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怎么行使管理权? 维修资金怎么用?收入怎么分?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而后十五、十六、十七、十八,连续四篇写完了物权变动,第十九篇写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关于共同管理的权利,我觉得有三个事值得一说^_^ 第一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是关于维修资金。 第三是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分配。 一个一个地写^_^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篇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写道,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户一院的住宅,越来越多地变成小区式的住宅楼。 原来一户一院的住户,也就变成小区的业主。他们的邻里关系、生活秩序也随之改变。 例如小区里面的绿地、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业主不仅可以使用,还有权利进行共同管理。 很多业主还不习惯,甚至还不知道这一点。 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业主行使权利的组织和方式:就是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很多重要的事情,业主可以左右甚至决定。 例如: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这些事情,业主都可以通过开会进行表决。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表决方式,还降低了表决通过的门槛。 以前要求的是双三分之二原则,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要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文中提的双几分之几,是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 很多人反映这个门槛太高了,对为数不少的业主而言,根本就没有兴趣、没有积极性去参加业主大会。 所以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根本就开不起来,让人数达到三分之二的业主去开会都非常难,更何况让三分之二以上都同意。 民法典做了修改,只要参加会议的业主能够达到双三分之二,表决时,仅在参加会议的人们当中计数就行了,不用再计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 具体而言,第六项至第八项,在参会的人当中,达到双四分之三,表决的事项就能通过。 其他事项,在参会的人当中,只要超过双过半数,表决的事项就能通过。 门槛降低了。 关于业主改变房屋用途的管制,依然很严格: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其实最初的规定,是绝对不行。住宅用房就是用来居住的,若从事经营性活动,就改成商用了。 居住的氛围是安逸的,改成商用之后,例如改成公司办公地,改成仓库、商铺之后,味道、噪音、来往人流、车流都难免不同以往。 但是后来发现,在日常生活中把住宅改成洗脚房、卖菜、摆摊等商铺,或者培训辅导小学生上课的教室等做法,还可以满足小区里面很多业主的生活需求。 甚至除了带来生活的方便之外,还能解决一些就业问题。 于是就开始考虑适当放宽松一些,可以允许,但要设门槛,门槛的高低要研究。 小区内全体业主同意?过半数业主同意? 最后的结论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大意是,住宅改成商用之后不受任何影响、明显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就没必要干涉了。但是,只要能造成影响,有利害关系,那就有一票否决权! 我住这个楼,要开个店,若小区够大,那隔的很远很远的楼的业主自然毫不相干。但附近的业主,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那也不行。 对这个一票否决权,曾有人提出过质疑:若其他人都同意,仅仅只有一个人不同意,对他不同意的理由还需要进行审查吗? 是不是合理正当,是善意还是恶意? 最后立法者认为,不能因为大多数人的利益,去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大家在买房时,都认可是别人买来做住宅的,这里面有合理信赖,每个业主都有这个合理预期。 住宅改成商用,就是对这个合理信赖与预期的侵害。 所以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就要无条件支持他的一票否决权。 关于维修资金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这个很多小区都做不到。即使公布,很多人也毫不关心。 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提到: 在有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会的时候,筹集维修资金,要超过参会人的双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要超过参会人的双过半数同意。 正常情况下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是根据上面说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重要事项决定的程序走。 民法典中,还赋予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的权利。 不需要经过表决。 例如疫情、暴雨等突发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来维护、修理小区的道路、下水道等等。 若这种情况动用维修资金,还要经过开会表决,那怎么来得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小区从没筹集过这笔钱,或者有人从来不知道这笔钱的存在。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分配 民法典中,新增加了一个重要的规定,是关于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原文是: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例如,小区的楼顶装了广告牌,小区的电梯里面投放了广告等等。这些都是有收益的,过去可能都被物业公司拿走了。 不知有些小区的物业费不好收,是不是与此有关。 该给业主的钱,你截走了,回头还找收业主收钱,自然会抗拒。 所以本来应该是谁的,就归谁,可能会更合理一些。 况且民法典已有明文规定: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收益应该如何分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在实践中,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决定将收益归于公共维修资金,或者分配给全体业主。 另外,物业公司不得主张以共有部分的收益抵消物业费。 因为债务抵消,要求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主体对等。 而共有部分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整体的,欠物业费的是,部分业主个体的,主体不对等。所以物业公司主张共有部分的收益抵消物业费,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要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落实,应该还有不小的难度与不短的距离。 另外我有个问题没想清楚: 例如三号楼三单元的电梯广告,产生的广告费用,是归整个小区的业主共有呢,还是只归三号楼三单元中,对电梯享有共有权的业主共有呢?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接广告时,可能整个小区的电梯广告都是接的一家或几家的,统一安排。 只是单纯进行理论研究,咱们做一下这个探讨:三号楼三单元的电梯,五号楼的业主应该没有共有权,他们能分这个钱吗? 我还没搞清楚,欢迎探讨,指点^_^ 这篇写的关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落实的非常不好。下一篇写车位,情况也类似。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就要大家都去遵守,或者去争取,甚至去斗争! 规定已经有了,实施要看行动。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白白白白 对于商住楼,房开商占有商业铺面面积较大,极力阻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是选派由其掌控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如何破解?求支招。 作者 民法典原文是: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阻挠应该是不合法的,理论上讲,12345投诉、报警、起诉、媒体监督都能试 姚源远 佩服作者,待民法典学习系列出完后,可以考虑结集出书,一定买一本。 阿弥陀佛 规划车位,开发商没有出售,出租,怎么办? 作者 事先规划好的车位,我觉得开发商是有权决定如何处分的 阿弥陀佛 如果开发商既未出租,也未出售,己经撤场,怎么办?不属于全体业主,更不属物业,租金属谁? 附: 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已经坚持写了三个月,更新了二十篇,被阅读近两万人次,而且赞声环绕,收藏率非常高,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有朋友说单位要求交民法典学习心得,要参考,有朋友说要出去讲民法典培训,要借用,都没问题,原创作者在此一并授权,若有做自媒体的朋友想转载,也都没问题,跟我说声就开长期白名单,来者不拒。 咱们一起将民法典发扬光大! 最初我设想,用八九十篇左右,把整部民法典写完,最好能日更。 然而现在一周出一篇都很吃力。家里娃娃小,单位工作忙,要找学习敲字的时间,就像从晒干的海绵里面挤水,可怜巴巴。 但是我一点都不着急,现状已是如此,急也不会改变。就像移山的愚公,或者往金字塔顶端爬的蜗牛,只要不停下,为什么还要担心速度? 我会继续写,你还坚持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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