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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三十二)——上海斜楼案忽视过程检查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导致的致命后果

 建纬律师 2020-11-18

编者按

看到今天这篇标题,大家想必也不陌生,这正是朱树英主任之前介绍过的一起上海滩非常典型的、被媒体称为“比萨斜楼”的重大工程质量案件。

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之所以旧案新说,自然是朱律师在新的角度(过程检查)中,又挖掘出了新的总结经验。回顾本系列第二篇: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千万不能自认没有证据——上海“比萨斜楼”案败诉的教训,朱律师通过分析施工企业的疏于合同履约证据管理以及对簿公堂时的灾难表现,告诫施工企业“千万不能自认没有证据”。而从今天“过程检查”第三篇(共五篇)起,朱律师将以这“比萨斜楼案”开篇,通过一系列此类因忽视“过程检查”环节导致施工企业案件败诉并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原因以及值得吸取的教训,提出应当贯彻的措施,以期提高施工企业的过程检查以及相应管理能力。

看过前述文章的各位都知道,朱律师反复介绍过,施工企业履约证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三个环节“合同交底、定人专管、过程检查”,那么为什么独独对“过程检查”这一环节要费这么多的笔墨呢?朱律师也在文中给出了答案——首先,任何好的想法或办法都需要执行才能实现,“合同交底”、“定人专管”着重于管理意识的形成和机制的建立,最终的落实还是要依靠“过程检查”;其次,“过程检查”在三个环节当中工作量最大,面对的复杂要求和不可控因素最多。

那么,话不多说,重温当年震惊上海滩的“比萨斜楼案”,听朱律师为你抽丝剥茧,教你应对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多变性和复杂性,探讨加强对变更提出单位的分类管理,一举解决施工企业“过程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精彩案例分析、严密逻辑论证,尽在今日“树英说”——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三十二)——上海斜楼案忽视过程检查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导致的致命后果


朱树英

通过前两篇杭州中强案和北京宾馆“红水”的典型案例,我着重讲述了施工企业将“过程检查”环节落实到工期顺延、因设计过错引起质量缺陷的签证索赔工作,在履约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取得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这些都是施工企业提升履约证据质量管理水平应当借鉴、学习的成功经验。当然,现实情况中并非每个施工单位都能把“过程检查”环节抓实抓牢,因此出现纰漏并造成损失的项目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从这篇开始,我将通过一系列因忽视“过程检查”环节导致施工企业案件败诉并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原因以及值得吸取的教训,提出应当贯彻的措施,以期提高施工企业的过程检查以及相应管理能力。施工企业履约证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三个环节“合同交底、定人专管、过程检查”,其中的“过程检查”我计划一共写5篇,之所以总结该管理环节成败得失的案例更多,主要是因为:首先,任何好的想法或办法都需要执行才能实现,“合同交底”、“定人专管”着重于管理意识的形成和机制的建立,最终的落实还是要依靠“过程检查”;其次,“过程检查”在三个环节当中工作量最大、面对的复杂要求和不可控因素最多。因此,我不得不用更多的篇幅和大家一起学习讨论。

“过程检查”是针对履约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变化过程,特别是合同外的变化,逐一核实、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合同外的变化,既包括了前两篇涉及到的工期顺延、设计缺陷,也包括了设计变更、价格变化、质量争议、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等。其中,与设计变更相关的事项是施工企业履约证据质量管理“过程检查”的重要对象。设计变更,一般意义上是指建设工程自开工至竣工这一时间段内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调整、完善、优化等变更活动。《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第28条进一步细化,强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从设计到施工,是建设工程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设计是施工的前提和基础,建设工程的形式、内容、质量和标准都是由设计来决定的,有什么样的设计要求,就应当会有什么样的现实工程。因此可以说,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凡事都必须以设计文件作为标准而不能越擅自变更的“雷池”一步。施工企业如何才能证明已依法依约按照设计要求履行了合同,“过程检查”环节对证据的保存固定和查漏补缺不可或缺,尤其是对原有设计的变更,更是“过程检查”环节的重中之重,凡是超出原有设计或已有约定的事项,都应当妥善保留相应证据。“红水”宾馆案中,正是因为施工企业对工程设计具备足够的专业认知和敏锐的法律意识,“过程检查”工作到位,才使反索赔成功并维护了合法权益。但是,即使设计变更会直接关系到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也并非所有单位都能对其有足够的重视,由此造成的损失值得总结、借鉴。

