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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

 长风大侠1980 2020-12-23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王晓慧、肖兴翠个人债务清理案

关键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探索个人破产程序设计

(一)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的(2018)粤1971执14271号、(2019)粤1971执7488号两案,被执行人王晓慧、肖兴翠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两夫妇个人因担保欠下了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3家金融机构近600万元债务。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自住房产一处,已抵押给建设银行。肖兴翠现每月工资收入约8000元,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两被执行人还有老人要赡养,两个小孩在读书需要抚养。如按正常执行程序,法院会拍卖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提取肖兴翠工资收入,所得款项不足清偿债务,在将两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传票规定到庭如实申报财产,并积极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鉴于被执行人的诚信表现,东莞第一法院将其列入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

(二)审理情况

本案试点探索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中的角色定位、职责清单、工作量化。结合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确定债务重组方案为:(一)被执行人配合法院处置名下房产,所得款按照法定顺序分配;(二)每月保留生活费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债务偿还;(三)确定10年的破产保护期,期间遵守各项规定,到期免除债务并复权。确定重组方案后,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配合下通过网拍处置了房产,扣除处置费用并预留部分租房费用后,建行的34万余抵押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东莞银行获偿65万余元,平安银行获偿25万余元。扣划东莞市安普化工有限公司存款及肖兴翠工资收入共计42万余元,扣除执行费后,东莞银行分配得款30万余元,平安银行分配得款11万余元。2020年4月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执行法官主持下,通过“钉钉”在线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试点破产人王晓慧夫妇提出的债务重整方案,但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一是由于债权人国有银行的背景,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10年期满,不自动免除王晓慧夫妇债务。二是每月自有财产标准根据王晓慧夫妇收入情况变动,并设定了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的弹性标准。债权人提出的意见最终得到两被执行人的同意,双方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完成“个人破产”和解程序流程。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加强对债务人监管,债务人在破产保护期每一年周期内向管理人及债权人定期申报财产及收入明细。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省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东莞第一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以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发挥执行和解的灵活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索个人破产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掌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心态和需求,给陷入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人一条退出路径。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重在集中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为债务人提供集体谈判和协商的平台。本案彰显了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对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议庭成员:黄庆生、李正文、杨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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