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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顺文句语法 十、善用标点符号

 建纬律师 2020-11-18
小编说

不知不觉,“树英说”已经陪伴大家走过了这么久,每周一,朱树英主任都会准时与大家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风雨无阻从未间断。在佩服朱树英律师身上那股锲而不舍的韧劲的同时,我们更会赞叹他对工作那份矢志不渝的热爱。爱因斯坦曾说:“对于一切来说,只有热爱才是最好的老师。”在建纬,与朱老师接触过的人都知道,朱树英的工作热情难挡,永远干劲十足,建纬人也时时刻刻被感染着、被激励着。都说当代社会缺少工匠精神,但朱树英律师两年多在“树英说”专栏的辛勤笔耕,那“墨斗匠心”下的诲人不倦,那“苦寒磨砺”后的孜孜以求,不正是对工匠精神的最好诠释吗?

今天小编之所以说这些,是因为“树英说”专栏终于不得不跟大家说再见了,尽管有诸多的不舍,有那么多“朱粉”一直在默默关注着朱老师精心打造的这个阅读专栏,从中汲取营养。但今天此专栏的更新真正步入了尾声。两年多来,微信后台常常会收到读者发来的情真意切的赞美,抑或发自肺腑的心声,这些反馈,想必也是激励朱主任每天凌晨四五点起床写作的一大动力吧!

终究到了要说再见的时候,赶在圣诞节的这篇推送,是朱树英“律师写作分享”的最后一篇,讲授“律师能说会写”的专栏文章也就此划上圆满的句号。对这个系列专栏仍旧意犹未尽的读者可以阅读一下今日推送的二条文章,由《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为朱树英新书《苦寒磨砺筑方圆》作序,对这个专栏的系列文章有着客观细致的评价,欢迎品读。

回到今天推送的这篇文章,朱树英为大家讲授律师写作的文句语法和句读之法。由于法律文书写作的特殊性,律师在各种司法文书写作中,常常因为时间紧而来不及仔细斟酌词句语法,写出的文书也常常错漏百出。此种情况如未经修饰便草草发出,可能引起标的巨大的法律纠纷,也会严重影响律师的声誉,让人质疑其专业水平。本文中,朱树英律师将详细分析文句语法六大问题和句读错漏的“十二宗罪”,并提出只要“苦寒磨砺”,是一定能够解决语法问题和避免标点符号的常见错误。话不多说,最后一期“树英说”的精彩内容分享给大家——

九、通顺文句语法

十、善用标点符号

朱树英


从技术层面分析,写作的文句语法和标点符号,两者都是最基础、最基本的技术手段。律师写作也同样如此,由于律师写作本身对准确性、严谨性有更高的要求,所有律师应更加重视这两项技术准备。

文句即文章组织的词句,语法是语言运用的规则。遣词造句,说的是运用词语组成句子;缀句成文,说的就是把句子连缀在一起组合成一篇文章,而语法就是组合文章的语言规则。语言和思想不能割裂,文章的中心思想只有通过语言才能传达给受众。因为语言总是跟着思想走,只有文章写作的中心思想明确了,语言才会明确;如果文章的中心思想混乱,语言也会跟着含糊不清。此外,文章写作根本离不开标点符号。标点符号是文章写作的基础技术手段,如果不善于准确使用标点符号,会使文章的意思表示出错而产生误解,导致文字表示的意思并不是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这方面的教训何止万千。

以律师出版专著为例,书名往往是一个词组或者一句词句,要准确表达专著的中心思想,就需要有恰到好处的词语。我近两年撰写的两套图书共四本专著,在确定书名时反复斟酌,反复酝酿,希望能有恰当反映全书中心思想的题目,在遣词造句时冥思苦想,力求准确。由于这四本书章节的全部内容都先在事务所公众号《建纬律师》上连载推出,汇编出版前,我采纳小编的建议,在网上悬赏征求书名。前一套书名《墨斗匠心定经纬》完全是根据网友的众多书名建议优化而成,原因在于广大网友多半知道我是从木匠成为律师的,顺着这个思路与我产生了共鸣。而确定现在这套书名时,先后两次在事务所公众号悬赏征求都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网友不大知道我的能说会写来自于踏上工作岗位后的勤学苦练。我半工半读的十年寒窗,其中一半时间先读了一年《教学法》,后学了四年中文专业,解决了包括语法在内的写作基本功,这套书最后定名《苦寒磨砺筑方圆》,正包含了我这五年寒窗苦读的艰辛努力,突出了律师演讲和写作的成功必须经过不懈努力和艰苦磨砺的中心思想。

