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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之后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辩护感悟

 行者无疆8c3m05 2020-11-27

一个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之后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辩护感悟

一、本案一审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被告人曾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依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幅度及认罪认罚量刑范围以内判处刑罚。

二、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以量刑偏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介入辩护,应该另起炉灶,避免先入为主,形成主观偏见,通过阅卷发现本案证据价格认定存在严重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导致二审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被告人涉嫌的是盗窃、抢夺二个罪名均存在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问题,而由于价格认定的所适用的规范,已被废止几年存在明显错误,在此如此明显错误之下,二审只得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而公诉机关未抗诉,则裁判结果不可能进一步加重。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判决后确需改判的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进行的答复》(2014年2月24日法研〔2014]26号)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对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只要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四、发回重审之后,继续介入辩护。获取一份价格认定机构所出具的一份书面更正函,对该材料的证据属性一直存在质疑,公诉机关未补充其它新证据。辩护人在庭前表明希望减刑的幅度目标,望合议庭考虑。之后,开庭对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进行反驳,个人感觉庭审感觉酣畅淋漓,显现了充分阅卷准备的效果。该案部分证据因前期的取证程序瑕疵,导致存在不可挽回的漏洞。该案件应该会给当地办案机关今后办理该类型(侵财类犯罪)提供有益的参考。最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再行从减的意见,主审法官当庭建议公诉人考虑调整量刑建议。另外,被告人继续认罪认罚,原来的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继续适用。

五、庭审之后,辩护人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数日之后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因为辩护意见需要审判机关附卷,合议庭必须要慎重考虑,以使得其判决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在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办案终审责任制,案件评查等考核制度等配套措施也发回作用。而重审判决之后,被告人还有二次上诉的权利,这也是对审判权的一种系统内监督。因为司法终审责任制是要落实到办案人个人,二审法官也要依法履职,重审也需面对二审的审查。而在辩护人二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述辩护观点之后,如果后期案件再行上诉改判或申诉改判,则合议庭将面临重大压力。而针对公诉人新启动的案件比考核制度,也让如何让被告人服判息诉成为一个重要目标。

六、重审判决,在裁判文书上未详细摘录该案庭审的争议焦点等内容,对辩护人二次辩护意见未有详细或不便提及,深表遗憾。最后,在刑期上采纳了被告人的要求,按照被告人目标的刑期判处。如果在该判决内对该项证据的制作程序问题予以确认,恐将导致本地系列既往判决面临考验。

七、整体感觉,从事辩护工作需要对任何单位个人出具、提取、制作的各项证据材料必须保持质疑执行,进行程序性的系统化审查,即便本案曾是一审认罪认罚案件,但本律师二审介入后,导致该案发回重审,重审之后刑期也减轻了。如果不是这样发掘辩护观点产生效果,重审合议庭为何对已判决的认罪认罚案件予以改判?刑事案件绝不能先入为主,特别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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