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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说法》第11期 | 双倍工资

 王律师辉 2020-12-01

老王老刘那些事儿

《大王说法》 第11期

双倍工资

        大王于2016年3月1日到某单位处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某单位最迟应于2016年4月1日之前与大王签订劳动合同,大王多次向某单位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与大王签订劳动合同,大王考虑息事宁人,任劳任怨的在某公司工作了近一年的时间,后因为某单位一直拖欠大王工作期间的工资,无奈之下,大王于2017年1月10日离职,咨询律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经过简单的沟通之后,于2017年6月29日提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员认为某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不服勃然大怒,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老王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遂支持了某公司不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此时老王深感力不从心,但坚信正义终会到来,提起了上诉,庭审双方激烈角逐,二审法官终采纳了老王的说法,认为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支持了老王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实务中对于劳动仲裁一年的诉讼时效认识不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针对本案,大王应当在2016年的4月1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于2017年6月29日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这种理解稍有片面。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以月为单位逐月计算的,因此,该项权利也应是按每个月具有独立的仲裁时效,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二倍工资差额,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已丧失法律保护。简单点说:一个工作1年半的人就只能要求半年的双倍工资而不是12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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