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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否不交付工程

 经方人生 2020-12-01

【建设工程】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否不交付工程

案例简介

A与B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B按期按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A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共付款125万元,尚欠49万元,为此A出具书面欠条,表示分期给付欠款。后来A被C收购C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与A有业务关系者,见报后一个月内来该厂办理有关手续,过期不办理。10个月后,B找C要款,C以超过时间为由拒绝付款,B拒绝交付工程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C偿还B工程欠款49万元及利息。

原理及观点

A与B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合法有效。之后A出具书面欠条证明尚欠B工程款4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实质上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根据该条规定得到具体的救济。

A应为欠工程款向B承担责任。A被C收购,其权利义务应由C承继,因此C应向B承担付款责任。C不付款,B可与C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将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另外,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13条验收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该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在发、承包方未结算之前,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工程,且有关部门也不予权属登记,运用行政力量督促发包人及时付清工程款,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工程。

建议

1.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未付款不交付工程。

2.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第14.2款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结算。

3.签施工合同时约定:(1)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工程。(2)发包人逾期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后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4.发包人在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按行使优先权原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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