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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问答-会计司202012

 shengyidian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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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问答

1、本单位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装备,时常因为技术问题返厂进行无偿排故和修理等。请问是否可以在确认收入时,按时产品预计的排故修理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呢?

2、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对采用分段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不同的企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在境外上市的房企,已经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有的分时段结利,有的仍旧是交房后按时点结利,并未有行业一致的做法。鉴于明年1月1内起,会有大量国内上市的房地产企业面临这个收入确认方式选择问题,望会计司予以明确,对于采用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是否需要分时段确认收入,还是仍旧在交付时点确认收入即可。

3、因内陆房地产企业大多为预售模式,按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房地产企业账面收入将大于合同价格,请问此收入准则带来的税务风险是否明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是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还是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否会纳税调增?融资成份的成本是否能作为纳税扣除项?

4、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因为未考虑税费问题,因此提出以下问题: 工程合同在按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定时以下哪种方法为正确的确定待转销项税额的方法? 1.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主营业务收入 100 2.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应收账款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3.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第三种方法为不确定待转销项税额,在确定应收账款时直接确定应交销项税额)

5、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6、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7、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8、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9、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的商品,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问题一:此类业务建筑业是否只能使用投入法,如果用产出法计量(企业与客户和监理方当期确认的产值计量,部分上市公司一直这样)是否违背产出法中提到的“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建筑产品的控制权一直在客户手里),不应采用产出法。”? 问题二:如果建筑业可以用产出法计量当期收入,那么当期对应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否按照之前《建造合同》的方法用履约进度乘预计总成本? 问题三: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那么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是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10、老师您好! 在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有提供需要新增的科目(如: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但没有找到科目编码。贵司能否帮忙提供相关科目统一的科目编码

11、您好,我是一名会计专业的学生,近期学习《新收入准则》,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有一些疑问。

12、老师你好。我司的母公司为日本上市公司,采用日本准则。我司为其境内非上市子公司。请问我司是否可以从2019年度开始提前适用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13、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想请问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应如何核算:

14、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我司已完工未结算款,报表上列示为存货,考虑亏损合同预期损失时,计入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按新收入准则亏损合同的应用案例,写的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那么我们是不是将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到预计负债去?

15、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我司已完工未结算款,报表上列示为存货,考虑亏损合同预期损失时,计入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按新收入准则亏损合同的应用案例,写的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那么我们是不是将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到预计负债去?

16、尊敬的领导现有一事相询:现有一账面价值30万的设备因市场原因导致该产业销售收入下滑严重,在2017年木进行减值测试

借款费用准则问答

问: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会计处理

1、问: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2、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问答

1、留言编号:4801-3372779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1、本单位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装备,时常因为技术问题返厂进行无偿排故和修理等。请问是否可以在确认收入时,按时产品预计的排故修理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呢? 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无偿排故和修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201908/t20190823_3372779.htm

2、留言编号:6882-3393479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2、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对采用分段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不同的企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在境外上市的房企,已经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有的分时段结利,有的仍旧是交房后按时点结利,并未有行业一致的做法。鉴于明年1月1内起,会有大量国内上市的房地产企业面临这个收入确认方式选择问题,望会计司予以明确,对于采用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是否需要分时段确认收入,还是仍旧在交付时点确认收入即可。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201909/t20190926_3393479.htm

3、留言编号:2240-3411813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3]

单位:*** 姓名:******* 电话:***********

3、因内陆房地产企业大多为预售模式,按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房地产企业账面收入将大于合同价格,请问此收入准则带来的税务风险是否明确: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是账面确认的收入金额,还是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否会纳税调增?融资成份的成本是否能作为纳税扣除项?

感谢您对会计工作的关注,关于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咨询,联系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201910/t20191029_3411813.htm

4、留言编号:4482-3444908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4、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因为未考虑税费问题,因此提出以下问题: 工程合同在按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定时以下哪种方法为正确的确定待转销项税额的方法? 1.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主营业务收入 100 2.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应收账款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3.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第三种方法为不确定待转销项税额,在确定应收账款时直接确定应交销项税额)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点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201912/t20191219_3444908.htm

5、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5、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srzzsswd/202012/t20201211_3634036.htm

6、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srzzsswd/202012/t20201211_3634035.htm

7、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srzzsswd/202012/t20201211_3634031.htm

8、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收入准则实施问答

8、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srzzsswd/202012/t20201211_3634029.htm

9、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会计司

留言编号:3259-3373983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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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的商品,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问题一:此类业务建筑业是否只能使用投入法,如果用产出法计量(企业与客户和监理方当期确认的产值计量,部分上市公司一直这样)是否违背产出法中提到的“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建筑产品的控制权一直在客户手里),不应采用产出法。”? 问题二:如果建筑业可以用产出法计量当期收入,那么当期对应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否按照之前《建造合同》的方法用履约进度乘预计总成本? 问题三: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那么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是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0、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会计司

