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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考点 | 媒介审判中涉及到的新闻伦理考点

 木铎新传 2020-12-18


核心概念辨析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基础性考点)

(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2)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二、我国相关案件(注意素材的积累,可以联系今年的“辱母”案、“白百何”出轨,与“媒介暴力”区分开来。)

(一)邓玉娇案

邓玉娇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此事也激发起广大网友的巨大创作热情,涌现出了一批歌颂侠女邓玉娇的优秀网络作品,传诵一时。导演贾樟柯的电影《天注定》有对“邓玉娇事件”的相似描述。

这一案件最先被《三峡晚报》报道,后经各大传统媒体报道、网络媒体转载,舆论汹涌,在该案件发生37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在媒体报道邓玉娇案的过程,使用了一些灰暗色调的词汇,给报道对象贴上诸如“烈女”、“修脚女”等标签,使得邓玉娇的弱势形象标签化。这一方面突出了弱势一方,强化了对立双方的地位悬殊,客观上影响了受众的判断,促成了媒介审判。

(二)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终年21周岁。

药家鑫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上无论是媒体还是网民,均因为药家鑫的穷凶极恶强烈要求必须判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从法律角度审视,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而舆论和媒体将药家鑫案推向顶峰,干扰司法独立审判,使得具备自首情节的药家鑫无法得到合理的法律结果。

(三)李天一案

发生于13年12月份的李天一案,其作为星二代,更是吸引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在全案证据为对外公开的情况下,李家辩护律师将案情大量披露,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被惩处。“星二代”、“富二代”的标签,仇官仇富的心理,再次引发了舆情热议,法院以强奸判决结果罪顶格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李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于其身份特殊。但是,特殊的身份并不必然导致舆论紧追不放。面对媒体和舆情,律师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而不是图一时的口舌之快,轻易去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无罪”心态。

三、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答题模板,这是一切考研试题答案的落脚点,不赘述。)

(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还不健全,尤其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善(宏观体制原因)

  • 新闻法

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健全的《新闻法》来规制新闻媒体对消息的采写,报道,对一些新闻媒体的合法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在这个信息高速流转的时代,新闻媒体所报道出的消息往往会造成意想不到,甚至是无法控制的舆论浪潮。对于司法案件这一倍受关注的报道,更容易把握不住尺度,从而导致“媒介审判”

  • 司法

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发言人”,媒体对司法举措或大案要案能否报道,从什么角度报道,甚至在什么时间段报道,都需报请党委或宣传部批准。所以,新闻媒体并不能够单纯发出自己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它所代表的是党和政府的声音。而我国现行体制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各级法院的编制、人事、财政等基本上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政府的手里。由于这种内在的关系,司法审判有时难免会受到被称之为“媒介审判”的影响,从而使其独立权丧生。

(二)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及道德问题(微观从业者原因)

  • 业务素质

新闻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法律等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媒介从业人员能够广采博取,不仅仅限于及时、准确地报道事实,还要能够做“专家”,为公众分析新闻事实。而实际传播中,很多时候都未能如此,新闻从业人员知识匮缺已成为普遍现实。此外,一些从业者缺乏基本的新闻理论与法律知识,在涉及个人隐私、名誉权等方面,常因缺乏必要人文关怀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还由于没有精熟明晰的判断力,采访不深入,获得的信息不全面,或是偏听偏信小道消息,并且断章取义,也不做进一步核实,将别人口言相传的信息整理报道。这种做法在报道司法案件中,不仅是一种不为受众负责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侵害嫌疑人权利的行为。而往往“媒介审判”就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增温。

  • 道德问题

面对当前媒体间、记者间竞争的加大,不少新闻记者为了抢新闻,不顾职业操守,有时不惜为了制造轰动和独家效应,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常常编造假新闻来误导受众,或是直接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刻意编造不实事实、无中生有。这都是媒体从业人员自身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的一个隐形因素。

  • 权利与义务的问题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媒介从业人员在社会监督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媒介报道中出现监督的越位或是缺位现象就会对传播效果和媒介社会影响产生负面用。媒介从业人员有时在案件的报道中会演变成“法官”,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即所谓的“媒介审判”,这就在实际上构成了越权行为,是媒体没有把握住自己权利的尺度,过度行使监督权的结果。从义务方面说,媒体有义务将新近发生的事实快速、准确地报道出去,更有义务为群众反映不公的现象。