通顺文句语法,善用标点符号这两项技术要求,律师从读小学开始,就受到语文老师不厌其烦地教育、不计其数地训练,但真正到自己动笔写作遣词造句时,仍然会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是很大的问题。其中,语句有病、用词表意不准确和词语贫乏生硬是常见的缺陷。因此,律师唯有多思考,多写作,在写作过程中不断提高善用文句语法和标点符号的能力,才能适应和满足律师顺畅写作的职业需求。

一、通顺文句语法,是律师写作的技术准备。

语法是熟练运用语言的基础,文句通顺和语法准确是写作的基本要求。语言学家叶圣陶曾如此比喻:“语法是语言系统中最重要的部分,没有语法则不能构成真的语言系统,它是一所房子的框架,没有这个框架,再好的材料和建筑砖块也不能建成坚固的房子。”

汉语语法需要从小就认真学习,逐渐掌握,尤其是律师执业以写作为主要的工作工具和执业手段,律师写作的准确和严谨的基本要求,其语法基本功的学习、培养更显重要。然而可惜的是,相比如英语为代表的众多外语的教育,在近年国内的法律院校教育的课程设置时逐渐忽略或者淡化了对大学语文和汉语语法的教授;加之汉语本身语法结构较灵活、用语省略习惯且又存在一词多意、多性等特点,使得语法错误极易发生。因此,重视语法和标点的写作要求,对于律师讲究用语精准的各类文书写作而言,语法错误造成的后果绝不可轻视。

1、法律文书中常见因语法错误而造成的语病。

我担任专职律师25年来,先后带过30多个助理,他(她)们大多都具有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法律功底都不错,都能够成为我承办各类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重要帮手。很多原先的助理现在都已成为合伙人或者专业上小有成就的专业律师。但是,他(她)们在给我当助理期间写作的各类司法文书,仍然常常出现各类基础的语法和标点错误,以至于我经常要从语句语法以及标点符号方面提出修改意见。

这些常见的语法错误或语病,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是语意歧义。

语意歧义是指因句法结构或语义关系处理不明确而产生的句子意义含混的现象。往往一句话有二种不同的意思可以理解,而不同的理解者总是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进行解释,从而发生争议或纠纷。如:

例句一:“赠与人决定将本市淮海路xx号xx室房产和本市嵩山路xx号xx室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赠送给受赠人。”

例句二:“承租人已付给出租人一年租金以及保证金200万元人民币。”

例句一是赠与合同中的一句。赠与人究竟是将淮海路房产的全部份额和嵩山路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赠送给受赠人,还是将淮海路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和嵩山路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赠送给受赠人?二种意思均可理解。

例句二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一句。承租人付出的200万元人民币究竟仅仅是保证金,还是包括保证金和一年租金都在内?没有写清楚。

上述例句中的表义相歧是法律文书中经常出现的一类语病。许多案件的争议,当事人自己常常会因为合同表述不清或者意义相歧,各自做出有利于自己的理解从而引起纠纷并最终引发诉讼,有的甚至吵得不可开交。作为律师,自己写作一定不能犯这样的错误。

第二是成分残缺。

成分残缺是指在语句表达中违反语法规则所造成的句子成份缺损的现象。这种现象大多数是由于表述者只顾句子意义而忽视结构完整,或者是因为句子较长、首尾难顾所造成。表述者自以为意思是“清楚的”,但从接受者来看,无论结构还是内容都有明显的缺漏。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在律师xxx的见证下,由委托人xxx在本所签署了《xx地块土地转让协议》……”