吸取上海“斜楼案”的教训,施工企业针对设计变更的多变性和复杂性,要加强对变更提出单位的分类管理,解决施工企业“过程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本系列第2篇我曾提及轰动一时的上海“比萨斜楼”案,其实该案除了告诉我们“千万不能自认没有证据”这个道理,还揭示了施工企业忽视“过程检查”环节可能造成致命后果的深刻教训。

1992年,由于外滩建设金融一条街的需要,原在此办公的某进出口公司被置换到虹口区一繁华路段重建新的办公楼。同年年底,发包人与承包人南昌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994年11月,总高32层的综合业务楼主体结构封顶,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装修施工。1995年,因电梯无法垂直安装,为查明质量是否有问题以及原因和严重程度,不得不进行质量鉴定。由于垂直度鉴定一次需要3年且建设、设计、施工三方争议巨大,该工程从1995年开始历经同济大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三次鉴定。直到2004年2月,市技术监督局的鉴定结论认为:大楼垂直度偏移38公分,超过国家标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在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过截桩行为,有一部分桩没有打到设计长度,导致了整栋楼的偏移、倾斜;设计单位的设计依据不准确,仅以初步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设计要求打桩采取的是静压桩施工工艺,采用静压打桩工艺造成这部分桩无法压到设计长度,不排除设计单位也有责任。长达10年的工程沉降观察和质量鉴定过程,造成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2005年3月,发包人不出意料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发包人的代理律师,我以承包人、设计人共同侵权造成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严重缺陷为由,索赔包括所有建设投入损失、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房租损失、工期延误违约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25亿元。诉讼过程中,承包人既不能提供经由发包人、设计人同意的截桩书面签证材料,也不能提供其他相应证据,2006年2月,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本案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截桩造成打桩未达设计长度,施工人有过错,且与造成本案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赔偿案件,设计人如有过错,与本案因截桩造成损害的结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遂判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很多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还局限在本地市场,这家江西施工单位就已经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上海滩取得一席之地,中标了繁华路段的办公大楼,不可谓没有实力。然而,就是因为对重大设计变更证据管理的一着不慎,最终造成了经济利益和业界商誉的满盘皆输,这对企业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试想,假如该企业能够落实履约证据管理的“过程检查”环节,采用类似北京宾馆“红水”案施工企业的过程签证管理,这样明显的疏漏完全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解决,质量事故的责任也就得以避免。因此,一旦涉及到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施工企业即应当慎之又慎,严格以法规、规范、合同等为依据,针对相关签证索赔工作,抓牢履约证据质量管理的“过程检查”环节。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相关证据的管理,类似于本系列第一阶段有关证据介绍诸文章中已详述的各种证据分类,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对其从不同角度进行梳理,比如按发生的时间、引发的原因、提出的单位等因素进行分类搜集管理。根据多年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经验,我认为以提出变更要求的单位作为分类角度既明晰了发起方,又包含了发起原因,更能增强“过程检查”环节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无论字面意思还是法规规定,对设计文件直接进行修改的主体毫无疑问应该是设计单位,但除了个别的纠错、补漏等修订活动,设计单位在实践中很少在设计文件获批后会主动提出变更、修改。实际履行过程中,审查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才是设计变更的主要发起方,因此在本文的分类中我并未列入设计单位。不同的发起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的出发点不同,依据的法规、规范、合同不同,履行的程序不同,对于施工合同履约的影响也不同。通过这一分类方法,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其各自的特点采取有差异化的“过程检查”证据管理措施。

1审查机构提出的设计变更

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了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开展工作的主要和直接依据。按照住建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和第1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的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变更要求乃是题中之义。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能够提出针对设计错误、疏漏、参数不合理等问题的设计修改或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审查机构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还是勘察设计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一旦发布新的设计法规、规范、标准或对原有规定进行修改,实际上也就提出了对相关设计文件的变更要求。

