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C先生是某银行一名老客户,2015年5月下旬他接到了该银行理财经理电话,推荐其购买一款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称该产品收益可观,肯定不会亏损,并说这款基金额度紧张,如果一开放销售不购买就会被抢完了。C先生询问“如果下半年股市不好了,该基金产品会不会不保本?”该理财经理称:“这个产品属于中低风险,肯定能保本”。 出于对该银行及理财经理信任,C先生通过该银行网银渠道购买了100万元该理财经理推荐的基金产品。但是随着2015年下半年股市大幅波动,这款基金产品净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C先生心里慌了,就电话询问该理财经理,其搪塞说下跌是暂时的。后该基金产品净值继续下跌,每份额很快跌破1元净值,C先生认为自己被误导欺骗了,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反映了银行及其理财经理误导其投资的问题,希望证监部门要求该银行赔偿其投资损失。 证监部门调查核实发现,C先生通过该银行网银渠道购买基金过程中,对网银提供的该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适当性评估问卷等资料均进行了“确认”操作,银行代销基金环节的风险揭示和适当性评估程序电子文档完备。对于投资者所述银行理财经理电话不实推销,投资者无法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银行理财经理在谈话中也执意否认,双方各执一词。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性,投资者提出的损失赔偿诉求,应通过纠纷双方和解、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渠道维权。 【法律法规】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首先要确认是否是证监会批准的合法基金销售机构,其次,要仔细阅读所购买基金的风险提示,深入了解基金性质和投资风险,不要轻信口头不实宣传或推荐,防止被误导受骗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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