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企业会计准则多年的落地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要在日常会计实务工作中有效地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各项会计政策,实现从理论到实务操作的飞跃,最关键的一环在于如何掌握每个会计科目的定义、设置方法和使用规则。因此,我们组织实务工作者对于关键会计科目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扎实地掌握每个会计科目的定义、设置方法和使用规则,并提供大量经典业务的案例实务。 合同履约成本 设置与账务处理 一、合同履约成本的内涵 (一)合同履约成本的涵义 合同履约成本是指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或者预期取得合同所发生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在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分为在某一时段内按产出法或投入法分期确认收入和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两种。“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时陆续发生的成本,通常涉及建造劳务、设计劳务、运输劳务等劳务提供行为。 (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条件 收入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预期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如现有合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比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等)、直接材料(比如,为履行合同采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比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但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履约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应当对资产的摊销情況进行复核并更新,以反映该预期时间的重大变化。此类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履约成本的关注要点 在理解和运用合同履约成本时,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2)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为履行合同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企业为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也不应当考虑这些成本,因为这些成本并不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进度。 (四)合同履约成本与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之间的关系 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是“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因此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以符合新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的“客户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针对特定客户合同所发生的履约成本;(2)该履约成本满足确认为资产的条件,但不是确认为存货或者其他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资产类型。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合同履约成本一般用于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尚未确认收入的情况下暂时归集的已发生劳务成本。 而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等传统科目都属于存货,且是不以符合条件的客户合同的存在为其确认前提的。因此,合同履约成本与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等传统科目是平行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具体核算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按照“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和“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在财务报表中填列合同履约成本时,如果合同履约成本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则填列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如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填列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三、“合同履约成本”明细科目设置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如表1所示。 表1 “合同履约成本”明细科目表
四、合同履约成本经典业务的会计核算 例1 甲建筑公司与其客户签订一项总金额为5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已于2×18年2月开工,预计2×21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总成本为550万元。到2×19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公司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00万元。2×20年末根据工程最新情况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1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该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2所示。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30万元需等到客户于2×22年底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方能收款。上述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2018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1.6万元(174-162.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1.6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19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在2×19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万元,由于其中20万元×50%=10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相关条件的,则应当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因此,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2×19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0万元(11.6+196-127.6),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0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0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在2×2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1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30万元,由于其中30万元×80%=24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预计负债的余额为30万元-24万元=6万元,反映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因此,本期应转回合同预计损失4万元。 2×20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6万元(80+180-17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6万元,由于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1年6月底前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21年6月30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30(86-116)万元,是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2×22年底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应当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章节的规范范围,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基于上述分析,该案例发生的运输费用应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在完成销售时,将确认的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例4 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该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资产。甲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发生的餐饮、商品材料等成本外,还需要计提与酒店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内的设备家具等)、无形资产摊销(如酒店土地使用权等)费用等,应如何对这些折旧、摊销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主要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收入,而客房服务的提供直接依赖于酒店物业(包含土地)以及家具等相关资产,即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属于甲公司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服务成本。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此外,这些酒店物业等资产中与客房服务不直接相关的,例如财务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或者销售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则需要按功能将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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