2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发起人、投资者,是五方单位中唯一的全过程参与者。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第11.1款,建设单位可就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要求进行设计变更。项目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等均应在初步设计以及之前的立项、可研等基本建设程序中得到确认,如果在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建设单位再行提出此类变更,对造价、工期产生的影响将是颠覆性的,最终结果很有可能是项目终止以及合同解除。一般而言,到了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建设单位发起的设计变更主要表现为外观、非主要设备、附属设施、管线、绿化等,较少涉及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通俗讲就是“小修小补”。除了由施工单位自己提出的变更建议,其他设计变更一般都是通过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告知施工单位的,即便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还是要经建设单位同意才能实施并获取费用和工期补偿。因此,建设单位是施工企业进行设计变更证据管理的关键节点单位,“过程检查”环节对证据质量管理的措施得到建设单位的配合才能更好地落实。

3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2017版施工合同第10.2款也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同时第10.3款又约定“……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无论是法规还是2017版施工合同,有关监理单位的变更权限和实施过程其实都凸显了建设单位在变更中的关键节点位置。

4勘察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通常情况下,主要的勘察工作应先于设计工作完成,勘察成果是设计工作的前提,也就是相关法规一直强调的“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但在现实情况中,仍有可能出现设计文件完成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地貌、地质、水文出现较大改变的情况,原来的勘察文件不再具备现实性,须再次进行勘察工作,设计文件也必然需要以此为前提进行相应变更。另外,针对特殊或异常情况,《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专门规范都有施工勘察的要求和规定,设计文件也需根据特殊或异常情况的施工勘察成果进行相应的变更。由于勘察单位的工作成果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等级等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有直接的重大影响,设计文件的相应变更也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费用和工期变动。一旦发生纠纷,便会成为施工合同纠纷和争议的关键点,因此,这应成为施工单位履约证据管理“过程检查”环节的重点。

5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发起的设计变更在开工前、开工后均有可能发生。例如,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期,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序、工法无法满足时间要求,施工单位提出了设计变更;又如,当地市场突然缺少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导致相应要求无法实现,施工单位提出了设计变更;再如,因为季节、气象、地质等原因,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法、工艺无法实施,施工单位提出了设计变更。以本案例来说,施工单位辩称的施工中因一部分桩采取静压工艺不能打到设计深度,由此提出设计变更,即属于一种典型情况。读者们可以看出,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往往是因为实际情况超出了合同约定或原有的施工计划、技术方案所致。当然,也不排除施工单位由于发现了基础资料或者设计文件的错误、疏漏从而提出设计变更。相较于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于是由施工单位自己提出的,因而在证据管理方面更加具有可控性。然而该案中,施工单位却因为“过程检查”环节的疏漏未能保存截桩的签证证据,也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施工企业何以施行截桩,其管理疏漏实属教训深刻。

项目正式开工前,施工企业即须通过加强合同交底解读、资料核查、图纸会审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实现设计变更证据管理的“过程检查”环节全覆盖。

我之前已经强调了对工期顺延证据管理的“过程检查”工作应首先做到全过程覆盖,对于设计变更证据管理的“过程检查”工作也同样如此。施工企业对正式开工后发生的设计变更往往有更加直观的感受,但实际上,很多因勘察、设计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在开工前就埋下了隐患,只是在施工中或者完工后因为实际产生了费用、工期、安全、质量等问题才全面爆发,最终引发诉讼。人们常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施工单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通过合同交底、资料核查、图纸会审等工作进行“过程检查”,施工企业才有可能确保证据管理的质量,进而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加强对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条款的“合同交底”

正如我在本系列第二十四篇《施工企业重点落实确保履约证据过程管理质量的“三个环节”》中所讲,施工企业履约证据质量管理工作的三个环节“合同交底、定人专管、过程检查”互相之间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承的。开工前对施工合同条款的逐一解读,既是“合同交底”环节的一部分,也是“过程检查”环节的一部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变更范围、权限、程序、估价、工期以及合理化建议、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等事项,是施工企业和人员进行设计变更证据管理“过程检查”必须熟练掌握的内容。除了合同中与变更直接相关的条款,其余涉及到或可能引发变更的条款也应当逐条解析,向项目部工作人员做彻底的“合同交底”。

2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进行核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017版施工合同第2.4款也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虽然按规定原始资料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但因为对于设计、施工等工作而言原始资料都是前提和基础,施工单位应按“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对照原始资料、勘察成果、设计文件逐项核实,对可能引发设计变更的情况及早发现。

