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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以教育督导为抓手 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法燃 2020-11-13

以教育督导为抓手 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浙江省舟山市教育局局长  钱军

  自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以来,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依法开展教育执法检查和多种形式的督导评估,已成为教育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中,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为此,我市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上的保障作用,督政督学两手抓,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督促各类学校全面实施教育责任,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教育督导保证了教育法规的全面实施

  教育法规是教育行政的依据。它对于宣传教育思想,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普及义务教育,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都具有重大作用。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初步构建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我市在教育督导中,严格依法督政、督学,确保教育督导执法的严肃性。通过强化对教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职能,保证教育法规的全面实施,从而推进了教育事业发展。

二、教育督导促进了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承担着发展基础教育的主要职责,尤其是县级政府对发展义务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包括区域内的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调整、统筹和安排使用教育经费、校长和教职工队伍管理等。地方政府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对地方政府履行发展教育的行为、教育发展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精神,建立了对县(区)政府领导教育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促进县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法定义务,营造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有针对性地制订考核条款,并逐年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每年有重点,有特点。重点考核县级主要领导重视教育发展程度、经费投入、办学设施和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等四项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通过这一举措,促进了“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投入力度加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待遇显著提高,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三、教育督导推进了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力相差悬殊,各地教育发展水平差异大。尤其是我国的东部与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之间的教育和办学水平相差悬殊,这种发展上的不均衡呈现出日渐拉大的趋势。此外,由于地方政府领导对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一,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不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教育却能适度超前发展。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够重视教育的问题。他们宁可上一些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也不愿意花更多的钱去办“见效慢,不出政绩”的教育,人为的导致教育发展不均衡。如果不实施有效的监督,这种不均衡的问题势必会越来越严重。而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为此,我们在建立对地方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将督导评估的结果列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干部任免、责任追究和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等的重要依据,我们还以高质量的教育督导公报和教育督导通报为载体,为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搭起交流沟通、促进竞争的平台。把各县区的教育发展主要数据在督导公报中进行公布,并印发至市、县(区)党政一把手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通过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比较,极大地提高了地方政府对教育发展的重视程度,有力的推动了各县(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四、教育督导打破了教育管理条块分割

  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着条块分割的弊端。从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来说,教育行政机关将计划、人事、财务、教育行政等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处室,以处室为单位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进行分条管理和指导,而各职能处室间也缺乏足够的沟通与协作,需要有一个综合的机构进行协调。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关系来说,我国的教育管理以块为主,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以系统内部为主,更多的是教育业务上的指导,缺乏权威性。而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把政府发展教育仅视为单向的服务和负担,认为抓教育就是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甚至存在着“抓教育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的错误观点。教育行政部门与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缺乏沟通,无法形成合力,导致管理效率的低下。为此,我们充分发挥督导机构这个综合性工作部门的作用,对上做好“参谋”和“反馈”,对下做好“监督”和“指导”,横向做好“协调”和“沟通”。全市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重点对政府领导职责、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改革与发展等工作进行综合监督,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内的各职能处室有了一致的目标和共同的抓手,就能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能。

五、教育督导推进了督学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长期以来,学校直接管理过多,教育行政机关的负责同志类似于“大校长”,学校类似于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学校的主体地位不明。转变教育部门管理学校职能,落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地位,就必须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并创新教育督导的方式。我们从2004年起,着手研究学校的发展性督导评估制度,并决定于2005年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实施。通过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调学校的自主发展、内涵发展,逐步使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形成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调整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每一所学校办学水平不断的提高。根据舟山市区域教育发展的特点,实行全市“一盘棋”,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总体负责这项工作的落实,市、县(区)两级督导部门突出指导和服务。积极发挥督导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深入基层,与督导对象面对面地交流思想,研究探讨教育发展规划,及时帮助诊断和解决倾向性问题。

六、教育督导催生了教育评估体制。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政府的职能逐渐从以强化管理为主到以服务指导为主。教育行政管理也必须弱化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构建小行政大教育的管理体制。为此,我们积极探索教育督导评估体制上的创新,准备建立一个教育规划评估机构,承担一些重要的教育规划评估及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教育评估,接受督导部门的指导,使之成为全市权威的教育评估咨询机构。有了这一中介组织,教育督导部门就能够从对学校具体的考核、评估中脱离出来,更好地履行教育执法监督的功能。对中介评估机构,我们强调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作出公正的评价,更要给予科学的指导和热忱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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