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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该如何使用?

 刘冲伟律师 2020-12-15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产生的收益,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相关收益先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应纳入维修资金,再使用时就应根据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亦即,维修资金的使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将其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事由,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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