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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股东的分红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道平财税笔记 2020-11-20
原创 亨特商务 亨特离岸 10月13日

 

     我们知道,香港公司分红是在缴纳利得税后进行,为避免重复征税,分红是免税的,在香港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内陆个人股东,内陆与香港有《内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红筹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协议,如果股东在大陆境内的时间一年内不超过183天(包括旅游、度假、探亲,由过境开始算),则可以只在香港纳税。如果超过183天,就需要计算收入中来自大陆的部分在内陆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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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新加坡公司股东分红款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新加坡一级企业税收制度,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加坡本地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东分红,不再需要上缴个人所得税。新加坡不征收分红税,因此在股东新加坡是不需要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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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纳税股东分红,以下情况股东分红不需要征收税款:

1、2008年1月1日及其以后,根据新加坡一级企业税收制度(不包括合作机构),新加坡本地公司支付的股东分红;

2、2004年及其以后,新加坡居民个人受到的外国分红不需要纳税。如果新加坡居民是通过新加坡合伙人关系受到外国分红,满足一定条件下,此分红仍不需要缴税;

3、来自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分红,除去个人通过新加坡合伙人关系获得的或从进行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贸易及商务获得的分红部分,余下分红不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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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纳税股东分红举例

●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红,即中央存管单位(CDP-Central Depository Pte Lte)报表包含的公司;

● 通过特别交易柜台(STC-Special Trading Counters)获得的股票回购股东分红;

● 新加坡本地私人公司股东分红;

● NYUC公平价格股息(通过合作社收到股东分红除外);

● 来自信托公司的新加坡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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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境外公司的分红回到国内,股东需要在内陆缴税吗?

     新加坡及香港均不征收分红税,因此在新加坡是不需要缴税的。如果分红回到国内账户,那么股东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按20%缴纳。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个税法草案,引入被称为「全球税」的「税务居民」概念,确定2019年1日1日起,任何人在内陆居住满183天,即有交税义务,在境内及境外的收入均需按内陆税制评税或纳税,最高需缴45%重税。纳税范围包括境外人士在境内外的海外存款利息、股息、出租出售物业等一切收入年薪96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税率达到百分之45。以个人名义做生意的,年收入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交税百分之5,累进至超过五十万,应缴税率最高增至百分之35。另外内陆实施港澳台人士申领内陆居住证,两者的对象涉及在内陆有居所、且居住内陆半年的境外人士。但现时香港与内陆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在香港已纳的税,在计算内陆税款时可获抵。

据《彭博》引述知情人士指出,中国政府已开始要求部分海外中国公民缴纳所得税。这是中国完善公民税收体系的重大举措。

近期在香港营运的国企,已向内陆员工指出要申报2019年收入,准备缴交内陆税。另两位知情人士指出,国企已向在新加坡等地工作的内陆员工作出通知。

中国已开始追踪一些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来征税,这让那些从来不必为海外收入在国内缴税的外国人感到意外。

目前中国的最高税率为45%,中国于去年1月调整了所得税规定,以便政府向旅居海外的公民征税。有关安排与美国政府向旅居海外的美国公民征税的做法类近。受到疫情影响,本以为这项举措会延后,但是北京今年就公开了有关如何征收此类税款的详细指示,使许多出国人员措手不及。

这一举动标志着,一些在海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也承担向母国纳税的义务,一些人可能会看到自己的税单飙升。虽然无法立即获得有关外籍人士的具体数据,但中国官方媒体报道称,约有6,000万华裔生活在海外。

比如,香港有8万至15万名中国大陆员工。据《日经亚洲评论》(Nikkei Asian Review)报道,在澳门工作的中国公民也被要求在回国后开始缴纳所得税。

对于在香港等地工作的中国外籍人士来说,这一举措可能是一个重大打击,他们以前最多只需缴纳工资的15%的税款。这是中国大陆最高税率的三分之一。

向海外中国公民征税,是一种公平性的体现,比如同样在国企工作,国内和国外外派人员的所得税相差最高3倍,这对国内工作岗位是相当不公平的。

不仅仅是工资。财富规划咨询公司Ishtar Consulting Inc.首席执行长贾泽良说,新规还规定,股息收入和房产销售收入在国内也要纳税。这可能会迫使许多公司承担很多额外的税收负担,或者冒着中国外派人员大批离开的风险。

不过,从长期以来,完善海外税法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一直存在很高的海外避税现象,将资产转移至海外,曾是一些“高净值”人群逃避纳税的一大途径。

2019年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而这才是对税收居民境外避税行为的重要举措。

新个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举个例子,中国税收居民范小姐通过维京群岛开设空壳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根据现行个税法,只要利润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董小姐无需缴税;但在上述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空壳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移民后还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长期居住在国外,是否需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国外的收入是否需要向中国纳税?这些问题看似有些复杂,似乎中国的税法在这方面存在模糊地带,请见下面的规定和相应的细则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中国税务居民。税务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个人所得税法可见,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即成为中国税务居民,或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会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前者容易理解,后者就有些令人疑惑了,这个概念有点抽象。

如何定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有相关陈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家税务总局对“住所”的进一步说明: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上面的条例和说明,可以清楚的看出,如果并未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仅是因在国外工作或学习而居住,待工作和学习的状态消除后,仍会回到中国居住的,这种会被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无论其每年在中国居住时间的长短。
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国籍,长期居住在国外,但保留中国国籍,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呢?这个没有看到明文的规定或者权威解释。根据多位税务专业人士的看法:“笼统上讲,在中国有户口,仅此一条就可以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看到这里,似乎问题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是或者不是?还有待更多的事实判例来完全消除这种模糊,给出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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