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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规范与法言法语

 学院2009 2022-07-27 发布于北京

原创 阿刚 阿刚说法 2019-12-14 22:59

     检察法律文书,是各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是行使检察权的书面凭证,也是日后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随着检务公开的推进,检察法律文书也逐渐透明化,其质量高低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效果,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但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检察法律文书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此加强检察法律文书制作和适用的规范化不容迟疑,这对于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人需具备的最基本素养就是要有规范意识。检察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公文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办事工具。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来说,办案就要时刻和给各类法律文书打交道。规范司法无小事,一个字,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都会影响法律文书的质量。目前,检察环节所有对外的法律文书大都属于格式文件,检察人员公文写作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内容上。笔者针对法律文书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结合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在办公室从事综合文稿起草和检察信息编辑工作中取得的知识、经验、做法等给大家作一个分享。

      一、常见问题

      1.语言文字不够准确。由于检察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所承载的巨大价值和功能,对其语言文字要求就比较高,“精确无误,严肃庄重”是对检察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求承办人做到字斟句酌,仔细推敲,避免错误的出现,但实际上有些错误却经常被见到。  

      一是“的”、“得”、“地”的错用。“的”字一般是用在形容词或代词之后,用来修饰、限制后面的名词,结构为:形容词(代词)+的+名词,如:王某的父亲。“得”字一般是用在动词之后,副词之前,用来说明前面的动作,结构为:动词+得+副词,如:走得很快。“地”字一般用在副词之后,用来修饰之后的动词,结构为:副词+地+动词,如:开心地笑了。但在有些检察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像“李某名下地房屋”、“骂的很凶”、“本能得往后退”等都是错误的使用。

      二是“权力”与“权利”的混用。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指有权支配他人的一种强制力,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一般与职务相联,如公安局长的权力;权利则是一种法律概念,是指国家赋予人们的权力与利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如我国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由于对这两个词语的意思一知半解,承办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很容易将它们混淆。如:“告知犯罪嫌疑人他享有的权力”,这里应当使用“权利”而非“权力”一词。

     三是人称代词指代不明。在法律文书中经常会看到人称代词的使用,如“他”、“她”、“他们”、“她们”等,但是人称代词的使用要放在合适的语境中,才会凸显出它们的作用,如果混用或者乱用,不仅起不到便利的作用,还会造成指代不明的现象,使人难以理解句子的本来意思。如:“王某和李某先后来到现场,他使用匕首刺向被害人腿部”,这里人称代词“他”就存在指代不明的问题,不知道到底指王某还是李某。

      四是在手写文书时使用简化字。1977年国家曾经公布了第二批共853个简化字,但不久之后就被取消,所以这一批简化字在现在看来实际上就是错字,由于基层检察院中有些中老年干警学习过并一直沿用着这批简化字,所以在基层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中,偶尔也会有这些错误的出现,典型的例子有:将“展”字写作“尸”字里加一横,将“餐”字简化成只保留左上角一部分等等,这些都是错误的。

     五是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标点符号分为标号和点号两种,标号用于标明语句的性质和作用,如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等,点号用于句中或句末的停顿或表明语气,如逗号、顿号、分号、冒号等。检查法律文书中最常见的是点号的错误使用,使得句子停顿不当。像“一逗到底”即应当用句号却仍使用逗号的现象仍然存在,应当用逗号却使用了顿号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如:五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来自安徽合肥的王某、李某、来自湖南长沙的蔡某、唐某、来自湖北武汉的岳某。在这句话中“李某”与“唐某”之后的顿号都应改成逗号。

      标点符号是法律文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文书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笔者在文书审核过程中,经常碰到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归纳起来,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以下12个:

      常见错误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

      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

(2016—2020年) 3~5年

      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

      解析:用分号隔开的几个并列分句不能由逗号统领或总结。

      常见错误四:在并列分句中使用句号后再使用分号

     解析:分项列举的各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常见错误五:同一形式的括号套用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解析: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套用括号时,应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常见错误六: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时使用点号不当

     1.(正确) (1)、(错误) (1)(正确)

      解析:带括号的汉字数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语时不加点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做次序语,后面用下角点(圆心点)。