该例是律师提供律师见证业务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其语病出在缺少了主语。这句话的主语应该是律师xxx,但“在律师xxx的见证下”这一介词结构在全句中只能充当状语。这段话可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律师xxx见证了委托人在本所签署《xx地块土地转让协议》全过程……”。或将“律师xxx”提前到“根据”之前,变为“律师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对委托人在本所签署《xx地块土地转让协议》全过程进行了见证……”。有人可能会认为原句“委托人xxx”之前可去掉一个“由”字,这样“委托人xxx”就成为了主语,但这不符合表述者的原意,因为是律师xxx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而不是委托人xxx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

这类语病我在修改一拨又一拨的助理们起草的文件草稿中经常会遇到,可见这是一类常见的毛病,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第三是词性误用。

词性误用是指在语句表达中错误地理解了词语的语法功能而产生病句的现象。如将副词用作动词,或将名词用作动词等等。如:

“经法院及公证人员清点、校对和封条后,货运人员将5箱查封的施工资料搬运到一辆卡车上。”

这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法律查封资料所做的笔录中的一句。该例的这句病句,表述者误将名词“封条”理解为动词,与“清点”,“校对”等动词混合在一起显然不妥。可将“封条”改为“密封”,也可在“封条”之前加上“贴上”二字,变成“贴上封条”。

词性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语法问题,律师写作时要特别注意。有些词语词性单一,需要并列表义时不能与其他词性的词语混用;有的词语本身有数种词性,例如游泳、睡觉等,则可根据语境需要灵活使用。

第四是搭配不当。

搭配不当是指两个相邻或隔开的词语在语法结构或语义关系方面违反了组合规则的语病现象。如:

“由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参加的股东有无达到法定人数,是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合法、有效的条件,……。”

该例存在的语病是,前句的“有无达到法定人数”应该会有二种情况,即“达到法定人数”和“未达到法定人数”。如“未达到法定人数”就不应该成为后句“合法、有效的条件”。就是说“有无达到法定人数”与“合法、有效的条件”搭配不当。修改办法:在后句“合法、有效”前面加上“是否”二个字,成为“由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股东有无达到法定人数,是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是否合法、有效的条件,……”;或删去前句的“有无”二个字,成为“由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股东达到法定人数,是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合法、有效的条件,……”。

搭配不当是我在修改助理们起草的各类文书中经常遇到的情形,我常常和助理们说:“好在你们的带教老师是做过语文老师的,要不然你们的写作毛病怎么能解决,何时能提高?”

第五是语义混乱。

语义混乱是指词语表达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不合理地揉搓在一起,造成纠缠不清,语义不明、令人费解的现象。例如:

“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本市狮子巷70号305室房产归女方还清银行的所有贷款。”

该例是婚姻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涉及房地产处理的常见错误。它将二句话生硬地纠缠起来:一是“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本市狮子巷70号305室房产归女方所有”;二是“银行里的所有贷款也由女方负责还清”。原句可修改为“男女双方共同拥有的本市狮子巷70号305室房产归女方所有,并由女方负责还清银行的所有贷款”。

这种前一句意思还未写完整,又混杂第二句话要表达意思的情形,也是律师写作中经常出现的语病,这可能与律师的思维较快或者思维跳跃的方式有关。可是,律师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必须遵循语法规则,以体现准确、精到和严谨,不能随意改变语法规则,否则就可能引发标的巨大的纠纷案件。

又如:双方合同中约定“乙方自行负责实施本协议书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所需所有设施包括拆除及费用。”该例是一个标的巨大合同中对设施费用的约定,其语义混乱在于:这“费用”是仅指施工合同中乙方在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呢,还是指甲方在施工中的措施设施费用,还是包括这两项费用?根据“自行”这个词语,应理解为仅指乙方的用于施工的办公室、职工食堂、宿舍等临时设施,不值多少费用,估计有50万元就可以了;而“本协议书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所需所有设施”这句合同用语,则似乎又涵盖整个工程的措施设施费用和开办设施费用,可能5000万元也不止。本案合同约定表义相歧、思维混乱,致使办案的法官左右为难,不知如何认定为好。

