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渔船管理以前属于农业部,现在渔船检验划了交通部,怎么管理?怎么搞?最近从内部渠道得到了《关于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说明》有几个重点分享给大家 1、远洋渔船的检验、进口渔船的初次检验、渔船船用产品的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其他渔船的检验仍由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实施,渔船的情况大家都很清楚中国船级社是正规军,从这个角度讲以后压力会很大。 2、中国船级社将制定渔船检验标准,新标准未出台前按照老标准进行。 3、渔检的各种报告、材料报告至交通部,这一项情理当中。 4、各种申请递交至交通部。 5、进口渔船由中国船级社勘验。 6、中国船级社负责渔船证书换发,不收取费用 7、中国船级社负责国内一切渔船的检验工作 8、2018年4月20日前,原农业部已经批准的6个境外远洋渔船检验团组,仍按照原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方式开展境外检验。除上述6个团组外,其余的2018年境外检验计划将由中国船级社执行。 9、各种材料移交至中国船级社。 10、中国船级社在通告中出现了20余次,可见爱之深,窃以为中国船级社压力山大,一大批忙碌与风险在路上,诸位CCS的验船师工作需谨慎,祝各位安好! 以前船是这样滴 现在是这样滴 以前面对船员是这样滴 现在面对船员是这样滴 以前工作是这样滴 以后工作状态是这样滴 CCS的同志,转变角色,转变观念,扎根基层,替你们捏了把汗! 关于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全国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职能,负责拟订渔船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各省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能。 远洋渔船的检验、进口渔船的初次检验、渔船船用产品的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其他渔船的检验仍由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实施。 二、关于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职责 目前,暂按照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制定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执行。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履行的渔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并按客户申请开展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地方渔检机构继续按现规定开展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待新规章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关于渔船检验监督管理事项 (一)地方渔船检验机构业务核定 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机构业务核定的,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向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报的业务核定申报材料,改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上报。 (二)地方渔船检验机构业务印章变更批准 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向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报的变更或新增业务印章的申请,改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上报申请。 (三)渔船检验技术法规及标准的解释 在有关渔船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法规等修订前,继续适用现行规定。如遇解释问题,请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 (四)渔船等效免除批准 渔船等效免除审批仍按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渔业船舶等效免除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向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报的等效免除申请,改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 (五)进口旧渔船技术评定 船东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递交拟进口旧渔船勘验申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委托中国船级社开展现场勘验,并根据勘验和技术评估报告出具进口旧渔船技术评定书。 四、关于远洋渔业船舶检验事项 (一)原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期 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的远洋渔船检验证书继续有效。2018年12月31日前,中国船级社将完成全部证书的换发工作。新证书有效期延续至原到期日期。中国船级社开展的证书换发工作,不增加额外检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渔船检验证书换发 按船籍港管理的原则,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将与船东进行沟通,在渔检发证系统中核实其所属船舶清单和证书,经审核后制发新证书,并将新证书寄送给船东。船东也可主动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取得联系,提早提供所属船舶清单和证书情况,以利于尽快完成证书换发。 (三)新申请远洋渔船检验业务 2018年4月20日以后,有关船东或船舶修造企业新申请远洋渔船法定检验的,应向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中心提交申请。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业务区域划分见中国船级社官网(www.ccs.org.cn)。 (四)已受理检验申请但尚未开展检验业务 2018年4月20日前,船东或船舶修造企业已经申请检验且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已经受理,申请材料已经寄到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的,转交由中国船级社继续办理。中国船级社指定负责的分支机构具体实施检验。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五)已受理检验申请且已开展检验业务 2018年4月20日前,船东或船舶修造企业已经申请检验且各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已经受理,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已经下达检验通知,目前省渔船检验局正在实施检验的,由中国船级社指定负责的分支机构负责承接检验业务。相关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应配合中国船级社做好档案移交和后续的检验发证工作。 (六)渔船船用产品检验业务 对于应由中国船级社承担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客户4月20日以后即可向中国船级社提出产品检验申请。4月20日前提交申请,但相关渔检机构尚未开展的产品认可工作,由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转交由中国船级社处理。4月20日前提交申请且已由相关渔检机构开展的产品认可工作,由中国船级社商相关渔检机构继续完成。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积极协助由原农业部批准的渔船产品认可境外检验团组的工作。 (七)临时检验业务 渔船申请临时检验、展期检验的,由中国船级社负责受理。 (八)境外渔船检验业务 2018年4月20日前,原农业部已经批准的6个境外远洋渔船检验团组,仍按照原工作计划和工作流程、方式开展境外检验。除上述6个团组外,其余的2018年境外检验计划将由中国船级社执行。 (九)检验技术档案的管理 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已归档的远洋渔船检验、设计图纸审查和船用产品认可档案向中国船级社移交。7月31日前,将全部产生的远洋渔船检验、设计图纸审查和有关的船用产品认可资料完成归档,并向中国船级社移交。 (十)检验材料的邮寄 申请办理远洋渔船渔船检验业务的,相关申请材料不再寄往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改寄到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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