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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

 mike011 2020-11-23

见义勇为一直是尴尬是行为,发生了许多令人无奈的情况,这次的民法典,对见义勇为也做出了明确解释。

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者是莫大的鼓励:“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见义勇为免责并非必然免责。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不能是故意引起的,如果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应当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二、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才能免责,情况紧急的认定,以救助人的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为准。

三、救助人必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免责作为中国版的“好人法”,具有强烈的道德提升意义,针对的是对受助人没有法定救助人(如没有监护人),如果救助人(监护人)实施救助行为是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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