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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开办诊所,不再硬性要求“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zjshzq 2020-12-17

来源:深圳商报、深圳市卫健委

诊所设置门槛的降低,对社会办医来说也是一种机遇。

新开诊所,门槛再降!

据深圳商报报道,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了施行三年多的《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并发布了全新的《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据了解,这项标准已于2020年12月14日正式实施,有效期限5年。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市此次新颁布的《标准》,特意删除了原标准中“人员”中“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的规定。

过去施行三年多来,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部分诊所举办人均反映,诊所一般规模都偏小,面积也小,硬性要求所有诊所均配备注册护士的要求太苛刻,且考虑部分诊所在实际工作中没必要配备护士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常诊疗需求,因此删除这一总要求,保留部分有必要配备的专业给予配备满足日常诊疗服务需求的注册护士数量。

某种程度上,这样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了诊所创办的门槛,对有意新办民营中小诊所的人来说绝对是一项利好。

当然,除了删除上述规定外,本次深圳市诊所《标准》也新增加了2项规定:

(一)增加诊所卫生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急救技能要求。

鉴于《标准》规定诊所可以开设不超过4个的诊疗科目,为保证相关诊疗科目的实际依法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标准》规定诊所必须配备开设诊疗科目所需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以本诊所为主要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能。

(二)增加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入监管平台要求。

《标准》规定诊所应当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并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目的在于一是进一步推动深圳市“互联网+医疗”发展和创新监管模式,发挥深圳市先行先试模范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群众健康权益,三是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这两条规定,不但提醒着各类诊所尽快提升自己的心肺急救能力,同时也放出了未来“诊所严监管、重惩处”的整治信号。

去年5月,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简化诊所准入,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的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鼓励全科诊所创办,鼓励专科医师联合诊所,允许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深圳也是10个试点城市之一。

随着国家“放管服”政策的深化,降低诊所创办门槛的省市地区还会更多,社会资本也将拥有更多的参与机遇。

附,深圳市《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全文: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诊疗科目

  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二)设口腔科的,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学检验科、药房的,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五)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能。

  四、场所

  (一)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五)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六)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口腔科的,应当配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牙片机以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2.设医疗美容科的,应当配备美容床。

  3.设医学检验科的,应当设置操作台,至少配备血、尿常规分析仪,冰箱。

  4.设医学影像科的,应当配备诊床,X光机或者超声检查设备或者心电图机,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设药房的,应当设置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冰箱、空调,且中、西药房应当分开。

  6.设观察室的,应当配备观察病床、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7.开展门诊手术的,应当配备双相供电设施、手术床、手术灯、麻醉机、手术快速灭菌装置及其他必要的手术器械。

  8.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灭菌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本设置标准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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