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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洗坏衣服该如何担责

 神州国土 2020-12-04

□ 孟静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穿着愈加重视,很多人选择将衣物送至专门的洗衣店进行清洗,但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前不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在一家洗衣店办理了一张300元的洗衣卡,并将一件羽绒服放至该处清洗。一周后,王某按约定时间去取衣服,但被告知尚未清洗干净,王某空手而返。过了两天,王某接到电话后再次取衣服,却发现羽绒服背面的刺绣部位出现了多处撕裂。王某便向洗衣店“讨说法”,店员称可以缝补,但王某担心刺绣部位难以修复、影响穿着,便未同意。

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后,王某投诉到了消费者协会,但经过消协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迫于无奈,王某只好将洗衣店告上法庭,诉请其按照衣物购买价格赔偿损失,并退还洗衣费及洗衣卡费。

庭审中,被告洗衣店人员承认涉案衣物在送洗时系完好无损,在洗完之后出现损坏,但声称其只负责收费和收衣物,实际由案外人某科技公司清洗,其提交与该科技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1份,要求原告向该科技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表示对被告与案外人关系不知悉,要求由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在被告处办理洗衣卡并将衣物交由被告,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系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因涉案衣物在送洗时完好无损,清洗后出现损坏,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衣物损失,并退还洗衣费用。但因原告未提供受损衣物的正式购买发票,考虑该衣物送洗时并非全新,且衣物在原告处,最终法院酌情扣减一定残值,判决被告赔偿衣物损失300元,并退还剩余洗衣卡费。

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洗衣卡并将衣物放至被告处清洗,被告接收了价款及衣物,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衣物在清洗之后损坏,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称其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清洗衣物,但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并非该合作协议的当事人及知情人,故该合作协议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考虑涉案衣物的实际情况,若由被告全额照价赔偿难免有失公允,故法院在考量各方面因素后酌情扣减残值,判决被告赔偿一定的衣物损失,并退还相关费用,这既符合法理,又不失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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