现实当中因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原始资料未进行详尽核实引发的事故甚至于重大安全事故并不少见。因此,施工企业对原始资料中的地下管线、地下工程资料应特别关注、重点核实,一经发现实际情况可能与资料不符,应要求进行补充勘探,如果涉及本地块或邻近的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对设计、施工有特殊要求,还应核实有无专门的设计文件及保护措施,如果没有,即应向建设单位及时进行书面报告要求补充变更,必要时还应要求建设单位取得权属单位同意、提交管理部门审批,之后才能进行相关施工。

除了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原始资料,在此我还要特别强调地质勘查资料的重要意义。施工企业对勘察成果常常忽视,认为有图纸和说明书已足够,但勘察一旦出了问题,很有可能就会引发大问题。本案工程设计依据中只包含初勘资料而没有详勘资料,如果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施工单位坚持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是详勘成果,要求补充进行详勘并据此进行设计变更,后续的静压打桩部分桩无法达到预定深度的情况就很有可能不会出现。然而现实世界没有如果,“过程检查”全覆盖的重要性由此凸显。

3通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尽早发现变更事项

相较于开工后再进行变更,开工前如果能进行设计变更显然对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影响更小,而且这一时段进行变更责任划分明晰,施工单位更易取得经济补偿,因此要抓住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机会,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要求,并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及时提出签证确认的要求。交底和会审中,施工单位有以下关注重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盖章和人员签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由审查机构审查并加盖印章。

(2)是否已进行详细勘察和专门勘察,其成果深度是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布置与设计是否合理,是否与工程地质条件紧密结合,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4)建筑与结构是否存在不能施工或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是否会导致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和质量安全问题。

(5)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是否齐全、明确,是否存在错项、漏项等,图纸内容、表达深度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中所需各种标准图册是否已经具备。

(6)图纸和说明书与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材料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换;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是否有现实可行性。

(7)图纸和说明书能否满足工期与进度、生产与工艺、试验与检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8)如果涉及多家勘察或设计单位,报告、图纸、说明、表格等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或矛盾。

(9)是否符合其他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合同要求。

如果能够按照上述关注重点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前就能提出大多数变更要求,提早进行签证确认并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体现了“过程检查”环节全覆盖对施工企业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施工企业应注重设计变更证据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通过“过程检查”环节全面提升履约证据管理水平,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本案法庭事实调查过程中,施工单位表示,由于管理粗放、人员变动、时间较长等原因,已经没有当时设计变更签证及相应证据,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自己的法律观念淡漠、证据意识缺失和现场管理混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读者肯定对本系列文章第二十三篇《从垃圾堆里找证据案看企业构建“三落实”管理机制的重要性》所提到的那家施工单位印象深刻,但很显然不可能每家企业都有那么好的运气,诉讼过程中还能从离职项目经理家的垃圾堆里找出关键证据。要做好履约证据管理工作,争取合同争议纠纷的主动,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自身证据管理制度的构建和执行。设计变更事关重大,是施工企业履约证据管理的核心事项之一,只有通过“过程检查”进行跟踪管理,才能确保证据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最终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1由于设计变更的专业性,施工企业对其证据质量的“过程检查”更需要“定人专管”。

施工企业做好设计变更及其证据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做好合同解读、资料核查、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等施工前准备工作,但项目现场人员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主要还是集中于施工领域,对相关准备工作涉及到的法律、设计、勘察、审图等专业知识并不精通,而且在后续正式开工后,审查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当然也包括施工企业自身,都可能因各种原因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并最终将变更成果落实到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工作的专业性,要落实相关证据管理的“过程检查”,除了项目部现场工作人员的“定人专管”,还需要法务人员和具备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只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定人专管”才能在“过程检查”环节发挥完全的作用。

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事务繁多,需要保留的证据数量大,项目现场应配备专人负责包括设计变更证据在内的各类证据的保存,从而避免本案例中因人员变动造成证据遗失。日常中有项目现场八大员的说法,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资料员的工作职责包括资料的计划管理、收集整理、使用保管、归档移交、信息系统管理等,虽然资料和证据并非同一概念,但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绝大多数都是书面资料。因此,由资料员专门保存各类证据资料是比较合适的,这既体现了“专人定管”,也方便对证据“过程检查”的归口。当然,在这一工作中资料员的主要职责在于“保存”,而对证据的“管理”则需要施工企业从上到下共同协力配合才能完成。

