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件的生效日期为申报时的日期,实际也就是在该日期之后申报的申报表就适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2013年9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的,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自2016年6月1日起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明确,从2016年6月1日起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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