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涉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河北法制报20201211)

 神州国土 2020-12-13

车主为自己名下的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雇佣的司机发生意外伤害,车主给予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并非保险受益人为由拒绝理赔——

□ 王慧

随着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车主本人雇佣司机进行运输的情况已成常态。这时一般由雇主作为投保人为司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此举既分散了雇主经营风险,又能让雇员获得更充分的权益保障。但实际中,雇员受伤后往往跳过保险理赔而直接向雇主主张赔付,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承担雇员赔付后能否主张保险理赔呢?近日,迁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投保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纠纷案件。

任某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所有的大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合同期间,任某雇佣的司机蔡某在驾驶大货车装车蒙苫布时从车上摔下,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后蔡某起诉任某,主张经济损失,经迁安法院主持调解,蔡某与任某达成调解协议,任某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在调解协议中任某表示投保了机动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其赔偿完毕后由其报保险并领取保险赔偿金,由蔡某为其提供手续,蔡某表示同意。

任某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任某仅是投保人,不是涉案保险受益人,投保人无权获得保险赔偿金,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任某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关系。蔡某作为受益人,其发生事故后的损失已由原告任某赔偿,且蔡某与原告在调解协议中表明将保险金请求权全部转让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任某保险赔偿金123000元。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人时,投保人无权请求赔付保险金。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随即成为确定性的、纯财产性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此时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自由转让,此时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投保人,投保人即拥有了请求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谓保险金请求权,又称“索赔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契约而产生的请求保险金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与普通民法债权没有本质区别,故依法可以转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