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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问题

 清凉书坊 2020-11-25

          一、“双随机、一公开”问题释疑

1、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有别于传统的巡查监管。具体是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的“一公开“监管机制。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义是什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和普遍方式,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适应了改革新形势。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将双随机抽查作为企业依法经营的“紧箍咒”,增强了企业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了由企业对政府负责向对社会负责、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没有纳入随机抽查范围或发生异常情况,不得随意检查企业,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对监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市场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是什么

市场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4、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

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其他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企业检查。

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一单两库一细则”是什么

“一单”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指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细则”是指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6、如何做到“一公开”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都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做哪些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8、什么是书面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检查部门要求市场主体提交合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检查方式。

9、什么是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10、经抽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其检查结果的录入时限是多久?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11、抽查检查结果包括哪些类型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①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①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③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无人签收的。

⑤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⑦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⑧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12、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由谁负责后续监管

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13、随机抽查结果如何录入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4、随机抽查中的检查文书应当如何处理

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主要包含检查表格、证据材料等。可以同时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予以留存。

1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追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16、“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免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企业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17、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操作平台是什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本操作平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公示系统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部工作流程。河北省双随机抽查目前推广的是“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

18、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抽查检查工作依据什么开展

目前主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开展。

二、登记事项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三、公示信息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⑧党团建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②生产经营信息;

③资产状况信息;

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⑤联系方式信息;

⑥党团建信息;

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②生产经营信息;

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④联系方式等信息;

党团建信息;

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

(1)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1)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2)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市监部门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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