留言编号:3014-3471602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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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老师您好! 在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有提供需要新增的科目(如: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但没有找到科目编码。贵司能否帮忙提供相关科目统一的科目编码。 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16]18号),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1、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会计司

留言编号:5838-3469983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11、您好,我是一名会计专业的学生,近期学习《新收入准则》,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有一些疑问。希望财政部的老师能解决我的困惑。 在执行以前收入准则期间,我们国家对于现金折扣一直都采用总价法,销售方或者采购方所产生的现金折扣都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但近期学习新收入准则,看到国内很多教材说法不一。 有的教材认为,现金折扣属于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最终如果销售产生现金折扣,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还有的教材说,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本质上是企业筹集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期间费用,因此仍然按照总价法计入财务费用。此外,我查阅了2020年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制的《初级会计实务》一书,该书在收入这一章节关于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中,将现金折扣计入了财务费用。因此,来信人比较困惑,通过百度等查阅到的说法不一,因此,希望老师能答复我下面的几个问题: 1.目前关于现金折扣,新收入准则还是必须按照总价法确定,还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总价法或者净价法 2.现金折扣是否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 3.对于目前执行新准则的企业,销售方是否应该调减收入 谢谢,希望老师答复!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即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2、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会计司

留言编号:9012-3493377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12、老师你好。我司的母公司为日本上市公司,采用日本准则。我司为其境内非上市子公司。请问我司是否可以从2019年度开始提前适用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境内非上市子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允许提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1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会计司

留言编号:0511-3492340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13、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想请问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应如何核算:1.是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结转至销售成本,并且分摊正常销售订单的收入;2.还是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其成本要冲减销售收入;3.还是属于销售费用,其成本结转至销售费用。请老师指导,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赠送促销品的交易实质进行会计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1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会计司

留言编号:3910-3500418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14、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我司已完工未结算款,报表上列示为存货,考虑亏损合同预期损失时,计入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按新收入准则亏损合同的应用案例,写的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那么我们是不是将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到预计负债去?我们集团咨询德勤审计师,回复是区分情形:如果期末形成了已完工未结算款,则表明存在资产,预期亏损确认减值准备。如果期末形成了已结算未完工款,则表明期末是一项负债,预期亏损才是按案例里写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但我认为,亏损合同是从整个合同收入与预算总成本比较的角度来考虑预期亏损的,与期末形成的是已完工未结算还是已结算未完工没有关系,我认为应该按应用案例里的确认主营业务成本,计提预计负债,包括以前的建造合同存货跌价准备也应该转入预计负债。请问我的理解准确还是审计师的意见准确?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15、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会计司

留言编号:3910-3500418

预咨询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0-06-24]

单位:*** 姓名:******* 电话:***********

15、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我司已完工未结算款,报表上列示为存货,考虑亏损合同预期损失时,计入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按新收入准则亏损合同的应用案例,写的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那么我们是不是将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到预计负债去?我们集团咨询德勤审计师,回复是区分情形:如果期末形成了已完工未结算款,则表明存在资产,预期亏损确认减值准备。如果期末形成了已结算未完工款,则表明期末是一项负债,预期亏损才是按案例里写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但我认为,亏损合同是从整个合同收入与预算总成本比较的角度来考虑预期亏损的,与期末形成的是已完工未结算还是已结算未完工没有关系,我认为应该按应用案例里的确认主营业务成本,计提预计负债,包括以前的建造合同存货跌价准备也应该转入预计负债。请问我的理解准确还是审计师的意见准确?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16、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交流互动>留言查询>条法司

留言编号:0944-3001905

预咨询单位:[条法司]

回复时间:[2018-10-26]

单位:*** 姓名:******* 电话:***********

16、尊敬的领导现有一事相询:现有一账面价值30万的设备因市场原因导致该产业销售收入下滑严重,在2017年木进行减值测试:1、该设备目前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的净额为25万 2、该设备还可以使用3年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每年可赚到3万元的收入 3、在2016—2017年因该设备生产产品销售收入共40万应收账款预计在2020年末收回 请问老师:在2017年末测算减值的时候该设备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为42.72万,未减值,可以继续使用,在2018年末测算减值的时候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为41.86万,也未减值,可以继续使用,实际使用到2020年末我总共可以收到49万。但当时(2017年末)有一个不懂会计的朋友说:这设备现在已经不值钱了,现在卖掉在2020年末一共可以收到25+40=65万,你在继续使用3年总共可以收到9+40=49万,赶紧卖了吧! 为什么我按照准则上来测试减值做出的决策反而不如一个不懂会计的人做出的决策收到的钱多?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在哪里?

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我司的职责范围,建议您向我部会计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借款费用准则问答

1、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

问: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在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该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jkwd/202012/t20201211_3634037.htm

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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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qtwd/202012/t20201211_3634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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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qtwd/202012/t20201211_36340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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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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