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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出口收汇是如何规定的?

 笔记财税 2020-11-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看到这句话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疑惑,这个未在规定期限内是什么?既然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之后收汇也可以申报退税,那么这个规定期限的意义是什么?要明白上面的疑问首先得知道两个名词:

01

规定期限



规定期限指的是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02

不能收汇手续



 不能收汇手续指的是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原规定非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未收汇可以先申报退税,但需要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收汇。如果没有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文规定的视同收汇的9类情形,需要在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做出口不能收汇申报。上面的政策取消的是出口不能收汇申报的截止时间。


上面的文件用通俗的语言来说一下的话,可以这样理解:

1、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最晚收汇期限取消,取消的是最晚收汇期限并非是不需要收汇了。

2、出口不能收汇申报期限取消,取消的是不能收汇申报的截止日期并非是不能收汇申报取消。

3、收到退税后发现次年四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不能收汇也不符合视同收汇九类情形的,外贸企业需要将退税款交回,生产企业需要将退税系统免抵退数据冲减,待收汇后方可再次申报(本条根据文件推导出来的,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4、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需要收汇后才能申报退税,没有收汇但符合不能收汇申报条件的,申报不能收汇后可以申报退税。

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结语: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还未正式作废及修订,本篇文章基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做出的分析,目前看还是缺乏具体政策依据的,但是咨询的朋友很多,所以还是写了一下,期待后续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相关政策的修订及发布,本号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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