第六是轻重不分。

用词的轻重不分,褒贬不分,更是律师各类司法文书中随处可见的语病。词语轻重不分、褒贬不分,是指不分词语运用的轻重差别或区别,造成轻词重用、重词轻用,或者贬词褒用、褒词贬用。例如,有的律师助理起草的文件说到问题严重,“问题”前面的程度副词不分具体情况,“有些“、“稍微”、“很”、“十分”、“非常”、“极其”,这几个程度副词表示问题的轻重程度,选词时要恰如其分,不能随心所欲。

还有,汉语表示同样的意思会根据语境的不同有褒贬不同,“顽强“和”顽固“都是一个意思,但褒贬有别不能乱用。尤其是在律师起草代理意见时,词语的轻重褒贬要根据案情严谨选用。例如:律师说对方的代理意见不准确,不能使用“胡言乱语”、“一派胡言”之类的贬义词。

以上各种司法文书的文句语法毛病是律师写作中存在的通病,普遍存在于律师起草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以及起诉书、代理词等司法文书中。这个看似问题不大的问题,其实极大地影响了整个律师行业的严谨形象。有时去法院,能看到法院内容评选或点评优秀判决文书的宣传栏,以至于我常常觉得律师协会真的有必要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通病和质量缺陷,开展评选优秀司法文书活动,以提高整个行业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和水平。

2、只要苦寒磨砺,完全能够减少与避免法律文书的语法错误。

律师写作在语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个职业通病,尤其是语义混乱的毛病。《法律文书写作之道》一书的作者马戈特·科斯坦佐认为,“律师在使用长句方面可谓是臭名昭著,尽管在引导律师们使用短句方面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同那些官僚主义者和政客们一样,律师也有一种天生的倾向,那就是:一句话即使已经结束,他们也并不画句号,而是继续地在后面加东西,这正是造成法律写作中一些常见错误的罪魁祸首。”这话归纳得可谓一针见血。我自己也时有这类毛病,我也是文章写好后会注重疏理这些语法毛病,尽可能修正和少犯这样的错误。通过上述总结可以发现,越是复杂的句子,越容易出现语法错误。俗话说“贪多嚼不烂”,若想在一句话中将方方面面全部表达清楚,反而会引起错误的理解与歧义。法律文句的基本特点是简洁和严密,律师应对自己的文字作减法,将文句结构尽量简化,尽量做到每一文句当中的要素之间不要有复合关系,减少因要素关系互相交叉而引起的变化造成语义混乱。

要做到这一点,律师必须认真学习研究法律文句的基本要素。我曾在前文中提出,一篇完整的法律文书,不论篇幅长短,应包含5个“W”,即时间(When)、地点(Where)、人物(Who)、是什么(What)、为什么(Why)等五个新闻基本要素,各个要素需要一一交待明了,一般不会使用长句,因为每个单句中不可能涵盖五个W全部要素。

早在1843年,西方著名法学家乔治·库德在其论文《论立法的表达或书面法律的言》中就提出“立法句子=情形+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对西方法学界影响深远。当然,因19世纪时期受过良好教育的英国绅士普遍推崇所谓“高雅”语言氛围,库德受该影响亦在四要素中加入了复杂的由动词虚拟语气构成的“情形”。这一点不符合立法句子的本质特点,更与汉语本身的语法结构水土不服。因此我们可以将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句的四要素总结为“条件+主体+ 行为 + 对象”。 其中,主体包括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接受主体,例如合同当中的双方;条件包括了无条件、除外条件或者假设性条件等,例如某些特定事实、特定行为、特定范围、期限、时间等;行为发生在主体之间,包括主动行为、被动行为和无行为,例如移交、支付、声明、通知、宣布等;对象是指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双方签订的合同、移交的货物、支付的货款、发出的通知等。当然,四个要素的排列顺序会因为行文需要而可能不一致,而且会因上下行文简洁的原因可能会被省略其中一、二个要素。以各类合同中都常见的解除条款来说:“若乙方存在本合同x条所述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宣布解除本协议。”其中“若乙方存在本合同x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便是“条件”; “甲方”为主体;“宣布解除”为“行为”;“合同”为对象。

