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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船舶履约“七约”之:《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

 毋忘在莒 2023-05-20 发布于山东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

1、“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

另一个与压载水问题紧密相关的问题是压载沉积物。当船舶装上压载水,它也装上了在压载水中的物质。在混水或浅水中包含着固体物质。当这些物质进入压载舱,它们将沉淀在底部成为“沉积物”,并可能成为多种水生生命居住和生活的温床。

“沉积物”系指船内压载水的沉淀物质。

“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系指如被引入海洋,包括河口,或引入淡水水道则可能危害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或妨碍此种区域的其它合法利用的水生物或病原体。

如果引入到海中包括河口,或者引入到淡水中,可能造成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损害生活资源和水生生命。损害令人愉快之事物,损伤生物多样性状态或者妨碍对这些区域的其它合理使用(公约草案)。

绝大多数的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他们成为“入侵者”,这就是说,他们占据了本土水生生物的自然栖息地,并随后取代他们。因为这个原因,他们经常被称为“水生入侵者”。他们有时也被形容为“外来入侵者”、“国外品种”或“非本土入侵者”。

船舶压载水可能携带几千种的海洋生物,主要是小到足以通过船舶压载水的吸入口和水泵的生物。这包括细菌和其它微生物、无脊椎动物和卵、各种生物的孢子和幼虫。然而,并不是所有这些都能在压载舱中存活,因为这是一个恶劣的环境,伴随着相当大的扰动,缺乏食物和光。那些最后的幸存者必须通过以下的四个阶段才能确保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能生存发展,即:加装压载水;经过船舶运输;排放压载水;在新的环境中生长。

将外来物种引入一个新的环境中可能对环境、经济和居民的健康引起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包括使江河退化(如斑马贝在大湖区域的生长所导致);减少当地渔业资源(如凤尾鱼、小鲱鱼和鲭鱼在黑海地区的严重减少就是由于水母的疯狂生长);引起人类严重疾病和死亡(如有毒腰鞭毛虫引起的中毒)。

2、公约的形成

在过去的30年里,压载水已经提上许多国际组织的议程。今天,大量的国家、机构、组织和个人从各个方面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为了解决压载水的问题,世界上已经采取了许多主动措施和行动,包括研究压载水的管理和处理系统。各相关行业,包括航运业、港口业、环境界、旅游团体、公共保健组织、海产品生产者等都在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负责制定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有关规定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已经通过它的成员国进行解决压载水问题的工作。从1973年,它就开始召集一个会议致力于制定一个针对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所有方面的新国际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作MARPOL公约)。在1973年的会议上,压载水问题就被提出了,特别体现在关于运输对人类有害的病原体的文字中。当时通过的一个决议,它注意到“压载水里可能包含流行病的致病细菌,当排放时,可能构成向其它国家扩散流行病的危险”。决议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根据成员国提供的任何证据和建议研究这个问题”。从那以后,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在这个领域采取了许多行动,包括在从1991年起的五年内发布了三套导则,和在过去的五年中致力于制定和通过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处理压载水问题的主要国际组织。

由于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国际海事组织高度重视压载水问题,国际航运界,包括相关产业,如港口、主要出口商等,已经对此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这些团体已经参与到国际海事组织中并参加了许多试验。 国际航运商会(ICS)和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提出了船上压载水管理计划范本,这个范本现在已经被广泛采用。这个范本给出了在船上执行IMO导则草案的实际操作指导。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在积极地寻求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最初,在广泛考虑各种有用的信息后,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在1991年发布了一套导则;后来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过9年,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完成了一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安排。另外,从2000年开始,国际海事组织已经成为全球压载水管理项目的“执行机构”。在过去十年中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导则和指南, 即:

1991-国际海事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完成了《防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引入有害生物和病原体的指南》(MEPC决议50(31)—1991);这个指南随后被国际海事组织以A.774-1993决议通过。该指南是自愿执行的,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主管机关和港口国当局关于这个问题的信息范围,更好地管理压载水,防止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风险的建议程序。

当国际海事组织上述指南于1997年最终完成时,国际海事组织和它的成员国都清楚地认识到,由于指南本身的局限性(主要是因为他们仅是自愿执行的),国际社会更需要一个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国际公约。因此,从那时开始,国际海事组织和它的成员国就开始致力于制定一个公约草案(“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国际公约”)。

