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洼地股权转让 案例二、股息分红 步骤: 1、甲自然人从A公司撤资,收回投资成本100万元,无所得,无个税。 2、通过多层嵌套的合伙持股架构,规避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穿透政策。目前税务上对多层合伙架构能否多层穿透并无文件。因此,乙合伙可以主张为“生产经营”所得。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还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有反避税规定。 但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甲自然人从A公司撤资时,A公司有大量未分配利润,但是甲只收回投资成本,明显不合常理。 甲在洼地投资合伙企业,把税源从A公司所在地转移到洼地,税源也跑了。 如果A公司所在地税局以“(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对甲自然人进行调整,可以吗? 因此,甲自然人不合理撤资是该方案的不足之处。留言区 小编乱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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