律师写作,尤其是各种司法文书写作,有时因为当事人要得急,或者律师同时有其他事务要处理,造成对各类文书写作的语句粗糙,来不及仔细斟酌语法语句,我自己也时常遇有这种情形。面对这种情况,律师更应该对自己写作的质量负责,文件发出前要仔细斟词酌句,反复校对,避免忙中出错。律师写作对语言使用精准、严谨的客观要求,迫使律师必须高度重视写作的文句语法通顺,一个成熟的律师不解决文句语法问题是根本不行的。虽然律师学贯汉语语法非常艰难,但只要结合写作实践不断学习、总结,解决通常的语法语病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至少明显的语法毛病是可能避免的。

二、善用标点符号,是准确表意的基本手段。

现代汉语中,标点符号是文字准确反映语言表达本来面貌的工具,是现代汉语文字和语言分家的界墙。通用的标点符号分为标号和点号两类共14种,标号有引号、括号、省略号、破折号、着重号、书名号和专名号七种;点号有逗号、顿号、分号、句号、冒号、问号和感叹号七种,尤其是点号,直接决定了语言的停顿和语调,律师演讲的抑扬顿挫其实就是准确运用点号的结果。标点符号是律师写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标点符号使用也是律师写作句式表达的基本功,往往也是律师写作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律师著书立说,撰写论文或者司法文书,都绝对不能小看标点符号这一点,因为这也涉及是否执行法律的大问题。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国标带有强制性。本文中我谈及的标点符号的用法,便是以此国家标准规范作为依据进行讨论的。

1、标点符号是现代汉语文字和语言分家的界墙。

文句语法的标点符号用法不同,意义完全不一样。我国宋代以前是没有标点符号的,汉朝时只有逗号叫做句读,看文章只能凭个人的经验完成语意分断,宋代后才逐渐开始使用标点符号。以晚唐杰出诗人杜牧著名的《清明》诗为例,四句七绝: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标点符号如此加点,其表现的诗意语境即是诗人原意。如果改为这样标点: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虽然语句也通,然而已不成为诗,而成为类似于现在的微型话剧了。

写作的标点符号有如此重要,为引起律师对准确使用标点符号的真正重视,有必要介绍我国使用标点符号的演变过程。汉字是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它记载了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但在古代书面文字材料中是没有标点符号的。由于没有标点符号,对同一段文字便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结果。由于语言表达准确和防止误断作者写作本意的需要,标点符号就逐步产生了。

汉朝的时候,就有人采用“离经”的方法,把文字之间断开。即在两句之间隔开一两字来写,或者用竖线、短横线等标示句子的完结,但是使用上并不普遍。西汉戴圣编纂的《礼记》说“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郑玄注曰:“离经,断句绝也。”即使是受到私塾系统教育的学童,亦要整整一年的学习才刚刚能学会断句,可见标点符号对于阅读理解的重要所在。当时人们读书,常在句旁划“し”,作为一种助读标记符号。这便是标点符号的萌芽。

东汉时,句读的符号有“↓”和“、”两种。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解释“↓”为“钩识也,居月切”,“、”则为“有所绝止,而识之也,主庾切”。就是说,凡是文末可以停止的地方,就用“↓”来标记,文中有可以句读的地方,就用“、”来标示,大略相当于今天的句号和逗号。

到了宋朝,钩号变成了圆圈,标形如“○”,有大中小之分,人们采用圈点来标读文字。朱熹在著《四书章句集注》时就是每章之前用大的“○”,每句之后用“。”。这称为句读(音jù dòu,古文语句中的短暂停顿。句是语意完整的一小段,读是句中语意未完,语气可停的更小的段落)。即在一句末完,但需停顿出打上个“、”,其作用类似现在的逗号,在全句意思已完之处画一个“。”,作用同现在的句号。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段落号,用“∨”或“∧”表示,画在每段末尾字的右下角,甚至出现了“。。。。。。”“……”这样将密圈、密点加在字的右旁 (古书皆为竖排),强调句子的精彩部分。这一用法直到上个世纪20年代还在沿用。

