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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拆补方案异同点详细对比

 h劳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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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在广州各区的城中村改造中,凭借着“快拆、快批、快建”的独特魅力,成为了最为引人注目的旧改领头羊,与此同时,黄埔区各村的拆补方案因其重要性,备受关注。

笔者就从广州黄埔拆补方案异同点出发,来让大家对广州黄埔区的拆补方案有一个更深的认识。

01
补偿对象

在拆补方案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谁能得到补偿的问题,如果不能成为补偿的对象,那么谈及补偿多少,多半是虚妄。而在补偿对象这一点,黄埔区各村的拆补方案上,就尽显出了“一村一策”的特色。

在黄埔区各村拆补方案的适用人方面,各村存在着些许的区别。刘村、格岗片区旧村、汤村、永岗社区旧村直接使用了“被拆迁人”;沧联村、下沙社区珠江村则使用了更为广义的概念——“适用对象”。

即便黄埔前三条村的拆补方案使用了“被拆迁人”,但是在特指的范畴方面还是不一样的,刘村、格岗片区旧村指的是拥有改造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及宅基地块的本村村民,汤村指的是房屋产权人,永岗社区旧村指的是本村村民和非本村村民。至于沧联村则并没使用村民,而是用了“居民”。

据悉,我国《大百科全书》将“居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自然人”称为村民;我国《宪法》对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人一律称居民;在法律上,房屋产权人认定是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拥有者。

02
本村村民界定

按理来说,本村村民,顾名思义,是指长期生活在本村,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强,使得本村村民的界定变得模糊。由此,广州黄埔各村的拆补方案上,对于本村村民身份的界定和全国类似,同样是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但是由于是拆补方案,所以在本村村民的界定上,较为相同的都强调了“在本村拥有房屋产权或宅基地的人”,而这一点对于开发商判定补偿对象,无疑是最快的方法,对于想知道自己是否能获得较多补偿村民而言,则是可靠的证明。

03
补偿安置方式和选择

确定补偿对象之后,自然就是要确定补偿的方式,黄埔区的补偿安置方式随国家大流,一共分为回迁安置补偿和弃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不过这两种方式在选择的规定上,各村都有所不同。

刘村、格岗片区旧村、沧联村和下沙社区珠江村,明确提到被拆迁人放弃回迁安置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汤村村和永岗社区旧村则根据补偿对象(本村村民和非本村村民)的不同,作出了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并鲜明地指出非本村民的不作回迁安置补偿,予以货币形式进行。至于本村村民的补偿安置选择,汤村村则做出了限定,提到每栋房屋弃产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回迁安置面积的30%,最多不得超50%。

04
有效建筑面积


不管是选择了回迁安置补偿,还是弃产(货币补偿),都会涉及到主要的拆补物——房屋等建筑。

毕竟回迁安置房总面积,是从有效建基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出来的,如刘村、格岗片区旧村的回迁总建筑面积=首层有效建基面积十二至四层(含四层)各层楼面的投影面积总和(飘板除外);下沙社区珠江村回迁安置建筑面积=证载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四层)。而对于有效建基面积方面,黄埔区各村的拆补方案上,都对此作出了时间性的规定。

其中,永岗社区旧村和下沙社区珠江村都指出'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为有效建基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而这一时间点的依据是来自于去年新版的《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办法》明确将违建认定的时间节点从以前的2007年6月30日推迟至2009年12月31日,而且还提到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原则上不计入改造成本。

从上面可以看出,仅仅是补偿对象、本村村民界定、补偿安置方式和选择、有效建筑面积方面,黄埔区各村的拆补方案上,就已经出现了很多差异化的地方,更不用说在回迁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的详细标准,那么到底这两种补偿标准的区别有多大呢?敬请期待黄埔区拆补方案异同点对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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