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光明新区卫监执法人员在辖区监督巡查时,发现“莫来仅西医外科诊所”内有2名患者正在输液...... 诊所有医生和护士在场 一 当时在诊所内发现了3张处方笺,在处方上签名的就是现场一位穿白大褂的医师,他旁边还有一名护士正在做护理工作。 “湖南”医师+“四川”护士? 一 然而,当这位男医师拿出自己的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时,才发现他是中医内科专业的医师,而且执业地点还注册在湖南的一个卫生院。诊所内的护士也没有变更执业地点,还注册在四川的一个医院。 中医内科医师顶班看外科? 一 这家诊所的诊疗范围是外科,为什么中医内科医师在看病?经过询问才知道,原来是诊所负责人这几天不在,委托这位医师代管诊所! “我是医生为什么不能看病?” 一 这位中医内科医师在接受调查时激动地表示,“我违什么法?我是正规医生,而且是中医内科专业的,给别人看病怎么了!” 诊所和医师都要在执业范围内执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有规定,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不能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除会诊外,不得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也不能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不仅是医疗机构要依法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同样也要在专业范围内执业,合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代表什么病都可以看,像“妇科诊所看牙科”、“中医师开西药”这类超范围经营的诊疗行为和非本专业范围行医的情况,极易给市民就医安全埋下隐患。如果你有发现此类情况,可向卫监部门反映。 最终,莫来仅西医外科诊所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8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超范围执业的中医内科医师也被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六十九条 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执业地址、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相关诊疗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手术的。 医疗机构超出执业登记的床位数量开设床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护士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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