公约草案涉及广泛,旨在于制定一个具有强制性的,统一的国际的公约,以确保船舶压载水是得到管理和处理,其目的是将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向新区域的转移、定居并成为有害物种的潜在风险减到最小。公约草案的发展是非常顺利的。2004年2月9-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伦敦IMO总部成功召开。大会最终通过了《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国际公约》。



3.检验、发证和检查

船舶应接受检验和发证(第7条),并可接受港口国监督官员的检查(第9条)。港口国监督官员可核实船上是否配备了有效的证书,检查压载水管理记录簿和(或)对船舶的压载水进行采样。如果有疑问可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执行检查的当事国须采取步骤,确保船舶在不会对环境、人员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有害的威胁后才可排放压载水。” 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第12条)。

4.公约附则:公约附则主要涉及技术性要求,共包括五个部分

A部分——总则

本部分包括定义、适用和免除。其中第A-2条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压载水的排放必须根据本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进行。”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船舶应配备并实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船上压载水管理计划应针对每一具体的船舶并包括为实施压载水管理要求和措施所采取的行动的详细描述。

船舶必须配备压载水记录簿以记录压载水加装的时间、为压载水管理目的而进行的循环和处理、及压载水的排放等。除此之外还应记录压载水被排放到接收设施的时间和意外或其他异常的压载水排放事件。

第B-3条规定了对船舶的压载水管理要求

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容量在1500和5000立方米之间的,应在2014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前建造的船舶,压载水容量小于1500立方米或大于5000立方米的,应在2016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及之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少于5000立方米船舶,应进行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09年—2012年之间建造的压载水容量为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在2016年前至少实施满足压载水更换标准或压载水性能标准的压载水管理,此后,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2012年及以后建造的压载水容量为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根据第B-4条关于压载水更换的规定,所有采用压载水更换的船舶,只要可能,应根据IMO制定的导则,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和水深至少200米以上的地点进行压载水更换。在船舶不能根据以上要求进行压载水更换时,此种压载水更换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应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并水深至少200米。当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时,可为船舶指定进行压载水更换的区域。所有船舶应根据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规定对设计用来装载压载水处所的沉积物进行清除和处理(第B-4条)。

C部分——附加措施

当事国可单独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对船舶采取附加措施,来防止、减少或消除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在此种情况下,该当事国应与毗邻或附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并至少提前6个月(除非在紧急或疫情的情况下),通知本组织其设立附加措施的意向。可行时,应获得IMO的批准。

D部分——压载水管理标准

D部分包括一个压载水更换标准和一个压载水性能标准。可使用压载水更换来满足压载水性能标准。

第D-1条:压载水更换标准

进行的压载水更换的船舶应达到其所载压载水量的95%的更换量。对于使用注入排出法进行压载水更换的船舶,注入排出压载舱三倍容积的水量,应被视为满足上述标准。如果船舶能够证明满足了至少95%的更换量,注入排出少于3倍水量也可以被接受。

第D-2条:压载水性能标准

进行压载水管理的船舶排放的压载水每立方米应少于10个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和每毫升少于10个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检出存活生物。指标微生物的排放不应超过规定的浓度。

作为人类的健康标准,指标微生物应包括但不限于:每100毫升含小于1cfu的有毒霍乱弧菌(01和0139)(cfu=)或每克(湿重)含小于1 cfu 浮游动物样品。每100毫升含250 cfu的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含100 cfu的肠道球菌。

第D-3条规定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由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导则进行批准。这些包括使用化学物质或杀虫剂,使用生物或生物机制,或使压载水的化学或物理性质发生改变的处理系统。

试验型技术

第D-4条涉及试验型压载水处理技术,该条规定参加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测试和评估具有前景的压载水处理技术项目的船舶在符合相关要求方面将有五年的宽限期。

对标准的审议

第D-5条涉及IMO对标准的审议,要求IMO对压载水性能标准进行审议,审议应考虑到几种标准,包括安全事宜、环境的可接受性、实际可行性、费用与效果和生物有效性。

E部分--压载水管理的检验和发证要求

E部分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和相关发证的要求。该部分的附录给出了压载水管理证书格式和压载水记录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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