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追诉时效的仍然应该党纪政务处分 追诉期限是刑法的概念,刑事犯罪追究为了保证司法效率,控制司法成本,而设置了追诉期限,过了该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仍然可以犯罪评价,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无追诉时效的规定,对党员违纪行为可终身追究,同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同样未有此种规定。只要党员或者公职人员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不管该犯罪行为是否过刑事追诉时效,仍应该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 二、不能从轻处理 此外,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并不是党纪和政务处分从轻的条件,不能因此而给予从轻处理。 三、处分档次 关于处分档次的问题,行为构成犯罪但已过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同时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撤职及以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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