于涨落、反馈和非线性复杂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耗散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本质上不能不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哲学和科学的关系本来是亲密无间的,唯物辩证法和系统科学理论之间也并无必要存在任何感情上的龃齬,在这里,到底系统科学理论中哪些东西能够提升到哲学层面来,哪些提升到哲学层面来的东西能够逻辑地有机地“丰富和发展”唯物辩证法或超越唯物辩证法,哪些东西只是在印证和闸发唯物辩证法,唯一需要的就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下任何结论之前必须先提出确切的根据并作出充分的论证。

矛盾不容我们商量的客观存在着,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正视它、分析它、解决它。渴望社会系统的自由与和谐,这是人类永不熄灭的理想。但是想靠否认矛盾和回避矛盾来实现它是不可能的,只有不断地正视矛盾、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我们才可能真正有效的前进。另外我们还必须明确,绝对同一性的“自由与和谐”的彼岸是永远不存在的乌托邦,人类理想的世界大同或共产主义,绝不是只有差异协同而没有矛盾对立统一的抽象同一体,如果人类正史的开始,意味着矛盾的消灭,那人类社会也就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这正如黑格尔所说,“谁如果要求一切事物都不带有对立面的统一那种矛盾,谁就是要求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不应存在”(《美学》第1卷,第154页)。

乌杰同志否定矛盾的普遍客观性,愿望无疑是善良的,他想用差异协同“来推动系统物质世界和谐一致的发展”。但这也正如黑格尔所说,“通常对事物所抱的温情态度,只关心如何使事物不自相矛盾,却常常忘记,这种办法是解决不了矛盾的,……。”列宁读了这段话后写道:“对自然界和历史‘抱温情态度’,就是企图从自然界和历史中清除矛盾和斗争。”(《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第69页)

正如乌杰同志所说,今天的时代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所处的时代相比,确实“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对立统一运动的矛盾世界变成了差异协同运动的差异世界。正如乌杰同志所说,今天“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第28页)。但这些“新问题”不是别的,正是新的矛盾,而所谓“新情况、新特点”,不过也就是新矛盾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它们绝不悬非矛盾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乌杰同志说,“战争时代”和“建设的时代”需要不同的哲学,而当代中国“对系统辩证论的需要会日益增强”(第36页),难道社会的阶段性变化就必然能够问鼎世界的根本规律吗?我是真诚地希望看到乌杰同志的哲学探索能够取得高屋建瓴的辉煌建树的,但这不应该是在主观地否定和取代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哲学的前提下。

(作者单位:《美术》编辑部)

注:此原文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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