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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二十)

 吻你鸭先生 2022-02-01

业主怎么行使管理权?

维修资金怎么用?收入怎么分?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而后十五、十六、十七、十八,连续四篇写完了物权变动,第十九篇写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关于共同管理的权利,我觉得有三个事值得一说^_^

第一是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是关于维修资金。

第三是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分配。

一个一个地写^_^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篇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写道,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户一院的住宅,越来越多地变成小区式的住宅楼。

原来一户一院的住户,也就变成小区的业主。他们的邻里关系、生活秩序也随之改变。

例如小区里面的绿地、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业主不仅可以使用,还有权利进行共同管理。

很多业主还不习惯,甚至还不知道这一点。

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业主行使权利的组织和方式:就是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很多重要的事情,业主可以左右甚至决定。

例如: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这些事情,业主都可以通过开会进行表决。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表决方式,还降低了表决通过的门槛。

以前要求的是双三分之二原则,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要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

(文中提的双几分之几,是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

很多人反映这个门槛太高了,对为数不少的业主而言,根本就没有兴趣、没有积极性去参加业主大会。

所以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根本就开不起来,让人数达到三分之二的业主去开会都非常难,更何况让三分之二以上都同意。

民法典做了修改,只要参加会议的业主能够达到双三分之二,表决时,仅在参加会议的人们当中计数就行了,不用再计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

具体而言,第六项至第八项,在参会的人当中,达到双四分之三,表决的事项就能通过。

其他事项,在参会的人当中,只要超过双过半数,表决的事项就能通过。

门槛降低了。

关于业主改变房屋用途的管制,依然很严格: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其实最初的规定,是绝对不行。住宅用房就是用来居住的,若从事经营性活动,就改成商用了。

居住的氛围是安逸的,改成商用之后,例如改成公司办公地,改成仓库、商铺之后,味道、噪音、来往人流、车流都难免不同以往。

但是后来发现,在日常生活中把住宅改成洗脚房、卖菜、摆摊等商铺,或者培训辅导小学生上课的教室等做法,还可以满足小区里面很多业主的生活需求。

甚至除了带来生活的方便之外,还能解决一些就业问题。

于是就开始考虑适当放宽松一些,可以允许,但要设门槛,门槛的高低要研究。

小区内全体业主同意?过半数业主同意?

最后的结论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大意是,住宅改成商用之后不受任何影响、明显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就没必要干涉了。但是,只要能造成影响,有利害关系,那就有一票否决权!

我住这个楼,要开个店,若小区够大,那隔的很远很远的楼的业主自然毫不相干。但附近的业主,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那也不行。

对这个一票否决权,曾有人提出过质疑:若其他人都同意,仅仅只有一个人不同意,对他不同意的理由还需要进行审查吗?

是不是合理正当,是善意还是恶意?

最后立法者认为,不能因为大多数人的利益,去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大家在买房时,都认可是别人买来做住宅的,这里面有合理信赖,每个业主都有这个合理预期。

住宅改成商用,就是对这个合理信赖与预期的侵害。

所以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就要无条件支持他的一票否决权。

关于维修资金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这个很多小区都做不到。即使公布,很多人也毫不关心。

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中提到:

在有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会的时候,筹集维修资金,要超过参会人的双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要超过参会人的双过半数同意。

正常情况下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是根据上面说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重要事项决定的程序走。

民法典中,还赋予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的权利。

不需要经过表决。

例如疫情、暴雨等突发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来维护、修理小区的道路、下水道等等。

若这种情况动用维修资金,还要经过开会表决,那怎么来得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小区从没筹集过这笔钱,或者有人从来不知道这笔钱的存在。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分配

民法典中,新增加了一个重要的规定,是关于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

原文是: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例如,小区的楼顶装了广告牌,小区的电梯里面投放了广告等等。这些都是有收益的,过去可能都被物业公司拿走了。

不知有些小区的物业费不好收,是不是与此有关。

该给业主的钱,你截走了,回头还找收业主收钱,自然会抗拒。

所以本来应该是谁的,就归谁,可能会更合理一些。

况且民法典已有明文规定: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收益应该如何分配,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在实践中,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决定将收益归于公共维修资金,或者分配给全体业主。

另外,物业公司不得主张以共有部分的收益抵消物业费。

因为债务抵消,要求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主体对等。

而共有部分收益,是属于全体业主整体的,欠物业费的是,部分业主个体的,主体不对等。所以物业公司主张共有部分的收益抵消物业费,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要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落实,应该还有不小的难度与不短的距离。

另外我有个问题没想清楚:

例如三号楼三单元的电梯广告,产生的广告费用,是归整个小区的业主共有呢,还是只归三号楼三单元中,对电梯享有共有权的业主共有呢?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接广告时,可能整个小区的电梯广告都是接的一家或几家的,统一安排。

只是单纯进行理论研究,咱们做一下这个探讨:三号楼三单元的电梯,五号楼的业主应该没有共有权,他们能分这个钱吗?

我还没搞清楚,欢迎探讨,指点^_^

这篇写的关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落实的非常不好。下一篇写车位,情况也类似。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就要大家都去遵守,或者去争取,甚至去斗争!

规定已经有了,实施要看行动。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静夜思法 发起了一个读者讨论 欢迎留言、探讨[憨笑] 精选讨论内容
白白白白

对于商住楼,房开商占有商业铺面面积较大,极力阻止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是选派由其掌控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如何破解?求支招。

作者

民法典原文是: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阻挠应该是不合法的,理论上讲,12345投诉、报警、起诉、媒体监督都能试

姚源远

佩服作者,待民法典学习系列出完后,可以考虑结集出书,一定买一本。

阿弥陀佛

规划车位,开发商没有出售,出租,怎么办?

作者

事先规划好的车位,我觉得开发商是有权决定如何处分的

阿弥陀佛

如果开发商既未出租,也未出售,己经撤场,怎么办?不属于全体业主,更不属物业,租金属谁?

附:

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已经坚持写了三个月,更新了二十篇,被阅读近两万人次,而且赞声环绕,收藏率非常高,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有朋友说单位要求交民法典学习心得,要参考,有朋友说要出去讲民法典培训,要借用,都没问题,原创作者在此一并授权,若有做自媒体的朋友想转载,也都没问题,跟我说声就开长期白名单,来者不拒。

咱们一起将民法典发扬光大!

最初我设想,用八九十篇左右,把整部民法典写完,最好能日更。

然而现在一周出一篇都很吃力。家里娃娃小,单位工作忙,要找学习敲字的时间,就像从晒干的海绵里面挤水,可怜巴巴。

但是我一点都不着急,现状已是如此,急也不会改变。就像移山的愚公,或者往金字塔顶端爬的蜗牛,只要不停下,为什么还要担心速度?

我会继续写,你还坚持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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