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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的比较

 gzcpalgvwf5dya 2021-03-25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根据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度境内上市企业全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以下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执行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称“原收入准则”)不再执行。对于已经习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在按新收入准则时段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成本、结算时不免有些茫然,以下笔者就以新收入准则指南中【例68】为基础,对相关会计处理与原收入准则中建造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以明确有关数据关系,并对有关数据在报表中的披露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有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例68】20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0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0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一、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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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账务处理涉及数据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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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表中的余额列报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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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要点
1、以上案例依据的合同,是在原建造合同准则适用范围内,并在新收入准则下,符合在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合同。
2、新旧准则对比科目的变化: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建造合同下“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的内容。
(2)增设“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3)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3、余额的列报由“存货”、“预收账款”项目,调整为“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负债”。
4、从以上会计处理分录可以看出,“合同结算”科目借方和贷方发生额都不包含增值税,因此报表中列示于“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税金。

作者介绍

田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就职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质量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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