(三)网络的快速发展,新媒介的产生与发展带来信息高速传播的结果(客观媒介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传播媒介种类愈加繁多,而互联网的崛起,将世界连成了一个村,不论距离与时间,发布的消息只需要短暂的几秒就可以传到大江南北。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为民众的本无可发泄的情绪和态度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平台,形成了形式多样化的网络舆论信息。另一方面,在网络舆论信息交流过程中,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交互性、隐匿性、非理性、个性化、发帖随意性、真实性差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情感表达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因此,网络舆论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更容易“变异”和“扭曲”,从而造成“媒介审判”(参考:《失衡的天平——个案分析“媒介审判”对案件的影响》)

四、如何避免媒体案件报道出现媒介审判(答题模板,请做好笔记~)

(一)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

防止媒介“话语权”的滥用,避免“媒介审判”的形成,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和担当的角色要有明确的认识。为了依法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保证对司法的监督卓有成效,媒体应当牢固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1.书记员意识:舆论监督的力量就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媒介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充当的是书记员的角色。

2.调查员意识:调查是舆论监督的硬功夫。要有发言权,先当调查员,一切结论都来自于调查之后。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或提供的新闻线索,媒体不可偏听偏信,轻率报道,同时要注意调查方法、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保证在法律所提供的空间中行事。

3.联络员意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是替上级机关当“特派员”,而是要在社会与司法部门之间发挥联系、沟通、疏导、协调的纽带作用,充当的是联络员的角色。当好联络员,媒体一方面要给司法机关提供舆情民意而不施压;另一方面,要做到不炒作。

4.守门员意识:尽职尽责的大众传播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是称职的守门员,把一切干扰、影响、弱化舆论监督积极效果的信息拒之于传播的大门之外。强化守门员意识,关键是处理好“为”与“不为”的关系。

(二)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也是媒介实行自我保护的主要“安全措施”。新闻的客观性是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的,其核心内容是新闻报道应客观地陈述事实,排除任何意见、议论和情感因素的影响。法制报道坚持客观的原则,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报道与观点分开:事实是客观的,观点是主观的。“两者分开的意义,是为了使受众首先了解客观事实的真相,并获得与传播者同样的独立思考和评价的机会。”

2.报道的平衡性:媒体在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的报道中,应当持相对超脱的态度,给各方当事人都提供说话和答辩的机会,让受众充分了解各方的陈述或意见。对一些难点,媒体的报道除了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外,还可以介绍知情人、见证人、专家学者及有关领导的看法,尽可能帮助受众了解有关事实真相的各种信息。

3.评论的公正性:要给媒体提供一个恰当的“喷发口”,这就是评论。评论不同于纯信息性的报道,它的重点是对事实的意见和看法的表达,带有更多的主观评价、判断、论说的理性色彩。评论作为媒体“话语权”的重要标志和风格化的重要特征,是新闻媒体拥有高度的言论自由的集中显现,因此必须注重它的公正性。

(三)加强媒介自律

有效防范“媒介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是新闻业通过强化行业自律和完善媒体内部的自律规定来规范舆论监督的运作机制,减少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减轻新闻界因为“媒介审判”和新闻侵权所面临的外部压力,改善媒介同公共权力机构及公众的关系,为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赢得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为此,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一些规范,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并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媒体司法报道流程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规范,便于行业监管和媒体的自我约束。

第二,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成立类似于美国的“新闻评议会”和英国的“新闻投诉委员会”之类的专家型机构,负责处理媒体与社会机构及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受理对媒体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不公正行为的投诉。委员会应由新闻界和法学界资深专家组成,处理投诉的方式可采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作裁决的方式。这种做法可以为公众提供一种代替法律诉讼的低成本的申诉途径,减少“新闻官司”,同时也有助于在行业内部形成自控自律的氛围。

历年真题梳理

  1. 名词解释:媒介审判(2016年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基础809)

  2. 简答题:简述媒介审判及其把关。(2016年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实务816)

  3. 简答题:媒介审判是什么,有什么特点?(2017华中科技大学专硕440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

相关论文拓展

  1.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吴秋余《新闻战线》(理解即可)

  2. 杜绝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现象——郭淑娟《新闻前哨》(拓展阅读)

  3.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慕明春《现代传播》(深度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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