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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又泄露了机密——细读《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

 PSCReady公众号 2020-11-27

一切需求,请联系:safety4sea

中国将于2019年1月22日强制实施压载水公约,其中公约经验积累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明年的这个日期,我国的PSCO和FSCO讲开展对船舶压载水的检查。

为此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如无改进意见,这将成为最终版本的压载水检查办法,在征求意见窗口期希望各界将意见反馈给本平台,整理后反馈给海事部门征求意见期是提出问题,改进检查方法的好时候,希望各界积极发言,按照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反馈过来,方便明年正式检查后使用。本期的目的是将检查办法的重点内容和压载水公约对照下,以便业界对管理办法更好的理解,同时对办法中值得商榷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分为:正文、附则及导则。其中正文共22条,均为一般性的条款;附则共有5个部分,分别为:A部分-总则;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C部分-某些区域的特殊要求;D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E部分-检验和发证要求。上述两个部分构成公约,引用公约正文即视为引用附则,这两部分是强制性的要求。

公约还包含14个导则,导则是对上述某一条款的详细说明和技术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仍具有隐性的强制力。

我国公布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共三十三条,另包括起草说明和一份报告单。下面是主要内容与公约对应条款的解读和分析,希望抛转引玉,各位积极发言,将这份管理办法改进到最适宜业界的检查标准。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

本办法不适用于以下船舶:

(一)设计或建造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

(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营运的中国籍船舶;

(三)军用船舶、渔船及政府所有的非商业营运的船舶;

(四)密封在压载舱内不排放压载水的船舶;

(五)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免除其压载水管理的船舶。

该条源于《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公约正文部分第3条的适用范围,与公约相比增加了渔船免除压载水要求的条款,但是没有对外国籍船舶免除及事故船舶免除条款进行界定。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中涉及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求纳入公司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人员应当熟悉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管理。

将压载水管理纳入体系管理,该条款未看到公约对应条款,仅对中国籍航行船舶有此要求。要求纳入体系,年审及后续的培训时会增加不少负担,是否建议将这条删除呢?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相关证书文书。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还应当持有《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七条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当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

《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船舶的操作实际并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

《压载水记录簿》应包括公约附录II规定的信息。该记录簿可以是一种电子记录系统,也可以合并到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

第六、第七条的要求依据分散于《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B部分及E部分

第八条  对外开放的港口应当具备满足其作业需求的压载水接收能力,其使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应当持有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检机构签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其作业需求的沉积物接收能力。

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接收作业不得对水域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及财产和资源造成污染、影响或损害

《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第5条沉积物接收设施要求:1 各当事国承诺保证,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在其进行压载舱清洗或维修的港口和码头,为船舶沉积物提供充分的接收设施。此种接收设施的操作不应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并对沉积物进行安全处理以不影响或损害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和资源。2 各当事国应将按本条1款规定设置的设备不足的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当事国。

对比看,我国在接收设施方面,不仅要求沉积物而且增加了压载水接收的接收要求,不仅仅针对具备维修和清洗能力的港口,而是要求所有对外开放的港口要求具备这个能力,一方面提高了我国的压载水处理能力,如果这办法正式实施一个大的产业即将开展,关注PSCReady的企业家们,可以大展身手了。

第三章  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

包括第九至十六条,要求基本和《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一致,只有第十七条公约中没有体现,该条是对港口接收设施的要求,要求港口接收单位每月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该条款公约中无要求。

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压载水或沉积物交由港口接收设施接收。

港口接收设施所在单位应当在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压载水或沉积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接收单证应与《压载水记录簿》一并保存。港口接收设施所在单位应每月将接收情况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

包括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是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的方法,规定。各制造厂家可以关注,如不合适可以及时反馈给交通部或后台。

第五章  压载水管理的免除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船舶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免除压载水管理:

(一)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

(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国际航行船舶;

(三)使用市政管网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国际航行船舶;

(四)近海供应船舶;

(五)无人驳船;

(六)仅用于救助及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免除条款中,增加了无人驳船作为免除对象,事实上公约中同样没有依据,无人驳船,尽管无人,在很多情况是需要压载水操作的,这个免除是否科学?

第六章  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监督管理

这部分是各界比较关注的热点,如何检查,检查程度如何?按照公约的要求如果证书,记录有效,船长和船员熟悉程序,将不开展详细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第9条  船舶检查 

1 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或近岸装卸站时,应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以确定其是否遵守本公约的要求。除本条(2)条规定以外,任何该种检查应限于:

(a)检验船上是否有有效的证书,如有效应被接受;和

(b)检查压载水记录簿,和/或

(c)根据本组织即将制定的导则对船舶的压载水进行采样。但对样品进行分析需要的时间不应作为延误船舶营运、行动或离港的理由。

2 如果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有确凿证据表明:

(a)船舶的状况或设备实质上不符合证书资料,或

(b)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压载水管理的基本程序,或未执行该程序。则可以进行具体的检查。

办法中整个第六章都是关于检查的要求规定。并提出在以下十一种情况开展取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可以进行采取九种处罚措施(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责令船舶离港;(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禁止船舶排放压载水;(九)要求船舶将压载水或沉积物排放至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设施

由于目前压载水的取样检测不能达到精确的分析结果,办法中要求快速检验后还需要送至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实验室应当具备国家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其检测项目应当覆盖船舶压载水、沉积物检测,检测方法应当采用国际公认的检测标准。相信以后实验室也将成为一个大的行业,各位业界的朋友,抓紧申请

十五种需要取样的情况

一)《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丢失、无效或过期;

(二)缺少经船旗国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三)缺少《压载水记录簿》或《压载水记录簿》内容不符合公约的要求;

(四)《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不能反映船上压载水的实际情况;

(五)船舶状况或其设备详情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不符,或未经维护保养;

(六)船上未依据公约要求指定负责压载水管理的高级船员;

(七)船长或指定船员不熟悉其职责或与压载水管理相关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此类操作;

(八)关于违反公约和本办法的第三方报告或投诉;

(九)未按《压载水管理计划》或操作说明的要求使用压载水管理系统;

(十)未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影响船舶压载水管理能力的事故或缺陷;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排放压载水;

(十二)船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船上压载水操作符合公约要求的意外或例外情况(如适用);

(十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超出系统设计限制参数范围;

(十四)船舶办理进出口岸申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船舶压载水报告单》;

(十五)来自发生赤潮、藻华等水生物爆发区域的船舶。

最后提一项建议,办法要求的《船舶压载水报告单》是中文版本,考虑到报告的船舶来自世界各地,建议正式办法中应提供中英双语版本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监督管理办法》下载地址:

 https://pan.baidu.com/s/14oGnjobw3HoYRVM0Kcir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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