      常见错误七:在图、表说明文字末尾使用句号

     解析: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常见错误八:在标示发文年号时使用括号不规范

     解析: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应使用六角括号。

     常见错误九:书名号内用顿号表示停顿

     解析:书名号内标示停顿时用空格。

     常见错误十:句内括号行文末尾使用标点符号不当

     解析:括号内行文末尾需要时可用问号、叹号和省略号。除此之外,句内括号行文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十一:附件名称后使用标点符号

     解析:附件名称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十二: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情况下使用句号

     解析: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时不使用句号,如使用句号则不需要换行分段。

     2.释法说理不足。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检察官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根据与案件事实的逻辑结合”在其所制作的检察法律文书中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包括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合三方面。在基层检察院所呈现出来的很多法律文书中,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释法说理不够充分,不能够使人信服。

     一是关于案件事实。检察官作出决定是先从案情分析开始的,检察官在掌握的涉及到本案的所有事实情节的基础上,剔除与案件定性无关的部分,找出关键事实以及事实之间的联系,并根据这些联系对案件进行逻辑整理,对事实的法律意义进行取舍,最终形成一个能够反映案件本质的由事实组成的清晰的案件全过程,这一过程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检察文书中关于案件事实叙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文书将简单明了的案情叙述得繁杂冗长,而将关键的、复杂的细节叙述得又过于简洁,关键问题一笔代过,造成详略不当;有些文书在书面叙述案件事实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表述,用语比较随意。

     二是关于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检察实践中,任何一项检察决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基于一定的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范做出的,所以在检察法律文书中需要对检察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说明。依据法律规范做出检察决定是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在法律文书中不但要引用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还应当准确阐明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但现在的法律文书就缺少这部分内容,例如起诉书按样式叙述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标准,被告并不知晓,往往使其难以理解。  

     三是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合。如何从应然的法律规范和实然的案件事实推出正确的法律判决?这就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逻辑结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判决要追求的不是客观性,而是判决的可接受性,司法判决做出的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价值判断。检察官在阐释逻辑结合时,要使法定构成要件中的规范事实与现实中具体的生活事实进入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使二者相同,从而实现在事实中对规范的再认识,以及在规范中对事实的再认识,探寻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中共同的“意义”,从而做出既合乎逻辑,又具有说服力的司法判决。这就对文书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基层检察院部分审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等不同程度地存在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或虽有论证,但论证的理由不充分,或论证的理由与引用的法律条文出现不一致的现象等。

     3.叙述过于随意。由于在说明案件事实时也须依经验法则加以判断,检察官依据检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以及社会共有的认识进行判断时,必然会渗入自己主观认识的成分,但这一过程应依据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有些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解释忽视了这一原则,过于随意化和主观化。

      一是过多评判当事人。给所陈述的对象人为地贴上标签,强行给阅读法律文书的人灌输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影响他人正确作出自己判断。如:被告王某生性脾气暴躁,常殴打妻子。这句话中“暴躁”、“殴打”等词语都是贬义词,是陈述人的主观判断,不属于客观事实的范畴,不仅毫无用处,而且还损害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是叙述要素不明。在检察法律文书中,进行案件还原描述时,最常见的就是使用叙述的方式,叙述的基本特点就是陈述事件发生过程,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六大要素,并要求详细准确,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呈现原始的案件事实。但在部分法律文书中,在叙述案件过程时,显得过于随意,要素并不完整或不准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楚,如:犯罪嫌疑人走进某贸易公司三楼办公室。这里具体是哪件办公室并未准确说明,从而影响阅读者对案件事实的推理和判断。

     二、具体规范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文书就是为了实现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检察监督的一种体现。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检察法律文书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文书(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概括来讲,法律文书制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五)语言精确,朴实庄重。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握好沟通技巧、讯问语言、案情归纳、证据分析、庭审语言等5个主要环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描述事实客观,论证充分有力,说理透彻精准,语言准确朴素,法律运用适当。

     三、总体要求

     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检察官的形象。案件评查过程中,总能发现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错字、别字,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引用法条不规范等问题。部分检察干警未接受过系统、专门的写作训练,写出一份逻辑严密、论证详尽、格式规范、语言精炼的法律文书确实有些困难,而且少数检察人员仅注重办案,轻视文字写作。因此,要做好外行人眼中的“检察官”、内行人眼中的“检察官”、群众们眼中的“检察官”,就必须尤其重视提高检察人员学习写作法律文书的自觉性,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法律修养和文字水平,逐步规范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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