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业主自治”制,是个大趋势!

 阿福根 2020-11-26

    公元前209年,陈胜在大泽乡起义得势后,在陈县(今河南淮阳)称王,建立了张楚政权。

    过了半年,以前和陈胜一起做苦力的一伙伴找上门了,陈胜很高兴地接待,并留在宫殿里住下。

    那伙伴没见过世面,自然不知天高地厚。先是在宫殿里惊呼:伙计,你好牛哇!后来经常与宫里人描述从前与陈王的一些“糗事”,以此“炫耀”他与陈王多么的铁。

    有大臣与陈王说:他到处胡说八道,败坏您的名声。要不让他走吧?

    陈胜天生是个干大事的,一听有理。便直接将那厮给杀了。

    弄得再也没有故人去找陈胜,跟前的故人也纷纷借故递了辞呈。

    《史记·陈涉世家》对此事有一段记载:“其所不善者,弗下吏,辄自治之”。

    意思是说:一旦有错,不交给司法去处理,自己惩治了事。

    这便是最早出现的“自治”。

    “自治”演变到今天,主要意思是:自行管理或处理。

    应是两年前,南京理工大学的两位教授,许是接到了有关“业主自管”的课题,专程来武汉采访我,并坚持要附“采访费用”。弄得我受宠若惊。

当他们听说我并不主张“业主自管”时,看得出有些诧异,我立马补充:我不反对,并预测未来若干年,“业主自管”会遍地开花。

   在那之前,我去长沙参加过“湖南省三湘文化社区促进中心”主办的“第一届全国自管小区经验交流会”。

    长沙东成大厦的业委会主任谈俊先生作了主旨发言。与会者约有百余人,讨论还很热烈。

    我感觉会议的效果超出了预期。

    前天谈俊先生来电话:长沙现有20多家小区在搞业主自管,准备筹办第二届全国自管小区经验交流会。

    联想到这几年已有为数不少的小区纷纷尝试“业主自管”,说明我两年前的预判没有错。

    住宅小区与物业服务已成浑然一体,像“我和我的祖国一刻也不能分割”一样,没有物业企业的小区,并不是没有物业功能,否则天长日久,那小区与垃圾场并无二样。

    目前市面上开展物业活动的物业模式基本分五种类型:

    1、包干制

    2、酬金制

    3、自管制

    4、信托制(舒可心先生主创)— 点击下图更好

    5、丽娜制(崔丽娜女士独创)

    在物业企业诞生的前30年,包干制大包大揽,大行其道。

    后4种模式都是近10年内应运而生的(这说明“包干制”有弊端),但眼下的主流,绝对份额还是包干制。

    哪一种在未来更具代表性?争论很激烈,一直没有定论。

    不同意有的人对XX模式横加指责,也不同意有的人只认一种而否定其他模式。

    这制,那制,有利于小区和谐就是好制。

    让实践证明、让时间说话,也许是最好的模式。

    对上述五种模式分别进行过了解和比较,可以说各有千秋。因为每一种模式的存在和应用,客观上就说明了它有生命力,况且大多都在完善中。

    突然发现由小区通往家园的道路上,这制、那制,也许还会有新制,最终都会实行“业主自治”制。

    何谓“业主自治”?

    “百度”解释了一大堆,有些云山雾罩。

    独立学者舒可心先生提出了四条判断标准:

    第一,要看物业服务经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是业主们共同表决选举的;

    第二,要看物业费年度预算是否是业主们共同表决决定的;

    第三,要看每个业主是否有程序、制度来保障他们对物业管理过程的一切事情都有知情权,即对所有的文件都有“查阅、抄录、复制”的权利;

    第四,要看每个业主是否有程序、制度保障他们对业委会的一切事情都有知情权,即对所有的文件都有“查阅、抄录、复制”的权利,以及罢免、改选业委会的流程是否足够方便。

    “只有保证这几条,使权利落实在每个业主手中,那才是真正的‘业主自治’”。

    十分赞成!

    我的理解更简单:“业主自治”,能不能实现业主大会的意志?

    能则是,不能则不是。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都明确同一句法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这种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法条应倍加珍惜。

    有两组概念经常被人们误读:

    业主自治与业主自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一、如果业主自治就是体现业主大会意志的话,业主自管只能是业主自治条件下的一种物业管理方法。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能够实现业主大会的意志,任何一种物业管理模式都可在业主大会条件下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

    换句话说,并不是“业主自管”就能替代业主自治。其他模式同样可以实现业主自治。

    二、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一切权力归业主的唯一实现方式,只能是业主大会。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受托机构。在小区公共事务和重大事宜问题上,业委会并没有任何权限。

    很多业委会成员抱怨:这没法整!

    是的,现行法律为业委会指定了一个角色:戴链条的舞者。

    只不过,有的舞得萎靡不振,有的舞得神采飞扬。

    前者是小区的鸡肋,后者是家园的希望。

    由此推演出一段逻辑:

    一、将绝大部分财富购得房屋一套的业主,是指望从此过上既有体面又有尊严的美好生活;

    二、体面和尊严的生活来自于意志的主张和权益的保障;

    三、意志的主张和权益的保障,只能通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才能实现;

    四、尽管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不见得就有美好的生活(“业伪会”的概率不低),但没有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肯定没有美好的生活;

    五、通过业主大会,实现“业主自治”制,才有可能到达家园。否则业主们只能一直“徘徊”在小区。

    问题比较明朗:

    问:如何设立“业主自治”制?

    答: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很难是吧?人家怎么设立的?上海成立业委会的占96%。

    问:如何体现“业主自治”制?

    答:小区的公共事务和重大事宜,全部提交业主大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交业委会落实执行。

    问:如何实现“业主自治”制?

    答:依《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尊重业主、充分讨论,公开透明,走好流程。

    上次在长沙参观一小区,业委会主任是一位上任不久的企业老板,人到中年,坦诚中有几分精明。

    他的一段话值得回味:我不会用管企业的办法来搞业委会,我就是个召集人。

    有业主在群里提意见或建议,我让他(她)出席业委会,充分协商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若有公开招投标事宜,业委会不推荐商家,不参与评标。募集商家和参加评标的,分别在业主中产生。

    我从未觉得有什么压力。

    放眼望去,本来就难成立的业委会,有的大包大揽,有的越俎代庖,有的形同虚设,有的祸害一方。

    唯有那,忠于小区、磊落轶荡、不负众望的业委会,特别是业委会主任,行得很稳,因为他们一直践行业主自治之路。对于业主大会的意志,他们深谙其道,深得大多数。

    正因如此,他们带领全体业主,有的正往家园,有的已达家园。

    也只有他们当中的一些业委会主任,干了一届又一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