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参加饭局后身亡,究竟谁要为这起不幸事故承担责任?

 博善律所 2020-11-19

随着疫情的好转,不少人越来越迫切地想跟朋友们一起喝几杯。但喝酒这个老生常谈的事情,除了酒外往往还会引出其它大家意想不到的问题,一起喝酒的也很有可能摊上事。

小衫与小海、小曾、小林及小曾的妻子小灵共五人在某鱼生馆吃饭。

小林在该饭馆工作,此前并不认识小衫。吃饭期间,小衫与小海、小曾、小林均有饮酒。由于小曾在朋友的大排档预定了宵夜,小曾邀请小衫等人在晚饭结束后前往大排档继续吃宵夜,小衫与小海、小曾、小林又再次饮酒。宵夜结束后,小海搭乘小林的两轮摩托车先行离开烧鸡档;小曾在小海离开后约半小时即结账,并搭乘小灵驾驶的小轿车离开;小衫最后驾驶小海所有的无号牌摩托车离开档口。

小衫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失控倒地受伤,被送医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死亡。

交警认定小衫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衫妻子在事后将参与聚餐的四人告上法庭,要求几人对小衫的死亡进行赔偿。究竟谁要为这起不幸事故承担责任?

小海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对摩托车具有管理义务。

小海在明知小衫饮酒的情况下将摩托车借给小衫,存在过错,依法应就小衫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曾是夜宵聚餐的组织者,对聚会参与者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等责任。

小曾在明知小衫饮酒的情况下未行劝阻、照顾、护送,他的过错行为与小衫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小林与小灵并非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不负有提醒、照顾、劝阻、扶助等责任。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林与小灵存在劝酒等导致小衫醉酒等过错行为,故对于原告诉请小林与小灵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小衫作为晚餐的组织者,在晚餐时已大量饮酒,在夜宵时仍继续饮酒,应对自身醉酒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衫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其自身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减轻各侵权责任主体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根据小衫、小海、小曾、小灵以及小林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衫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小海承担15%的过错责任,小曾承担5%的过错责任,小林与小灵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未提供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小海赔偿15万元,小曾赔偿5万元。

博善律师提醒大家,四种情形酒友应担责: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4.酒后驾车未劝阻。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关注博善律师天天分享法律知识。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