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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常见腐败及调查方法

 治墨之剑 2020-11-26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近年来,全国各地保障房丑闻频出,从某的保障房用地上建别墅,到北京大量公屋被拥有人违规转租,而深圳保障房曾被揭发有一千多名业主是富豪和官员,更有甚者,河北省邢台市的一处保障房项目,最大单位建筑面积超260平方米,还配有车库,保障房已沦为腐败重灾区,“保障房腐败”亟待整治。

一、出具资格证明环节

该环节主要是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一般由公安、民政、街道办、单位、个人等负责。

1.作案手段
公安、民政、街道办、单位等部门在出具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证明材料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他人出具虚假的材料用于办理保障性住房;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办理保障性住房手续。
按照某市有关规定,购买经适房须持有某市户口三年以上。外地户籍直接迁入某市区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但迁入郊县的审批条件则相对宽松,而且户籍从某市郊县迁入市区不需要再行审批。这一管理漏洞被芦某夫妇发现后,成为他们的生财之道。芦某夫妇伙同有关民警,先把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外地人的户口办到某市郊县,随后再将户口迁至某市区,并将居住时间改为三年以上,使外地人具有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导致他人利用假身份获得大量经济适用房被进行倒卖。芦某共向多名民警行贿198.16万元,芦某被法院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领导干部故意隐瞒个人家庭收入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使用欺骗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2013年5月,某公职人员黄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家庭实际收入,通过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一套公租房。黄某的申请获批后,在未入住公租房期间,他得到了公租房补贴156元。黄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调查技巧
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往往需要满足人均收入低、人均住房面积小、家庭成员在城市居住等条件,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用房需要提供户籍、房产、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调查人员应及时调取和审查申报材料,核查其工作及变动情况、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特别是户籍情况,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伪造材料申报的情形,对出具虚假文件证明的人进行追责,对明显审核把关不严的人,应追究其渎职法律责任,并深挖权钱交易问题。

二、保障性住房开发环节

该环节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改规划、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作案手段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属于无偿划拨,政府部门为弥补开发商的利益缺口,一般允许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开发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补偿,经适房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时,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屋分配、审验等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某市房管局副局长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地产开发公司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验收、经适房改商品房出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100余万元。惠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技巧
该环节腐败往往涉及审批方面的腐败,较难案发,注意从安全事故、征地拆迁等易发环节的腐败案件中审讯突破;要注意开发商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处理,是否存在销售给特殊关系人,通过房产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环节

该环节负责公有住房出售、调租和职工住房补贴等相关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批、准入和退出的相关认证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

1.作案手段
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用房的出租、出售过程中,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为购买人、承租人提供帮助,或直接倒卖保障性用房。      
2009年初,王某某找到在某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工作的表弟刘某某,商量通过摇号作弊的手段,使特定的经适房申购人获得购房资格,以收取好处费。测绘中心另一名负责摇号的陈某某在刘某某邀约下参与摇号作弊,并向刘某某提供了相关资料。随后,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又邀约在深圳市一家科技企业工作的黄某某一同篡改了计算机摇号系统违法作弊,并由刘某某装入摇号电脑,致使一些请托的申购人获得该市某小区经适房的购房资格。在此过程中,王某某通过他人向该经适房项目中的申购人索取好处费后,收取财物共计76.2万元。刘某某和陈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为了公职人员的利益,制定对掌握公共权力者有利的政策的方式来进行腐败,福利性腐败。
某市3000多名公务员团购福利房,总数达三四千套。这些房子的面积按级别修建出售,科级以下是144平方米,处级213平方米,厅级更大,而价格仅为该地段市场价的70%。不少手里有多套住房的公务员,纷纷将团购资格向外兜售,指标费到3月份已经炒到了每套50万元。

住建系统工作人员通过不按照规定将保障性用房用于分配给适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而是收受他人财物后将房源倒卖给他人。
林某某从1996年起分管全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经营等工作,张某认识了林某某并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不久后,张某有个亲戚想买经济适用房,找林某某帮忙。在林某某的帮助下,张某的亲戚很快如愿以偿。每卖一处经济适用房,张某从中加价2万元至6万元不等,其中,每处经济适用房分给林某某1万元以上的“辛苦费”。张某和她的下线负责寻找想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然后把购房人想买的小区、楼层、户型告知林某某,林某某就想方设法提供经济适用房指标,再由张某卖出。经林某某之手倒卖的经济适用房涉及近30个小区、40余套,他从中受贿总额达58万元。林谋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的人骗购、骗租,或对将公租房、廉租房非法转租行为不及时制止。
2019年3月,某县纪委县监委针对违规租赁使用公租房的问题进行了严查,对4名转租公租房的公职人员和4名履职不力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5名转借公租房的公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对28名不符合承租资格条件未及时退出的公职人员责令限期退房。

2.调查技巧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享受政府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收优惠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商品房价格,办理骗取保障性住房案件时,注意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评估损失,需要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建设及管理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基础上,参考周围同品质的商品房(同户型、楼层)的销售价格,从而最终量化损失额。

注意对骗购、骗租用户的问话方式,骗购、骗租户一般已经投入装修款和购房款,担心收回房子,存在较强抵触心理,对于部分以牟利为目的的骗购、骗租户应予以打击,对于的确因生活困难的应积极引导,必要时可做与相关部门沟通重新做认定,对于少部分不予以配合的,必要时可以追究其诈骗犯罪刑事责任。

注意与审计部门协作,通过审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审计部门往往定期对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人员进行定期审计,要与审计部门及时沟通案件审计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过户环节

保障性住房过户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成为普通商品房。

1.作案手段
办理经济适用房交易手续时,住建系统工作人员为没有足额缴纳上市土地收益的经济适用房办理过户手续,造成国家损失。
2013年1月至3月,张某甲为使某小区的10套经济适用房在未缴纳上市土地收益的情形下违规过户,向时任该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张某乙等人请托,由张某乙等人利用受理、审核房屋过户材料的职务便利,违规为涉案10套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国家损失共计200余万元,张某乙等人收受张某甲给予好处费共计29万元。张某乙等人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技巧
一是可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入手,核查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是可从对住户的诈骗行为入手,或从伪造国家证明文件入手,进行深挖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

三是注意深挖其他部门协助犯罪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如税务部门是否出具出具虚假完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出具虚假土地出让金补缴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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