2施工企业的“过程检查”应注意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中的关键节点位置,通过程序的规范性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发起人、投资者和全过程参与方,同样也是设计变更工作的关键节点。本案中,施工单位在静压桩无法按设计要求压至预定深度后即联系设计单位的做法是欠妥的,更合适的做法应当是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陈述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分析造成问题的可能原因,由建设单位联系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最终实现变更成果并补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施工单位须知,其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中并无勘察、设计单位,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均指向建设单位,尤其是变更这样的重要事项,应当依法依约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推动后续工作。同样的,如果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主动向施工企业提出变更要求,施工企业也应要求其首先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签证资料并作为重要履约证据存档。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计变更作为对施工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其相关内容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履约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建设单位及现场代表向施工单位发出口头指令要求对某部位或某环节进行修改的情况,但施工企业必须按图施工,这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这种情况就要求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将业主的口头指令转换为书面签证及随附材料,在依法依约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后方可实施。

3施工企业对证据完整性的“过程检查”应关注变更是否有设计单位的图纸和说明,如果是重大设计变更还应注意审图程序带来的影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017版施工合同第10.2款也约定“……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因此,“过程检查”除了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文件,还应有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和说明,相关材料应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进行签章。在此特别指出,为避免与原有图纸和说明造成混淆引发纠纷、方便计算顺延工期,施工企业务必要求图纸和说明应有时间落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还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审查管理办法》则明确凡涉及“(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管理办法》第12条对审查时限也规定“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而且特别强调“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因而重大设计变更会对施工工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并非由于己方的原因,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工期的变化按合同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费用和利润的补偿。

4施工企业对设计变更证据管理落实“过程检查”环节,除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主要的着眼点在于获得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补偿。

设计变更对于履约过程中的施工企业既是一个技术事项,更是一个经济事项。成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设计变更既然可能产生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施工企业自然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2017版施工合同第10.3款“变更程序”、第10.4款“变更估价”、第10.6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等条款中有详细的内容,可作为施工企业进行“过程检查”的参考依据。

施工单位就设计变更事宜与建设单位的沟通过程中,切忌想当然地认为建设单位会给予经济补偿,因而只交涉技术问题,遗漏补偿要求。如果事后双方由此引发争议纠纷,建设单位可能会以该行为是施工企业放弃合同权利主动让利作为抗辩理由,这是相当不利的。此外,在施工企业的经济补偿要求未获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前,其要求是一个典型的索赔,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第19.1款,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所以,除不能遗漏,还要杜绝拖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抓紧提出经济补偿要求,避免过期失权。

5施工企业应当认识到对设计变更“过程检查”的重要意义除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经济效益,还能够提升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在本文的开头中我即提出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也是设计文件的实现过程,在之后的论述中我又强调按图施工既是法定义务,又是约定义务。因此,一旦涉及到设计变更,无论是由具体哪个单位或部门提出,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提出,施工单位都应当做好签证确认及相应证据的固定保存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身既不违法、又不违约,在发生争议和纠纷时避免高昂的赔偿。而这项工作最后只有落实到“过程检查”环节,才能确保相关证据的质量。

对设计变更的“过程检查”不光是考验了施工单位的履约证据管理能力,更加反映了整个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很难想象,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不能结合施工实际发现设计缺陷、提出设计变更的施工单位专业能力会很强。实际上,对设计变更的“过程检查”环节跟不上,“合同交底”、“定人专管”环节就形同虚设,包括证据管理在内的项目管理工作也不会做深做细,企业的业务更加不可能做大做强。表面看起来,“红水”宾馆案的施工企业成在保留了设计缺陷洽商的往来函件,上海“斜楼”案的施工企业败在未能保留设计单位同意截桩的变更签证,但两者的实际差距是在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可以说,虽然对设计变更的“过程检查”仅仅是履约过程中证据管理的一个事项,但以此为纲,整个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可以纲举目张。

综上所述,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和管理部门,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施工单位应结合“合同交底”和“定人专管”,通过“过程检查”环节加强设计变更证据管理,并以此为抓手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履约能力,使得企业的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再上层楼。

精彩回顾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三十一)——从宾馆“红水”案看过程检查解决设计缺陷签证的成功经验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三十)——杭州中强案过程解决工期顺延签证索赔实务操作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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