到了明朝,随着刊本小说的出现,又多了两个专用号,即一个是在人名旁边画单直线“│”,一个是地名旁边加两直线“‖”。

而我们现在所用的标点符号,源头在欧洲。西方文字在公元8世纪以前,只用句号。8世纪以后,慢慢出现了冒号、分号等,但使用都比较随意,没有严格的使用规则。直到15世纪末,威尼斯印刷师阿尔德·曼努齐在原有标点符号的基础上,又创制了部分新的标点符号,并规定了所有的标点符号的固定用法,西方文字的标点符号才系统化、规范化。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新思想传入,西洋标点也跟着进来了。第一个从国外引进标点符号的是清末同文馆的学生张德彝。同文馆是洋务运动中清政府为培养外语人才而设立的,张德彝是第一批英文班学生中的一员。到了1920年2月2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发布第53号训令——《通令采用新式标点符号文》,批准了由以胡适为首,包括钱玄同、刘复、朱希祖、周作人、马裕藻在内的北大六教授联名提出的《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方案》。我国第一套法定的新式标点符号诞生,成了语言文化发展史上值得记录的一笔。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即我们通常称之为国标的系列文件中,专名制定了《标点符号用法》以规范现代汉语的标点符号。目前最新版应为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本文中我谈及的标点符号的用法,便是以此规范出发的。

2、常见标点符号使用的12种错误及其修正的注意事项。

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是律师写作中一种普遍的语病现象,而且好多人并不重视这些错误的纠偏。

常见错误一:特殊情况下的顿号使用问题。

例: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错误)

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正确)

纠错: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

例: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错误)

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正确)

例: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错误)

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正确)

纠错: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

例: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错误)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正确)

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常见错误四:在并列分句中使用句号后再使用分号。

例:一是养老保险安置。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要同企业员工一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安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错误)

一是养老保险安置。对进入企业工作的失地农民要同企业员工一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安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建立,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确)

解析:分项列举的各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常见错误五:同一形式的括号套用。

例: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错误)

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正确)

解析: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应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常见错误六: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时使用点号不当。

例:(1)、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办结。(错误)

(1)督促协办单位按时办结。(正确)

解析:带括号的汉字数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语时不加点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做次序语,后面用下角点(圆心点)。

常见错误七:在图、表说明文字末尾使用句号。

例:(图表略)

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口径。(错误)

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口径(正确)

解析: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常见错误八:在标示发文年号时使用括号不规范。

例:根据X发[2013]3号文件精神,……(错误)

根据X发〔2013〕3号文件精神,……(正确)

解析: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应使用六角括号。

常见错误九:书名号内用顿号表示停顿

例:根据《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 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错误)

根据《X省物价局 X省财政厅关于X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正确)

解析:书名号内标示停顿时用空格。

常见错误十:句内括号行文末尾使用标点符号不当。

例:为加强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XX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XX局局长兼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处理。(错误)

为加强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XX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XX局局长兼任),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处理。(正确)

解析:括号内行文末尾需要时可用问号、叹号和省略号。除此之外,句内括号行文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十一:附件名称后使用标点符号

例14:

附件:1. 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错误)

附件:1. 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正确)

解析:附件名称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十二: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情况下使用句号

例:(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为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错误)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为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正确)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正确)

解析: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时不使用句号,如使用句号则不需要换行分段。

写作存在的文句语法和标点符号的各种问题是律师写作的通病。令人欣慰的是,这些问题正在逐渐引起律师行业的重视,律师思想上重视,自我注意、注重学习掌握文句语法和标点符号的准确使用,是律师写作修养和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律师提高写作质量的基础技术能力,应当引起有志于提高写作修养和水平律师们的高度重视。

今后的每周一专栏,将推送由朱树英的律师助理撰写的专业文章。敬请期待。

精彩回顾

七、严谨文章结构,八、得体过渡照应

五、明确写作目的,六、突出中心思想

三、忠诚客观真实,四、体现社会责任

第五章 律师写作的技法技巧 一、重视写作人生,二、注重素材积累

四、荣获上海市政协“优秀提案特别奖”殊荣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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