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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论坛】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得到的建设工程价款归谁所有?

 山鹰单利平 2020-11-27

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

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得到的建设工程价款归谁所有?

作者:袁华之律师团队陈姝霆           

      Q读者提问:建设工程经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得到的建设工程价款归谁所有?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司法判例

       在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展宏宇、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施工人展宏宇在转包人神龙公司破产重整期间,以发包人城投公司作为被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二审法院认为:“神龙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后,展宏宇投入人力、物力,全面履行了神龙公司与城投公司之间的合同,现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靖江市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审核办公室审核。据此,实际施工人展宏宇以转包人城投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涉案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

       在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南京集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能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承包人绿洲公司将项目转包给实际施工人集能公司,并将收取发包人常州供电公司工程价款的银行账户委托给集能公司管理。绿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管理人认为集能公司占用绿洲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工程价款,实质上是绿洲公司对集能公司进行债务的个别清偿,诉请要求集能公司返还工程价款。法院认为:“绿洲公司将案涉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后,集能公司投入人力和建筑材料,全面履行了绿洲公司与常州供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现案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集能公司有权要求常州供电公司偿付工程价款。因此,对集能公司认为其有权直接从常州供电公司取得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2]

三、结论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会雇请大量农民工进行施工,不准许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在承包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将工程价款纳入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实际施工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实际施工人只能在转包人破产程序中按债权比例受偿,这种做法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与国家现行的政策背道而驰。

       其次,将工程价款纳入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实际施工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将工程价款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在增加债务人财产的同时也增加了债权人的数量和债权数额,不一定有利于清偿率的提升。

       综上所述,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为维护实际施工人及其背后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并取得工程款,该工程款不属于转包人破产财产

[1] 参见(2019)苏12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2015)宁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李剑:《转包人破产程序中工程价款的归属》,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26期;

[4]参见王坤:《转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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